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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暗标标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露,投标活动无效,并由泄密单位向投标单位各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二的损失费(用非法手段获知标底的投标者除外)。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要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测绘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担基础测绘项目单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订立测绘合同,依法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鼓励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合同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信息 *** 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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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21修改)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四)《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将第五条中的“房地产管理局”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删去第二十六条。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之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分包。第十一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监理制度。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四条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具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