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次申请测绘资质,是必须从丁级申请,还是可以直接从丙级或乙级申请
测绘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甲级更高,丙级更低。测绘资质首次申请认定,更高可以从乙级开始(只设置甲级的除外),可以跳过丙丁级。
测绘资质升级,就必须一级一级升,不能从“跳级”。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制定相关政策。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 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落实考核标准。拟订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省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指导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 *** 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
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
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省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管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根据省委、省 *** 授权,对市、县 ***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 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市、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省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 *** 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省自然资源厅要落实中央和省委、省 *** 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 *** 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厅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政务督查和政务信息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承担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厅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
(三)法规处。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开展水、森
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
相关考核标准。拟订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 *** 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指导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
系。建立 *** 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处。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家和省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
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省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审核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承担报国务院或省 *** 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处。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地质勘查管理处。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矿业权管理处。拟订并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自然资源部授权的省级矿产资源管理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及登记管理。统计分析并指导全省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拟订和落实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五)国土测绘处。拟订全省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省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省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省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
(十六)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七)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承担对自然资源、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全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全省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十八)执法处。拟订涉及全省自然资源、测绘地理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违法案
件,指导协调全省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市州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市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九)科技合作处。拟订和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我省自然资源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财务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厅机关财务收支核算。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
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厅机关基本建设、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自然资源管理领域重大备选项目。
(二十一)审计处。拟订有关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内部专项审计、厅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及本系统单位负责人 (厅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三) *** 处。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交办、转送 *** 人提出的 *** 事项,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 *** 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 *** 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老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吉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省测绘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是指利用地理信息资源为 *** 决策、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应急保障和公众生活等提供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领导,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第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
(二)组织采集、更新全省地理信息数据;
(三)统一获取、加工处理、分发应用、定期更新省域范围内卫星遥感影像;
(四)建设、管理和维护省级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和相关服务;
(五)指导市、县级“数字城市”、“智慧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经省人民 *** 同意后开展交换和共享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和管理本地区的服务平台;
(二)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
(三)组织实施“数字城市”、“智慧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为处置突发事件及时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采集、更新、交换和共享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建设本部门的专题地理信息应用系统。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下列信息纳入共享范围:
(一)在进行公共管理、办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地理信息数据;
(二)由财政资金投入产生的地理信息数据;
(三)通过 *** 的采购或者互换方式取得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地理信息数据。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之一季度向本级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全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中规定的上一年度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合法、准确、规范的地理信息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实效性负责。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集或者获取到相关地理信息数据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和整合工作,更新服务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保密的地理信息数据的传输、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逐步扩大依托服务平台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的范围,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效率,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五条 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 *** 主导、统筹建设、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共享应用和维护更新等所需资金,各级人民 *** 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联通市、县级人民 *** 服务平台及有关部门的专题地理信息应用系统;
(二)处理、整合地理信息数据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和人文等信息;
(三)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
(四)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数字地图、位置信息等公共地理信息在线服务;
(五)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功能。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服务平台共享接入申请。对具备接入条件的,应当及时接入服务平台,共享服务平台中的地理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