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省于2020年12月31日制定实施了《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测绘市场环境,促进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诚信自律,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原《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近2年试行情况,制定《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一、修订过程
2022年4月,省自然资源厅国土测绘处启动编制工作。深入开展调研,以书面发调研函、现场座谈研讨等方式广泛听取测绘单位、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配套《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计分标准》。2022年8月22日至9月7日,《办法》征求了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有关意见及建议,对《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二)《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国测管发〔2015〕57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职责分工
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中,增加了省级A级信用单位的评定与报送、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申报和核定工作内容。
(二)征集内容
1.因测绘资质单位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信息、测绘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可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共享,《办法》删除了原测绘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征集内容。
2.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增加法定质检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金融、税费、公益慈善等信息。
(三)信息征集时限
明确年度信用评价信息产生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5日前。
(四)等级评定
明确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信息和测绘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经济行为、履职能力、遵纪守法信息为负向相关,测绘资质单位的社会责任信息和测绘从业人员的社会公德信息为正向相关。将测绘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列入直接确定为E级的情形之一。
(五)信息查询
进一步明确测绘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查询。查询时,应当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被查询人的授权证明。
(六)信用修复
对申请信用修复的例外条件进行了明确,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产生新的同类不良信息,且新的不良信息产生时间与申请信用修复时间不超过1年情况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七)评分标准
根据《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对测绘资质单位和测绘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设置评分标准,分别设置一、二级指标。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社会责任等5个一级指标对应的分值分别为8分、19.5分、11分、51.5分、10分。测绘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经济行为、履职能力、遵纪守法、社会公德等5个一级指标对应的分值分别为14分、11分、9分、56分、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