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草案

2024-06-09 吉林测绘资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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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2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房产测绘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测绘,是指房产测绘机构依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对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房产测量和绘制房产图的行为。第四条 房产测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测绘成果应当真实反映测绘房屋的自然状况。第五条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房产测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产测绘内容第六条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图绘制和房产面积测量等。第七条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应当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第八条 房产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 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称;

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草案

(二) 产别和产权来源;

(三) 房屋坐落、结构、层数及所在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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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房屋建成年份、用途;

(五) 墙体归属;

(六) 房屋权属界线;

(七) 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九条 房产图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第十条 分幅图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将全市按矩形编号分割成的若干幅平面图。

分幅图应当注明行政境界、街路、丘界、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围护物等涉及房屋权属要素以及房屋权属有关的地理名称。

分幅图应当使用本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第十一条 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分丘图上除表示分幅图的内容外,还应表示房屋权界线、界址点点号、窑洞使用范围、挑廊、阳台、建成年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墙体归属和四至关系等。第十二条 分户图是指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分户图应当包括本户房屋所在地的地名及门牌号、丘号、栋号、所在层数、户号或室号、房屋权界线、楼梯和走廊等公用部位、房屋边长、毗连房屋墙体归属以及进户门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第十三条 房产测绘面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其计算 *** 按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执行。第十四条 房产测绘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并执行有关计量器具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 房产测绘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测绘费用。

房产测绘费用由测绘申请人承担,有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第三章 房产测绘程序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房产测绘。

已经产权登记发证的房屋,未配有分丘、分户图的,申请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绘。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房产测绘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申请房产测绘,不申请测绘的,房产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十八条 房产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房产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的测绘活动。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具体异议理由。房产测绘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指定测绘人员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为最终结果。第二十条 房产测绘成果由房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经确认的测绘成果是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由于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关测绘资料有误造成测绘成果失实的,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 房产测绘成果及利用第二十二条 房产测绘机构应当对房屋簿册、数据和图表等测绘成果科学分类、立卷、归档、保管,并建立健全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成果是指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房产测绘成果;使用保密房产测绘成果的,应当持有房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使用。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长春市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2.一般情况需提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3.一般情况需提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4.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5.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6.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7.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8.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9.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0.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1.一般情况需提供:任职资格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2.一般情况需提供: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 *** 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春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长春市规划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县(市)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测绘规划。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损毁测量标志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统一高程系统;地形图的分幅和编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县(市)、双阳区可以使用国家统一坐标、统一高程系统,也可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先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八条 涉外的开发区、保税区以及涉外建设项目所进行的测绘,必须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三章 地图第九条 编制单位编制本市行政区或者本市行政区某一区域各类公开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各种专业地图),应当由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编制各类公开地图。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或者本市行政区某一区域普通公开地图,必须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专题地图,可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出版社出版。

出版前款规定各类公开地图的,提交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样图报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出版。第十一条 生产、加工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将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报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按照批准的样图组织生产、加工。第十二条 发布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广告,必须经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样图组织发布。

普通地图、保密地图、内部地图上禁止刊登广告。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各类公开地图以及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商品,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四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测绘资格证书》分为四级,除甲级外,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15日内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不得采取自行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测绘市场秩序。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测绘任务的,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项目合同书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进行测绘。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进行测绘。第十七条 需要使用现状地形图的,应当使用已有的现状地形图,不得重复测绘编制。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建设项目测绘任务的,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和有关技术标准;承担其他测绘任务的,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应规范、图式和技术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

测绘任务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加盖“测绘验审专用章”;检验不合格的,由测绘单位进行修正或者重新测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测绘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 *** 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第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第九条 下列测绘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潜在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测绘项目;

(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三)受环境条件限制普通测绘单位不适宜从事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一条 涉及抢险救灾急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项目批准手续;

(二)项目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所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信息网或者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实力等条件,邀请不少于3个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信誉和业绩要求;

(四)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测绘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测绘项目说明书;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有关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标准及 *** ;

(九)其他需要的投标辅助材料;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制定相关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 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落实考核标准。拟订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省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指导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 *** 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

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

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省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管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根据省委、省 *** 授权,对市、县 ***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 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市、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省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 *** 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省自然资源厅要落实中央和省委、省 *** 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 *** 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厅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政务督查和政务信息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承担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厅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

(三)法规处。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开展水、森

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

相关考核标准。拟订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 *** 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指导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

系。建立 *** 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处。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家和省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

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省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审核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承担报国务院或省 *** 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处。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地质勘查管理处。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矿业权管理处。拟订并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自然资源部授权的省级矿产资源管理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及登记管理。统计分析并指导全省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拟订和落实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五)国土测绘处。拟订全省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省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省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省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

(十六)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七)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承担对自然资源、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全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全省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十八)执法处。拟订涉及全省自然资源、测绘地理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违法案

件,指导协调全省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市州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市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九)科技合作处。拟订和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我省自然资源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财务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厅机关财务收支核算。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

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厅机关基本建设、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自然资源管理领域重大备选项目。

(二十一)审计处。拟订有关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内部专项审计、厅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及本系统单位负责人 (厅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三) *** 处。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交办、转送 *** 人提出的 *** 事项,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 *** 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 *** 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老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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