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测绘资质巡查动态

2024-06-08 吉林测绘资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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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图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出版、生产、销售、传播、登载、展示、进口、出口,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对地图的审核、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标牌、广告和影视等插附的地图,涉及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四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省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间地图共享机制,实现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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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实践活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公益宣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二章 地图编制第二章 地图编制第八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的标准,符合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对编制的地图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后方可公开使用。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域名称、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名称、居民地名称、专业设施名称、纪念地和旅游景区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含义的名称的,应当按照依法确定并公布的最新标准名称表示。第十三条 在地图上绘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行政区划调整的,编制地图时应当及时更新行政区域界线。第十四条 编制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地图、实景地图,遥感影像空间位置精度、影像地面分辨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编制涉及国家秘密且确需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地图,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第十五条 在普通地图上刊载广告不得影响行政区划名称、国家机关、公共设施等重要地理信息的表示,但是表示特定内容的专题地图除外。第三章 地图审核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但是不涉及国界线的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一)出版、生产、销售、传播、登载、展示、进口、出口地图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再次出版、生产、销售、传播、登载、展示、进口、出口的,且涉及国界、省界等应当审核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测绘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 *** 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第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第九条 下列测绘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潜在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测绘项目;

(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三)受环境条件限制普通测绘单位不适宜从事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一条 涉及抢险救灾急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项目批准手续;

(二)项目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所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信息网或者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实力等条件,邀请不少于3个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信誉和业绩要求;

(四)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测绘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测绘项目说明书;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有关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标准及 *** ;

(九)其他需要的投标辅助材料;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6年12月27日吉林市人民 *** 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 *** 令第1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在前几次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市 *** 决定,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2件、废止 *** 文件、部门文件46件。

附件1:

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市 *** 110号令 市 ***

2 吉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市 *** 149号令 市 ***

附件2:

第六批废止的 *** 文件、部门文件目录(46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吉林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规

1 范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 吉市政函[2003]75号 市 ***

问题的通知

2 关于强化控制指标稳定安全生 吉市安委字[2005]8号 安监局

产形势的紧急通知

3 关于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 吉市安委字[2005]13号 安监局

通知

4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 吉市安委字[2005]14号 安监局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5 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 吉市安委办字[2005]13号 安监局

作的通知

6 关于坚决制止桦甸溜河地区非 市安委办明电[2005]20号 安监局

法采矿活动的紧急通知

7 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情况调查的 吉市安办字[2006]5号 安监局

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吉林市危险化

8 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 吉市安办字[2006]6号 安监局

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

9 管理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企 吉市安监字[2005]9号 安监局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及

颁 *** 况的通报》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召

10 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 吉市政办电[2005]9号 安监局

11 关于召开全市非煤矿安全生产 吉市安监字[2005]12号 安监局

工作(调度)会的通知

12 关于制定和报道生产安全事故 吉市安监字[2005]21号 安监局

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市非煤矿山和危

13 险化学品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强 吉市安监字[2005]23号 安监局

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4 局2005年二季度工作要点的 吉市安监字[2005]24号 安监局

通知》

15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举办首届吉 吉市安监字[2005]25号 安监局

林安全生产论坛的通知

转发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

16 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 吉市安监联字[2005]48号 安监局

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夯实基础,提升质

17 量,开创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吉市安监字[2005]56号 安监局

大讨论”的通知

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

18 和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工 吉市安监字[2002]11号 安监局

作的通知

19 关于开展2005年“安全生产 吉市安监联字[2005]1号 安监局

月”活动的通知

20 关于加强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 吉市安委字[2005]4号 安监局

通知

21 吉林市建(构)物拆除工程管 吉市建办[1998]15号 建委

理暂行办法

22 关于吉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审 吉市建联字[1998]1号 建委

批程序的规定

23 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的通知 吉市建联字[1999]1号 建委

24 关于印发《吉林市民用建筑工 吉市建办字[2000]2号 建委

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5 关于勘察设计费实行统一管理 吉市建办字[2002]12号 建委

