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之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5号部令),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了最新版《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自2007年1月19日经原国土资源部第38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之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之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新《办法》对6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包括: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且外方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删去第九条第(二)项“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等,落实外商投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取消中外合资、合作测绘企业“中方控股”条件。此外,新《办法》还减少了申请一次性测绘活动时需提交申请材料的份数,并在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许可、一次性测绘活动审批上取消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环节。
据了解,新《办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也注重放管结合。通过将审批结果通报当地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活动的批准机关等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实现由注重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力。《办法》坚持国家总体安全观,从原来注重对来华从事测绘活动企业的能力资格审查,转为安全审查,注重从制度上扎好我国地理信息安全的篱笆。
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领域,除对《办法》进行修改外,还对《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图号由审图机构代号、通过审核的年份、序号等组成”;二是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并向作出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一式两份”;三是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这次打包修改的15部规章,绝大多数体现了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
此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因主要内容不符合改革需要和管理实践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