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测绘资质房产面积规定

2024-05-16 江西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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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测绘标准规则

在最新的《房屋面积测绘规范》中,汇总了各类型的房屋面积测绘如何计算的问题。包括阳台、空中花园、花台、飘窗、公共通道、走廊、斜面建筑等类型均有计算规范。

房屋面积测绘:阳台

1 不封闭阳台的上盖,位于不封闭阳台所在层起两层以外的视为无上盖:上盖镂空的视为无上盖;飘窗、空调位、花池等底板不视为有效上盖。

2 封闭阳台的上盖均为有效上盖。

江西省南昌市测绘资质房产面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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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完全被有效上盖遮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 用玻璃、钢(铁)栏等作为不封闭阳台围护结构的形式及其边长计算范围,如图2、图3所示。

房屋面积测绘:斜面建筑

斜面建筑的建筑面积以层高大于2.20 m的区域范围在楼面上的水平投影计算。如图, 投影边长X可按公式(2)计算。

房屋面积测绘:剪力墙与柱

剪力墙与柱面积计算的区分如下:

a)剪力墙与柱按单向划分, 分别按剪力墙或矩形柱计算;

b)单向尺寸小于等于1. 50 m的按柱计算,大于1. 50 m的按墙计算。

剪力墙与柱面积计算的区分如图所示。

房屋面积测绘:不同材质组合的围护体

1 同一面外墙,上部是玻璃下部是墙体的组合形式的围护,其墙体厚度按以下确定:

1)当下部墙体高度小于或等于0.80m的视上部的玻璃为主要围护物,边长测量至玻璃(含玻璃厚度),玻璃厚度不需作扣除外半墙的处理;

2)当下部墙体高度大于0.80m的,视墙体为主要围护物,边长测量至墙体外缘,并按墙体厚度作扣除外半墙的处理。

2  有1列项所述形式的房屋内部共有墙的墙中线绘制 *** 可参照处理。墙与玻璃组合围护的边长计算范围如图所示;

3 以玻璃作为填充墙性质外墙的,无论是否有玻璃肋,均视为无墙厚,无需作扣除外半墙处理。

房屋面积测绘:架空层范围部分外墙段

1 架空层计算建筑面积时,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架空层视为无外墙;如有部分外墙段的架空层,从架空层定性整体考虑,其外墙段不作扣除外半墙处理,如图的外墙段(1)所示;位于架空层,但不属于架空层性质的公设( 图示电房),其外墙需作扣除外半墙的处理,如图的外墙段(2)所示;

2 房屋局部架空部分参照架空层,架空部分视为无外墙。

参考资料:不动产测绘

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测绘流程是什么

房产测绘可能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这是买房时需要了解清楚的一个内容,同时,我们也要知道具体的计算方式,这样我们就能自己做好这方面的准备工作。接下来,我就和大家来说说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则?房产测绘流程是什么?

在买房的时候,我们都会计算下房子的实际面积是多少,这样才知道够不够居住。房产测绘可能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这是买房时需要了解清楚的一个内容,同时,我们也要知道具体的计算方式,这样我们就能自己做好这方面的准备工作。接下来,我就和大家来说说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则?房产测绘流程是什么?

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测绘面积计算是规则的,一般来说,国家有规定的,各个省又有各个省内部的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内容有小出入,例如对飘窗的计算。房屋共用面积是指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1、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水、电、气、暖通等相关设备用房。

2、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警卫室、信报间、消防控制室等管理用房。

3、墙体部分,包括外墙、套与共用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中,未计入套内墙体面积的其他墙体水平投影面积。

4、本幢内的水平通道、垂直通道、大厅、门厅等公共通行建筑部位。

房产测绘流程是什么

房产测量流程其实也不是很难,只要提前做好这方面的准备,在进行测量的时候就简单很多,具体的测量 *** 如下:

1、测量拆迁范围内土地或房屋业务,必须是拆迁公司(或国土分局)提出申请,用户单方提出申请,则不予受理;

2、在测量过程中,拆迁公司(或国土分局)经办人、用户及测量员三方必须在场指界才能测量;

