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通过依法加强监管,全省测绘市场秩序有了很大好转,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有的测绘单位因利益驱动,无视国家关于测绘产品价格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恶意压价竞争,致使测绘成果质量降低,严重影响了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为了在全省范围内尽快建立起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测绘市场秩序,确保测绘成果质量,为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可靠的测绘保障,根据测绘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测绘市场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认真学习和落实测绘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落实《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和热情服务,严格按照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测绘行政审批。要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加强全程控制,强化对测绘行为和测绘成果的监管,为测绘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测绘单位必须严格规范自身测绘行为,依法测绘,主动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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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测绘项目价格的规定
国家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是关于测绘单位内部成本核算的重要依据,国家测绘局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是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的重要依据。这两个文件都是国家测绘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93年版的基础上,以近年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测绘成本的实际消耗水平为基础,分析了影响测绘成本、价格变动的各种经济因素和技术因素,经过反复测算和论证后确定的。测绘单位如违反上述价格政策规定,恶意压价竞争,势必导致测绘质量低劣,给国家建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同时,也直接损害了测绘行业的根本利益。
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两个价格标准,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投标、承包过程中,应向 *** 及有关部门主动宣传测绘价格与成果质量的关系,取得 *** 及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自律,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测绘价格方面的规定,不相互贬低,不相互恶意压价,文明竞争,公平竞争。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本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国家关于测绘产品价格的规定和要求,解释测绘生产价格与测绘成果质量的密切关系,讲清测绘项目招投标与土地、矿山招拍挂的不同性和特殊性,说明低价招标、发包的危害,不设更低价中标的道理。在测绘项目招标时,要科学设定技术标的与商务标的分值,增加技术标的分值的比重,以确保测绘质量。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介入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的立项管理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要提前介入,依法审查把关,确保测绘项目立项合理,经费投入适当,设计科学可行,避免重复测绘。
四、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制度
实行测绘项目登记是新《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规定,在执行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检查测绘单位的资质,对超资质等级、超测绘业务范围的单位,坚决不予登记;检查测绘项目的涉密情况,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检查是否属于重复测绘,对于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充分利用;检查测绘生产价格执行情况,对低价中标的测绘项目,要求其提交书面说明;确定测绘成果汇交的形式和时限,保证测绘成果的汇交。
外省测绘单位来我省进行测绘活动的,必须先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登记手续,由省厅通知有关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五、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监管,对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要委托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的测绘成果,要及时进行质量检验。对于低于测绘成本定额60%中标的测绘项目,必须就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有无转包行为、有无质量问题等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测绘单位要建立健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监管、自我约束,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六、建立不良测绘行为记录制度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不良测绘行为记录制度。测绘单位有举报不良测绘行为的义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测绘单位,被记录一次者,省国土资源厅将给予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被累计记录两次者,要依法予以处罚,直接或建议给予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的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并将此文件转发辖区内所有的测绘单位。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