的通知

26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吉市建办字[2000]1号 建委

审查的通知

27 关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吉市建办字[2001]5号 建委

审查的通知

28 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工程现 吉市建办字[2001]29号 建委

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9 关于加强吉林市建筑工程施工 吉市建办字[2002]65号 建委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

30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防护品监督 吉市建办字[2002]33号 建委

管理的通知

31 关于加强对施工现场食堂卫生 吉市建办字[2003]20号 建委

管理的通知

关于明确吉林市建设工程劳动

32 保险费用缴付办法和标准的通 吉市建办字[2003]48号 建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吉林市建设工

33 程劳动保险费缴付标准的补充 吉市建办字[2003]71号 建委

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市建筑工

34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 吉市建办字[2003]111号 建委

通知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劳动 吉市建字[2004]12号 建委

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3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 吉市建字[2004]38号 建委

暂行办法

37 吉林市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公开 吉市建字[2004]39号 建委

竞价拍卖暂行办法

38 吉林市拆迁裁决工作规程 吉市建字[2004]45号 建委

39 吉林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 吉市建字[2004]58号 建委

管理实施细则

40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 吉市建字[2004]71号 建委

备使用登记的通知

4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 吉市建字[2005]3号 建委

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42 关于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的 吉市建测字[1998]6号 规划局

决定

关于发布《吉林市测绘项目立

43 项(备案)和开工管理暂行规 吉市建测字[1999]1号 规划局

定》的通知

44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河道清 吉市水[2006]83号 水利局

理整顿的通知

45 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经营 吉市房字[2005]14号 房产局

企业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46 关于进行供热质量、服务检查 吉市房字[2005]99号 房产局

的实施方案

吉林市博信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吉林市博信测绘有限公司是2012-08-31在吉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吉林高新区创业园D535F室。

吉林市博信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214598842375K,企业法人樊继友,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吉林市博信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凭资质证书经营)及技术咨询服务;房产测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吉林市博信测绘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4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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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及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二、属于民事权利确认、行政机关正常业务或监督管理事项的,未纳入审批事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执行或借审批之机乱收费的,市 *** 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四、对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

附1:吉林市人民 *** 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9项)

 部 门序号审 批 项 目 名 称备注国资委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2国有资本处置审批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发改委

 4市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及备案5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审批 教育局

 6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7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科技局 8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民委(宗教

局)9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核准资格及换发 *** 食品标识

 公安局

 10对等、非对等国家签证申请审查1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查12外国人居留签证1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签证审批14边境管理区及往来港、澳、台通行证1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16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及在特定地区实施爆破作业

的审批

17特种行业登记证18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19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及焰火燃放许可审批20核发民用枪支持枪、配购证件及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21城市拆迁爆破单位及工程项目审批2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23军工产品储存库技防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2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

验收

25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审批26建筑工程位置审批及消防设计审核27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危险物品通行证核发2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29机动车驾驶证核发30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许可3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32暂住证核发33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工商注册及年检前)消防安

全审核

 民政局

 34建设墓地审核3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6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财政局

 37办理 *** 记账机构许可证38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9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40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减免审批4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票据购领证的申领42罚没票据领用证的申领4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44一般增值税退税及预算收入退库审批4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相关登记、审批46国有划拨供地使用权审批47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人事局

 48市人才交流会审批49

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发证、年检、变更、注销、登记及人才

中介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发证

50市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劳动局

 51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52外国,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就业许可证53职业介绍机构审批5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55工伤认定56职工退休审批57工资总额审核 国土局

 58建设用地审批59占用集体土地审批60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证及划拨土地使用权 *** 、租

赁、抵押审批

61矿山企业采矿权审批6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审批63建设用地预审64土地使用权登记(初始、变更、注销、抵押)65小型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66改制(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建委

6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8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9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70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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