(已废止)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成果汇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22 资质代办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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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5-0150068

(已废止)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成果汇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实现测绘成果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测绘成果汇交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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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三年五月三十日

 

山东省测绘成果汇交暂行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避免重复测绘,实现测绘成果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 测绘项目的分类依据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资质证书〉分级标准》规定执行,列入分级标准的测绘项目成果必须汇交。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测绘活动,由测绘项目出资人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商定测绘成果汇交人。汇交人必须在测绘项目完成后30日内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第五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汇交内容包括副本和目录。

  第六条 实行测绘项目施测前报告制度。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拟施测的测绘项目,以确定测绘成果汇交的时间、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测绘成果汇交实行分级管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接收应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的测绘成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具体汇交办法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以下测绘项目的成果汇交:

  (一)涉外测绘项目;

  (二)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测绘项目;

  (三)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四)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五)布设三等(或C级)以上平面控制网,布设三等以上高程控制网;

  (六)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三等以上天文测量、三角(导线)测量、长度测量、水准测量、高精度重力测量;

  (八)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

  (九)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

  (十)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

  (十一)省外测绘单位在我省施测的测绘项目;

  (十二)跨市行政区域施测的测绘项目;

  (十三)1:10000及更小比例尺、200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0比例尺测绘项目。

  以上(一)至(六)项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七)至(十三)项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的副本或目录为一式一份。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的,由汇交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接收的测绘成果汇交总目录。

  第十一条 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应当包括: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控制点成果表、布网图及点之记、各种图件光盘或纸图(数字化成果应含元数据)。

  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应当包括: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及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我省进行测绘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在测绘项目完成后的30日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第十三条 省外测绘单位在我省施测的测绘项目,由汇交人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十四条 测绘成果汇交前,必须按下列规定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汇交:

  (一)基础测绘成果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二)非基础测绘成果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汇交测绘成果后,应向汇交单位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移交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汇交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汇交的测绘成果,配置相应保管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未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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