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领取房地产三级开发资质的信息卡需要什么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变更及遗失补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2、办理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
4、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内上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77号)
三、办理程序
之一步: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并打印一式一份;
第二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除外,直接报市建委窗口),初审合格后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查验书面资料合格后受理。
第三步:经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承诺时限内上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四、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
4、公司章程(需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章);
5、企业验资报告;
6、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自有产权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场地需提供一年以上租房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8、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9、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员工购买的社保均予以认可);
10、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资质升级(取暂)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一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司章程(需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章)、验资报告;
5、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责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员工购买的社保均予以认可);
8、市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及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
事故证明材料;
9、已竣工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立项批文、五证和竣工验收备案书);
10、在建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立项批文和五证);
11、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核验盖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
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
12、工商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考核和是否同意升级(取暂)的意见。
(三)资质延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一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开发业绩证明材料:已竣工项目(立项批文、五证和竣工验收备案书);在建项目(立项批文
和五证);
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材料(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
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
员工购买的社保均予以认可);
6、市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及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
事故证明材料;
7、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核验盖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
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
(四)企业分立、合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先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工商变更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并按第四条第(一)款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两家(两家以上)企业合并,可以申报合并企业中的高等级资质(一级资质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但需达到该等级资质的标准和条件。
五、前置条件
凡工商注册地属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必须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
六、其他要求:
1、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分类编号;
2、申请人要如实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3、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4、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5、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资质后,须到成都市房地产开发 *** 信息中心(地址:八宝街111号八楼801室)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成都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信息网(),按时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6、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初审后,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
2、办理单位: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
4、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内上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77号)
三、 申请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工
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企业资质证书遗失,需在《四川日报》上将企业名称、遗失的证书编号刊登清楚,声明遗失作废,然后提
出补办申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大
厅”在“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并打印一式一
份;
2、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除外,直接报市建委窗口),初审合格后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由窗
口工作人员进行查验书面资料合格后受理。
3、经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除企业名称变更、资质证书遗失补证需上报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外,其余变更当场办理。
4、凭变更或更换后的资质证书及信息卡到省建设厅科技信息中心办理及领取信息卡。
五、申报材料(以下所有资料均需验原件收复印件):
(一)资质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除特殊注明外,均提交与原件大小一致的复印件):
1、企业名称变更: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
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⑤股东会议决议;
⑥企业修改后,经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提供的章程需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
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④股东会议决议;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
②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③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④企业验资报告;
⑤股东会决议
⑥企业修改后,经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提供的章程需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章)。
4、企业注册地址变更: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
②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③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④租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企业自有房屋只需提 *** 权证明)。
⑤股东会议决议。
5、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
②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证书遗失补办需提交下列材料(交原件大小一致的复印件):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增补审核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
②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③《四川日报》或省级主要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交原件);
④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⑤尚存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 *** 令
(第151号)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 *** 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 *** 职能和省委、省 *** 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 *** 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 *** 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 *** 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 *** 、市 *** 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附件: 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4.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共137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发改委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市发改委4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 *** 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市经委5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审核《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经委6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信息办、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局7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教育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市教育局8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市教育局9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审核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72号)市科技局11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专利奖评审《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 *** 令第84号) 市科技局12市级科技计划申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6〕44号)市科技局13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审批《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4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新药成果转化资助审查、专利资助(专利扶持专项)和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审查《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5科技成果鉴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市科技局1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民宗局17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市民宗局18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居民身份证法》市公安局19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市民政局20民办福利机构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市民政局21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人发〔2002〕11号)市民政局22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支出、财务关系划转和资产核销处理审核、财政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市财政局2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