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单位注销程序

2024-05-27 吉林测绘资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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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办理建筑业资质注销要几天?

一、在长春市办理“建筑业资质注销”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纸质: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老资质正本一个,副本两个,新资质正本一个 ,副本一个。)

2.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申请注销资质的申请报告(其中包括债权、债务的承担)(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单位注销程序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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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 *** 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取消测绘资质备案流程

1、填写申请表并准备所需材料。

2、向所在省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递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3、等待资质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交可能的补充材料。

4、若审核通过,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资质证书。

5、若审核未通过,可重新提交申请或申请复议。

在长春如何办理单位注销

一、在长春市办理“单位注销”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单位销户申请(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填写准确、完整,加盖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核准书或企业机读档案(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一般情况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有效期内。)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在长春如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一、在长春市办理“公司注销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应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2.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 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 *** 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

4.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 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 *** 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

5.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6.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7.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经确认的清算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8.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经确认的清算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9.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10.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11.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未换取五证合一执照的无需提交此项。)

12.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13.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的需提交此项。)

14.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15.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公告满四十五天后办理注销登记。)

16.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17.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8.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19.因公司分立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0.因公司分立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21.因公司分立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 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 *** 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负责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22.因公司分立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 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 *** 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23.因公司分立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既出资人决议或股东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4.因公司分立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25.因公司分立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清税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26.因公司分立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清税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27.因公司分立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应在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公告;公告需满45天方可办理办理相关登记。)

28.因公司分立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29.因公司分立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

30.因公司分立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1.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32.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3.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 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 *** 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负责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34.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 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 *** 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5.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合并各方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既出资人决议或股东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36.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合并各方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7.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8.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9.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清税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40.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清税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41.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依法刊登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样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应在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公告;公告需满45天方可办理办理相关登记。)

42.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依法刊登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样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43.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4.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45.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应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46.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47.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 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 *** 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 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 ***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8.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 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 *** 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

49.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50.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

51.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经确认的清算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52.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经确认的清算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53.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清税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5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清税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55.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6.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57.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的需提交此项。)

58.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59.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依法刊登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样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应在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公告;公告需满45天方可办理办理相关登记。)

60.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依法刊登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样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61.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3、决议事项应包含对清算报告的确认。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既出资人决议或股东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62.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供: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 *** 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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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资质代办:注销公司流程?

公司注销程序繁琐复杂,需要理清各个环节的问题才能成功注销,如果是不懂流程的小白去办理,估计会浪费许多时间和精力,但只要按照程序走总不会出错。曼德企服了解到,公司注销程序大致如下: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二、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三、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决定注销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六、税务机关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注

以上就是详细的公司注销程序,有需要的公司就可按照流程到有关部门进行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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