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总 则
之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测绘市场环境,促进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诚信自律,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据、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和属地评价、全省互认的管理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健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指导监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信用库更新及信用等级评价、发布等工作,负责省级A级信用单位的评定与报送工作,并负责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申报和核定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更新及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激励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获得良好信用评价。鼓励 *** 、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良好信用在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 信息征集
第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县级以上 *** 部门表彰信息、守信激励信息;
(二)县级以上 *** 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信息;
(三)法院系统司法处理信息、履行生效裁判信息;
(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监管信息;
(五)法定质检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信息;
(六)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依法提供的信息;
(七)参与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标准制定的信息;
(八)金融、税费信息;
(九)公益慈善信息;
(十)其他与信用有关的社会信息。
第七条 测绘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执业资格及注册状况、持证上岗等信息;
(二)个人履职责任信息;
(三)参与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标准制定的信息;
(四)金融、税费信息;
(五)公益慈善信息;
(六)其他与信用有关的社会信息。
第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征集:
(一)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二)党委、人大、 *** 、政协及有关部门信息共享;
(三)测绘地理信息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信息共享;
(四)资质单位申报;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
(六)其他合法途径。
第九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集,并在该信用信息产生30日内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分送至自然资源部及该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信用评价
第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每年评价1次。评价信息产生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5日前。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认定之日起一年(良好事项有明确有效期的,与良好事项有效期一致)。
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和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参与信用评价,将其转为长期保存信息予以保存。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E级(差),共5级。
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信息为负向相关,社会责任信息为正向相关。
测绘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经济行为、履职能力、遵纪守法信息为负向相关,社会公德信息为正向相关。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方式采用量化评分法。总分设置为100分,其中得分在91分及以上的为A级,得分在81至90分的为B级,得分在71至80分的为C级,得分在61至70分的为D级,得分在60分及以下的为E级。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
(一)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失泄密事故,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测绘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在各级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检查或法定质检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中5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测绘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
(一)存在严重失泄密行为,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主要负责人;
(四)测绘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虚假材料涉及本人。
- 信息公布
第十六条 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公布一次全省A级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 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所在地 ***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共享发布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可通过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http://hyjg.zrzyt.zj.gov.cn/)查询。
测绘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查询。查询时,应当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被查询人的授权证明。
- 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或测绘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1年后,测绘资质单位或测绘从业人员认为其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可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信用修复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产生新的同类不良信息,且新的不良信息产生时间与申请信用修复时间不超过1年;
(二)其他依法不应当予以信用修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作出结果认定。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同时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中做好标注,并将修复信息归集到浙江省公共数据工作平台。
信用修复申请调查核实期间,不停止对该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从业人员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布该信息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 *** 采购、 *** 投资项目招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窗口查询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A级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鼓励:
(一)降低“双随机”检查频率和减少专项检查次数;
(二)在 *** 投资为主的测绘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其他市场主体可参照给予优惠或便利;
(三)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奖中,同等条件给予优先考虑;
(四)其他应当予以鼓励的措施。
对A级信用测绘从业人员,在表彰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对D级及以下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
(一)提高“双随机”检查频率;
(二)视情况不授予该单位在自然资源领域的荣誉称号;
(三)其他按规定应当采取的惩戒性措施。
对D级及以下信用测绘从业人员,在授予自然资源领域的荣誉称号方面给予限制。
-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披露或故意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擅自更改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反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 浙江省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 浙江省测绘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附件1
浙江省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说明 | 数源部门 |
1 | 基本情况 | 8 | 主要人员 信息 | 4 | 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主要人员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扣2分/人次。 | 法院系统、其他相关部门 |
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主要人员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的,扣2分/人次。 | 法院系统 | |||||
经营信息 | 4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法人证书被冻结的,扣2分/次。 | 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 |||
被列为非正常户信息的,扣2分/次。 | 税务部门 | |||||
2 | 金融财税 | 19.5 | 金融信息 | 13.5 | 未履行融资信贷领域生效裁决的,扣5分/次。 | 法院系统 |
发生融资信贷领域刑事犯罪的,扣6分/次。 | 法院系统 | |||||
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或存在逃废债务行为的,扣1.5分/次。 | 金融部门 | |||||
未按规定参加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的,扣1分/次。 | 人行部门 | |||||
税费信息 | 6 | 社保费用欠缴累计超过3个月的,扣3分/次。 | 税务部门 | |||
被列入恶意欠税名单的,扣3分/次。 | 税务部门 | |||||
3 | 管治能力 | 11 | 产品质量信息 | 5 | 1.国家级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中,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扣3分/次; 2.省级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中,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扣2分/次; 3.其他被法定质检机构检验质量不合格的,扣1分/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信息 | 3 | 1.省级以上测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扣3分/次; 2.其他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扣2分/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住建部门、消防部门 | |||
