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不动产测绘市场管理,促进测绘中介机构规范执业,保证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凡在桂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不动产测绘的单位和从业人员,须按要求到桂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备案。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测绘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必须包括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
(三)具有不动产测绘及登记发证技术服务工作能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
(四)不动产测绘作业人员,必须实行专职,测绘公司不得借用专业资质证书用于测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
(六)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案应提交的资料
详见附件:不动产测绘机构备案材料清单。
三、备案流程
(一)申请单位代表携带单位工作介绍函、本人身份证及相关申请材料至桂平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由申请单位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备案;
(三)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测绘单位信息收集后向社会公布。
四、备案确认
备案审核通过的单位,将进入桂平市不动产测绘机构备案名录,名录将在桂平市人民 *** 门户网站和不动产登记窗口予以公布,供测绘申请人选择。
五、机构名录管理和退出机制
凡在我局备案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不动产测绘管理规定,在桂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不动产测绘业务时,测绘成果须满足桂平市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退出名录:
(一)测绘资质证书失效或被吊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被降级且达不到应具备资质等级,继续从事相关测绘业务的;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测绘业务的;
(三)在相关测绘业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五)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测绘成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测绘成果经审核不合格累计达三次的;
(七)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被从不动产测绘机构备案名录中除名的单位,两年内不能申请备案。
六、备案要求、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提交材料要求:按照附件目录提交纸质版材料(加盖公章)一份,并提供原件校对。测绘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请进入我市测绘机构名录的单位,请到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四楼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提交申请材料,联系电话0775-6768826。
附件:不动产测绘机构备案材料清单
桂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6日
文件下载:
原标题: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动产测绘中介机构备案有关要求的公告 浔自然资公〔2022〕4号
来源:http://www.guiping.gov.cn/xxgk/gpszrzyxxgk/tzgg_7369/t131890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