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推动农村安置区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切实保障安置群众合法权益,按照省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要求,参照《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相关工作举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 *** 统一组织实施并依法与安置户签订安置协议的美丽宜居乡村安置区住房。其他由 *** 组织实施并依法签订安置协议的农村安置区住房登记发证参照执行。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成员取得的住房(依据安置协议合法取得的除外)不得纳入登记发证范围。
二、工作措施
(一)补办项目规划手续问题
1.建设项目符合原规划的,可按原规划出具符合规划的意见;不符合原规划但不违反现行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有关规范的,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可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意见;对违反现行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有关规范的,依法处置后允许保留部分,可出具符合规划的意见。
(二)补办项目用地手续问题
2.安置区占用的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22〕15号)规定进行地类认定,补办用地手续;对涉及的土地违法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由地方 *** 研究确定处置意见。
3.安置区同时占用国有、集体两种权利类型土地,原则上应对占用的集体土地补办土地征收手续。暂不具备办理征收条件的,集体土地部分按照第2条补办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国有土地部分可由县级 *** 批准划拨给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宗地权利类型可先按集体建设用地录入系统办理登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集体、国有混合所有”(JGHH)。
4.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安置在其中一个(多个)或者安置在其他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的,由被占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依据经县级 *** 同意的调整协议,采取权属调整方式解决;调整后,安置社区占用土地无法分割的,可采取共有方式由被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所有和使用。
(三)不动产登记问题
5.当地 *** 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补办的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手续或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和依据。
6.首次登记。涉及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能够清晰分割的,各集体经济组织可单独申请;无法分割的,由安置社区申请或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申请。前期手续办理在代建单位主体名下的,项目建成后代建主体灭失或不适宜作为首次登记的权利主体的,由县级人民 *** 确定乡(镇) *** 或街道、安置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首次登记的权利主体提出申请。
7.转移登记。被安置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安置协议(安置协议有房屋产权限制性约定的除外)及其他法定登记要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社区组织公示无异议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安置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持原安置协议、财产继承及其他要件材料申请转移登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社区组织公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集体土地或集体、国有混合土地上的安置住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社区成员内部流转的,参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8.安置区住房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方式办理登记,土地权利性质登记为“批准拨用”或“划拨”,土地和房屋权利类型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性质为“搬迁安置房”。土地使用期限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附记中注明。
三、有关要求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快推动农村安置区住房登记发证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清单、建立工作台账、界定部门职责。安置区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后,要充分发挥乡镇、村或社区两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开展集中申请、集中发证,原则上具备条件后3个月内完成登记发证,实现应发尽发。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18日
原标题: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美丽宜居乡村安置区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208/t20220812_4027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