3、测量成果必须提供给拆迁公司(或国土分局)的经办人,而不能单方面提供给用户。

4、外业采集数据(或在设计施工图纸上采集数据)、绘制成图、按房产测绘细则计算建筑面积(分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总建筑面积)、将相关数据制作成测绘报告书即可。有需要的还得到所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上面文章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则以及房产测绘流程是什么的内容应该是有所了解了吧。房产测绘面积计算是有一定的规定,只要大家按照规定来计算的话,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房产测绘在买房的时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如果说这方面出现误差,那是会影响到以后得居住情况,所以大家一定要慎重了解清楚。

办房产证 ,面积是怎样丈量的

房屋江西省南昌市测绘资质房产面积规定的建筑面积按规定是由有房产测量资质江西省南昌市测绘资质房产面积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或测绘公司测量的。

商品房的测绘江西省南昌市测绘资质房产面积规定,一般都是开发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商品房的测绘一般都是分两次进行,之一次是按建筑设计图来进行预测,得出的成果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按预测成果的建筑面积来进行预售备案。第二次是该商品房经规划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到,测绘公司再到实地进行测量,得出实测建筑面积成果。该成果的建筑面积基本就是产权建筑面积江西省南昌市测绘资质房产面积规定了。

然后,到个人办理房屋初登记时要出的房屋分户图。这次委托的程序各地不同,1、有些地方开发商会把分户的测绘也委托了,在按合同面积进行补差结算好,直接发予业主。2、有些地方就是由业主自己到原开发商委托的测绘单位进行房屋分户图委托出图。

这个房屋分户图一定要到开发商委托的测绘单位委托的,因为只有该测绘单位有该商品房的测绘成果。

江西省南昌市测绘资质房产面积规定你现在办房产证,要问开发商测绘的单位是那里,你再带上购房合同去委托就可以了。

在《房产测量规范》中对于房产面积测量是怎样规定的

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建筑。

3、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设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它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m。

扩展资料:

《房产测量规范》进一步提高对房产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房产测绘工作作为房地产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好。要大力推广高科技、新技术在房产测绘中的应用,提高测绘工作的技术含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房产测绘管理认证制度,完善房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制度与质量责任制度,提高房产测绘的准确性。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作好各类房屋的测绘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库,加强测绘成果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利用,提高房产测绘成果的利用率。

参考资料:

房产面积——百度百科

房屋公摊面积——百度百科

房屋使用面积——百度百科

房屋产权面积——百度百科

房地产测量规范

各地房管处都有这方面的规范。各地的可能不一致,请注意!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7-01-04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测算依据

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四条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

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第五条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

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

第六条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第七条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

限 差 :0.04√s + 0.002s

中误差 :0.02√s + 0.001s

式中:s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0.01米。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 0.01 平方米。

第八条 测量工具

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的仪器和工具。

第九条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房屋层高全部在2.20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以上的层数,±0以下为地下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第十条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

(三)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四)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通风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计入房屋自然层建筑面积。房屋主墙体外的管道井、通风井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五) 各种类型的楼梯,按其对应的空间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六) 房屋天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

(七) 斜面结构房屋及平顶房屋,按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八) 挑楼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九) 嵌入主墙体内的设备部位,按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 全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 房屋主墙体投影范围内的走廊、架空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 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的封闭走廊、门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 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 幕墙等作为房屋围护结构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十六) 有柱或围护结构、不完全封闭的车库、仓储等专用房屋。

(十七)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

(十八) 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能正常利用的部位。

(十九) 落地窗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

(二十)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与围护结构相接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一) 房屋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

(二十二)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 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和柱、不封闭的走廊、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 独立柱、单排柱的建筑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 阳台(无论是否封闭)、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 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上盖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重叠部分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 不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六) 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 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房屋。

(二) 突出房屋墙面的柱、梁等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三)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四) 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箱。

(五) 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骑楼、过街楼下的底层。

(六)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七)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

(八) 独立烟囱、水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九)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沉降缝。

(十)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十一) 本层无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覆盖的阳台、走廊、挑廊。