环境保护信息 | 3 | 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责任的,扣2分/次。 | 生态环境部门 | |||
4 | 遵纪守法 | 51.5 | 行政管理信息 | 13 | 1.违反测绘资质相关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的,扣10分/次; 2.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开展测绘项目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的,扣10分/次; 3.违反测绘成果管理相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的,扣10分/次; 4.违反地图管理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的,扣10分/次; 5.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的,扣10分/次; 6.其他测绘地理信息或市场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扣5分/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 |
6 | 1.不履行与测绘地理信息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强制执行的,扣6分/次; 2.不履行其他领域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强制执行的,扣3分/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院系统、其他相关部门 | ||||
2 | 未履行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的,扣2分/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 | ||||
5.5 | 1.不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拒绝或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扣3分/次; 2.国家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扣3分/次; 3.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 扣2分/次; 4.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被责令整改的,扣3分/次; 5.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测绘地理信息备案项目的,扣1分/次; 6.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专业技术人员离职、技术装备所有权发生变更或报废的,未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扣0.5分/次; 7.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为不良信息的,扣1分/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 | ||||
司法处理信息 | 13 | 1.除失信被执行人和融资领域外,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的,扣5分/次; 2.除融资领域外,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扣6分/次; 3.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且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扣2分/次。 | 法院系统 | |||
严重失信信息 | 12 | 1.被列入自然资源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扣8分/次; 2.被列入其他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扣4分/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院系统、其他相关部门 | |||
5 | 社会责任 | 10 | 公益慈善信息 | 2 | 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且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加1分。 |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 |
1.红十字突出贡献捐赠单位的,加1分; 2.年度内捐赠票据金额累计达到10万元的,加0.5分; 3.年度内捐赠票据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加1分。 | 省红十字会、民政部门 | |||||
守信激励信息 | 2 | 被列入A级纳税人或其他部门红名单的,加0.5分/次。 | 相关部门 | |||
6 | 1.获得党委、人大、 *** 、政协及有关部门表彰的,加3分/次; 2.配合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应急抢险、自然灾害救援的,加2分/次; 3.获得国家级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第三等次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加3分/次; 4.获得省级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第二等次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加1分/次; 5.主编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标准的,加1分/个; 6.获得测绘地理信息发明专利的,加1分/项。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协会、其他相关部门 |
注:单项评分扣分累计二级指标分值扣完为止,加分累计不超过二级指标分值。
附件2
浙江省测绘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说明 | 数源部门 |
1 | 基本情况 | 14 | 失信信息 | 5 |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主要人员,扣3分/次。 | 法院系统、相关部门 |
未履行生效裁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主要人员,扣2分/次。 | 法院系统 | |||||
履职信息 | 9 | 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扣5分/次。 | 相关部门 | |||
被撤销、吊销执业资格行政处罚单位的负责人,扣4分/次。 | 税务部门 | |||||
2 | 履约能力 | 11 | 市场交易信息 | 9 | 未履行合同违约生效裁决的,扣4分/次。 | 法院系统 |
因合同违约造成刑事犯罪的,扣5分/次。 | 法院系统 | |||||
信用承诺信息 | 2 | 未履行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的,扣2分/次。 | 相关部门 | |||
3 | 经济行为 | 9 | 金融信息 | 6 | 贷款还款逾期违约超过3个月的,扣2分/次。 | 住建部门 |
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或逃废债务行为的,扣4分/次。 | 金融部门 | |||||
税费信息 | 3 | 社保费用欠缴累计超过3个月的,扣3分。 | 税务部门 | |||
4 | 遵纪守法 | 56 | 行政管理信息 | 15 | 1.单位违反测绘资质相关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10分/次; 2.单位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开展测绘项目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10分/次; 3.单位违反测绘成果管理相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10分/次; 4.单位违反地图管理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10分/次; 5.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10分/次; 6.单位受到其他测绘地理信息或市场经营行为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5分/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 |
5 | 1.单位不履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判决、裁定等被强制执行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5分/次; 2.单位不履行其他行政处罚、判决、裁定等被强制执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3分/次; 3.个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判决、裁定等被强制执行的,扣2分/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院系统、其他相关部门 | ||||
5 | 1.单位不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拒绝或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3分/次; 2.单位在国家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3分/次; 3.单位在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2分/次; 4.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被责令整改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3分/次; 5.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测绘地理信息备案项目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2分/次; 6.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专业技术人员离职、技术装备所有权发生变更或报废的,未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1分/次; 7.个人存在其他不良行为信息,扣1分/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 | ||||
司法处理信息 | 13 | 除失信被执行人和与合同违约相关外,个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的,扣5分/次。 | 法院系统 | |||
除与合同违约相关外,个人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扣5分/次。 | 法院系统 | |||||
个人进行虚假诉讼,且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扣3分/次。 | 法院系统 | |||||
严重失信信息 | 18 | 1.个人被列入自然资源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扣6分/次; 2.个人被列入其他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扣4分/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院系统、其他相关部门 | |||
5 | 社会功德 | 10 | 公益慈善信息 | 2 | 参加志愿服务,且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的,加1分。 |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 |
1.个人获得红十字突出贡献的,加1分; 2.个人获得“浙江慈善奖”(个人捐赠奖)的,加1分。 | 省红十字会、民政部门 | |||||
守信激励信息 | 2 | 个人被列入红名单的,加0.5分/次。 | 相关部门 | |||
6 | 1.单位获得党委、人大、 *** 、政协及有关部门表彰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加3分/次; 2.个人获得党委、人大、 *** 、政协及有关部门表彰的,加3分/次; 3.个人获得突发事件、应急抢险、自然灾害救援等工作表彰的,加2分/次; 4.主持的项目获得国家级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第三等次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加3分/次; 5.主持的项目或个人获得省级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第二等次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加1分/次; 6.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且排名在前6名的,加1分/次; 7.获得测绘地理信息发明的专利人,加1分/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协会、其他相关部门 |
注:单项评分扣分累计二级指标分值扣完为止,加分累计不超过二级指标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