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

2024-05-25 江西测绘资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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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1997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法律保护:

江西省南昌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

(一)《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

(二)外国侵华罪证的典型遗迹、遗物;

(三)古人类化石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动植物化石。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下遗存的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掘取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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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第四条 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各级人民 *** 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县级以上人民 ***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省、设区的市和文物较多的县(市)设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委员会由 *** 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第六条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包括维修和收购文物的费用)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把本地区的文物维修费列入城市建设维护费开支项目。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文物事业单位的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事业。

涉及有文物的旅游开放点,其旅游收入应当提取文物保护经费,具体比例由文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确定。提取的经费用于文物的保护和维修,专款专用。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事业单位可依法筹集资金,用于文物保护。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资助发展文物事业。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把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造像、石刻等文物,根据其价值,分别核定公布为省、设区的市、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第八条 保存文物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当地人民 *** 申报,经省人民 *** 核定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由当地人民 *** 制订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文物古迹或者革命遗址集中,或者能完整体现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群、街区、村镇等,由县级以上人民 *** 分别核定公布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历史文化保护区,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安排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

(二)开山采石、毁林开荒、耕作、取土、放牧、葬坟、爆破等危害文物安全和损害古文化地层的活动;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其他有损文物的活动。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建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包括坐落地点、用地范围和建筑物的形状、高度、体量、色调等)应按文物保护级别,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宗教、园林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其负责保护和维修。制定保护措施和维修方案,必须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实施。

存有文物的寺观、园林等单位应当建立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文物保护管理组织,并将所存的文物造册登记,建立档案。第十三条 存有文物的旅游区的建设投资,应当包括文物保护维修经费。其维修方案和保护措施应当与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第十四条 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经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改变其原貌;确需拆除、拆迁、改建或者变卖的,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 *** 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五条 属国家所有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有特殊需要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原公布的人民 *** 批准。被批准使用的单位,必须与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和保护责任书,接受其监督,负责建筑物的保养、维修和附属文物的安全。

已被占用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 *** 重新核定,妨碍文物安全和开放的,必须限期搬迁,搬迁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人民 *** 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1月17日 南昌市人民 *** 令第115号公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 *** 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我市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450项。其中,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81项;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97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9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36项;省 *** 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7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实施的监管并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布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备注 1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 *** 投资主管部门

部分参加

联审

 2

不需要中央 *** 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

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

市发改委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县级以上 *** 投资主管部门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市发改委

初审

5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改委6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市发改委7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批市发改委8招标事项核准项目审核部门9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10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1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县级以上发改委12开办煤炭企业审核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3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5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查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6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县级以上经贸委

初审

17招标事项(技改项目)核准项目审批部门18流标(技改)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9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20

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

经贸委初审

2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作业批准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

2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市经贸委23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市经贸委24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县级以上 *** 投资主管部门25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省、设区市、县经贸委26权限内境外投资(技改)项目核准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27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28

限额以上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经

贸委审核,市经贸委初审

29

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

材料产品认定市经贸委

30在规定区域使用粘土实心砖批准市经贸委审核,市 *** 审批3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市经贸委3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市经贸委

 33

民办学校办学许

可证核发

(1)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市教育局

(2)名称、层次、类别的

变更(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

办学校3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36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市教育局

 37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

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跨地段、

跨县区入学批准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3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消防机构39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40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41

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

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

42

水上加油设施设置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临时性许

可43消防培训合格证核发公安消防机构44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45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46枪支、弹药运输许可市公安局47城市养犬审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4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

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49大型群体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50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5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5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5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

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5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市、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55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请问一下,江西南昌有没有文物鉴定国家认可的机构

江西南昌国家认可的文物鉴定机构:南昌博物馆(南昌文物鉴定小组所在地)。

南昌市博物馆成立于1984年,是一座综合性地志博物馆,全民事业单位,编制23人。设有保管部、办公室、保卫科、绳金塔文管所四部门。成立以来,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集文物,有文物藏品5000余件,经江西省文物鉴定小组鉴定,其中一级文物推荐7件,二级文物68件,三级文物400余件。

该馆负责在南昌市范围内进行考古发掘和文物普查工作,举办过南昌市历史文物图片展、朱德军官教育团革命活动图片展、绳金塔出土文物展、南昌市出土文物精品展,被命名为南昌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扩展资料

1、辨伪:

在文物藏品中,特别是传世品,往往夹杂着伪品。在保管、研究、陈列时,首先要把混入文物的伪品辨别出来。

辨别真伪主要是对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而言。对文物史迹,只是其中一部分需要辨伪。建筑物上的附属品石雕、木雕等毁坏之后,又按原状重新雕刻,与建筑物并非同时之物,其他构件的更换亦如此,如不辨别,把它定为原件,会引起混乱。

2、断代:

确定了文物年代,就可将其置于当时的时空环境中进行研究。文物的真伪,最根本的是时代不同,所用材料、工艺的差别。文物断代对一切文物来说,都是必须的。在文物的断代研究中,除由于作伪而造成的一些文物年代混乱,需要鉴定辨别外,还有大量文物本身并无纪年,需要鉴定,判明年代。

一些传世文物在历史流传中,由于自然损坏,有意挖损等,给确定年代带来了困难,还有一些文物史迹如古建筑,不同朝代屡次重修,更换构件,使一座建筑物具有多时代的构件,另有一些碑刻的纪年或关键字被砸去等,这些都需要通过鉴定,去判明年代。

3、评定价值:

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存,没有价值的遗存,不能称其为文物。在历史遗存被确定为文物之前,就需要对其进行研究,评定其是否有价值。在确定某历史遗存为文物之后,要研究它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高低。

在研究文物的过程中,应将它置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之中,分析它的内容,鉴定它的制作工艺,揭示它的内涵及其在历史的地位与作用。从而确定它的价值高低,或它的价值的主要表现。

4、评定等级:

是鉴定的主要任务之一。按照中国文物法规的规定,根据文物价值的高低,把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划分为一、二、三级,把文物史迹区分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给人民 *** 核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昌市博物馆

百度百科-文物鉴定

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人民 *** 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化(文物)、房产、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地名、民俗、法律和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

房产、发展改革、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林业、民政、农业、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工作。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绘、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制、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保护设施和环境改善、保护修缮补助、宣传教育、保护奖励等方面。

鼓励个人和单位以捐赠、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 *** 以及城乡规划、文化(文物)、司法行政和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条 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

(二)历史风貌区;

(三)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

(四)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内的不可移动文物;

(五)历史建筑;

(六)近现代工业遗产;

(七)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古遗址;

(八)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桥、古道、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九)地方传统文学、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民间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老地名;

(十一)国家、省、市人民 *** 确定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第十一条 保护名录由市人民 *** 公布。

国家、省、市人民 *** 已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县人民 *** 批准的保护对象应当及时报市人民 *** ,由市人民 *** 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其他保护对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房产等部门征求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 *** 批准。

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机构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第十二条 未确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面积达到一公顷以上的区域,市、县人民 *** 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风貌区:

(一)具有比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区域;

(二)具有典型性和鲜明性,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地方特色的区域;

(三)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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