(十二) 飘窗。

(十三) 设计上与阳台相连且位置、尺寸明确的设备部位。

(十四) 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下方空间。

(十五) 屋面上有顶盖但无围护结构的观景建筑设施。

(十六) 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第四章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

第十三条 共有面积分摊应遵循的原则

共有面积按相关单元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当事人之间就共有共用部位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δSi=K•Si

∑δSi

K = ———

∑Si

式中:K—为共有面积的分摊系数(取位至小数点后6位数);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平方米;

∑δSi—为需要分摊的共有面积总和,平方米;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平方米。

第十五条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一) 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二) 房屋的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柱),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相邻套型间贯通的类似阳台的部位,按套间分隔墙划分后计入各相关套内面积。

第十六条 可计入分摊面积的共有共用部位

位于幢内且只为本幢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可计入分摊面积。其中电梯井及机房、楼梯间、管道井、通风井、垃圾道、公共门厅、公共过道、变电室(配电房)、设备层(间)、水泵房、水箱间、消防监控室、消防楼梯(通道)、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污水处理间、锅炉房、冷冻机房、空调机房、卫生间、开水间、电表间、信报间、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等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与共有部位之间的分隔墙、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分摊面积。

第十七条 不计入分摊面积的共有共用部位

(一)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自行车库。

(二)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底层架空层。

(三)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避难层(间)。

(四)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为多幢或小区共用的设备用房。

(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应当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

(六) 规划配建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

(七) 为裙房上塔楼服务的室外楼梯。

(八) 建在幢外为本幢服务的配套设施用房。

(九) 只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其位于垂直穿越其他功能区的范围。

(十) 商业、办公用房的底层房屋外不封闭的廊道、门廊。

(十一) 规划设计为层高2.20米以下的架空层中的楼梯间、门厅等共用部位。

(十二) 开发建设单位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

(十三) 其它类似以上情况的共有共用部位。

第十八条 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附属房屋

(一) 可以销售的专用车库、车位。

(二) 规划部门核准的经营性用房。

(三) 幼儿园、学校、会所(馆)、社区服务用房、医院、农贸市场。

(四)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五) 其它类似以上情况的附属房屋。

第十九条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类别

(一) 幢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是指幢内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

(二) 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是指幢内专为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

(三) 层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各层次内,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

(一)幢内各单元有不同设计功能的,可按功能分别设立分摊系数。

(二)单身公寓按层设计具有层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时,按层设立分摊系数。

(三)设计为连家店的住宅楼,按住宅楼的计算 *** 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

首先根据设计功能,将多功能综合楼中计入房屋分摊面积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幢、功能区、层划分为三个分摊类别,然后按此三个类别依次分摊。同一功能区内可根据设计使用状况的不同,分别设立分摊系数。

第二十二条 多功能综合楼功能区划分依据

多功能综合楼的功能区划分以规划设计为依据,其共有共用部位的使用功能以规划核准标注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地下室相通的多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

地下室相通地面上独立的两幢以上房屋,以规划室内地坪±0划分为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地上部分分幢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单独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内为地上部分服务的共用部位不予分摊。

第二十四条 斜面结构房屋的共用面积分摊

设计为斜屋面结构的房屋,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部位为套内面积,该面积参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第二十五条 地下室车位的面积计算与分摊

地下室车位按套内面积计算,只参与楼梯间、外墙体一半及为全楼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分摊。

第二十六条 参与分摊共用面积的其他部位

一幢房屋内的地下室、避难层(间)、架空层、人防地下室、自行车库、停车场(库)、会所(馆)、物业管理用房以及设计中未标明用途的各独立单元等作为套内面积,参与共用面积的分摊。

为多幢服务的变配电所(房)、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水泵房等设备用房作为套内面积,只参与外墙体投影面积一半的分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各县的房屋面积测算,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及其他各类已批准建设的房屋仍按原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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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资质开发面积规定

1、对面积有限制,一般暂定资质累计开发面积不得超出5万平米;对层高没有限制。对楼房高度也没有限制。楼房高度主要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有相应限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根据资质等级确定: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含2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注册资金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数量符合三级资质的暂定资质与三级资质可承担的开发规模相适应;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暂定资质与四级资质可承担的开发规模相适应。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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