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在 *** 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通知》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基本承保范围和期限具体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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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可采取单独承保、共保、保险联合体等形式。各地可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承保方案和计划,择优选取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优的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工作。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参建企业信用情况和风险管理要求,实行差异化费率。而保险费用则列入参保工程造价中。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