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 *** 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 *** 令第142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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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 *** 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 *** 决定,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5件、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36件。
附:
^^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公路两侧控制用地
管理的通告 市 *** 1号令 市 ***
2 吉林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市 *** 61号令 市 ***
3 吉林市房屋保护管理办法 市 *** 97号令 市 ***
4 吉林市 *** 食品暂行管理办法 市 *** 98号令 市 ***
5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市 *** 100号令市 ***
附:
^^第四批废止的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林市科学
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4]16号市 ***
2 《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98]16号市 ***
3 吉林市人民 *** 关于2002年全市对外开
放工作的安排意见 吉市政发[2002]1号 市 ***
4 吉林市人民 *** 关于2001年城建重点工
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2]2号 市 ***
5 印发《吉林市人民 *** 关于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8号 市 ***
6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2002年限期治
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吉市政发[2002]9号 市 ***
吉林市人民 *** 关于批转吉林市城市基
7 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整合方案和政 吉市政发[2002]19号 市 ***
府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调整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
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函[2000]123号 市 ***
9 吉林市人民 *** 关于2002年整治小区和 吉林市人民 *** 通告
主要街路违法建筑的通告 2002年3月6日 市 ***
10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解决下岗职
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1]73号 市 *** 办
11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防范和应对
重特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74号 市 *** 办
12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84号 市 *** 办
13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次性
处理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3号 市 *** 办
14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21号 市 *** 办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
15 年吉林市市级 *** 采购目录(之一批) 吉市政办函[2001]61号 市 *** 办
》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
16 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民发[1998]24号民政局
》
17 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市科字[1999]11号科技局
18 关于印发《加强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 公安局
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公联发[2001]30号 质量技术
监督局
19 关于对非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及非法使用 城市
城管车辆进行稽查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12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城市
20 关于对全市集贸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25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吉林 城市
21 大街等主要街路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告 管理行政
理整顿的通知 2002年8月13日 执法局
22 关于在主要街路开展乱贴乱画集中清理 城市
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吉市城法发[2002]28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
23 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采砂活动有关通知》 吉市水联[2001]21号水利局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第二松花江通
24 溪河口至西小通滩江段河道清淤整治方 吉市水[2001]28号 水利局
案》的决定
25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渔业生产资料市
场专项检查活动通知 吉市水[2001]32号 水利局
26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2001年吉林市
市区段松花江河道整治方案》的决定 吉市水河[2001]47号 水利局
27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对市区江段河道采砂
进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吉市水联[2001]110号水利局
28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渔业生产资料
打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42号 水利局
29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
法活动的通知 吉市水保[2002]56号 水利局
30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加强2002年禁渔期管
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91号 水利局
31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吉市人字[2001]3号 人事局
32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培
训和200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0]41号 财政局
33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1年度会计(决算
)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4号 财政局
34 关于200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设置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78号 财政局
35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2年市直预算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07号财政局
36 吉林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吉市房字[1999]65号 房产局
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测绘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 *** 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第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第九条 下列测绘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潜在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测绘项目;
(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三)受环境条件限制普通测绘单位不适宜从事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一条 涉及抢险救灾急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项目批准手续;
(二)项目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所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信息网或者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实力等条件,邀请不少于3个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信誉和业绩要求;
(四)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测绘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测绘项目说明书;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有关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标准及 *** ;
(九)其他需要的投标辅助材料;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6年12月27日吉林市人民 *** 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 *** 令第1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在前几次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市 *** 决定,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2件、废止 *** 文件、部门文件46件。
附件1:
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市 *** 110号令 市 ***
2 吉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市 *** 149号令 市 ***
附件2:
第六批废止的 *** 文件、部门文件目录(46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吉林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规
1 范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 吉市政函[2003]75号 市 ***
问题的通知
2 关于强化控制指标稳定安全生 吉市安委字[2005]8号 安监局
产形势的紧急通知
3 关于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 吉市安委字[2005]13号 安监局
通知
4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 吉市安委字[2005]14号 安监局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5 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 吉市安委办字[2005]13号 安监局
作的通知
6 关于坚决制止桦甸溜河地区非 市安委办明电[2005]20号 安监局
法采矿活动的紧急通知
7 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情况调查的 吉市安办字[2006]5号 安监局
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吉林市危险化
8 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 吉市安办字[2006]6号 安监局
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
9 管理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企 吉市安监字[2005]9号 安监局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及
颁 *** 况的通报》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召
10 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 吉市政办电[2005]9号 安监局
知
11 关于召开全市非煤矿安全生产 吉市安监字[2005]12号 安监局
工作(调度)会的通知
12 关于制定和报道生产安全事故 吉市安监字[2005]21号 安监局
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市非煤矿山和危
13 险化学品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强 吉市安监字[2005]23号 安监局
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
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4 局2005年二季度工作要点的 吉市安监字[2005]24号 安监局
通知》
15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举办首届吉 吉市安监字[2005]25号 安监局
林安全生产论坛的通知
转发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
16 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 吉市安监联字[2005]48号 安监局
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夯实基础,提升质
17 量,开创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吉市安监字[2005]56号 安监局
大讨论”的通知
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
18 和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工 吉市安监字[2002]11号 安监局
作的通知
19 关于开展2005年“安全生产 吉市安监联字[2005]1号 安监局
月”活动的通知
20 关于加强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 吉市安委字[2005]4号 安监局
通知
21 吉林市建(构)物拆除工程管 吉市建办[1998]15号 建委
理暂行办法
22 关于吉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审 吉市建联字[1998]1号 建委
批程序的规定
23 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的通知 吉市建联字[1999]1号 建委
24 关于印发《吉林市民用建筑工 吉市建办字[2000]2号 建委
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5 关于勘察设计费实行统一管理 吉市建办字[2002]12号 建委
的通知
26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吉市建办字[2000]1号 建委
审查的通知
27 关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吉市建办字[2001]5号 建委
审查的通知
28 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工程现 吉市建办字[2001]29号 建委
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9 关于加强吉林市建筑工程施工 吉市建办字[2002]65号 建委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
30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防护品监督 吉市建办字[2002]33号 建委
管理的通知
31 关于加强对施工现场食堂卫生 吉市建办字[2003]20号 建委
管理的通知
关于明确吉林市建设工程劳动
32 保险费用缴付办法和标准的通 吉市建办字[2003]48号 建委
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吉林市建设工
33 程劳动保险费缴付标准的补充 吉市建办字[2003]71号 建委
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市建筑工
34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 吉市建办字[2003]111号 建委
通知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劳动 吉市建字[2004]12号 建委
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3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 吉市建字[2004]38号 建委
暂行办法
37 吉林市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公开 吉市建字[2004]39号 建委
竞价拍卖暂行办法
38 吉林市拆迁裁决工作规程 吉市建字[2004]45号 建委
39 吉林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 吉市建字[2004]58号 建委
管理实施细则
40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 吉市建字[2004]71号 建委
备使用登记的通知
4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 吉市建字[2005]3号 建委
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42 关于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的 吉市建测字[1998]6号 规划局
决定
关于发布《吉林市测绘项目立
43 项(备案)和开工管理暂行规 吉市建测字[1999]1号 规划局
定》的通知
44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河道清 吉市水[2006]83号 水利局
理整顿的通知
45 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经营 吉市房字[2005]14号 房产局
企业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46 关于进行供热质量、服务检查 吉市房字[2005]99号 房产局
的实施方案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令
(之一一七号)
现发布《吉林市人民 *** 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照环
2000年9月26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 *** 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对我市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以及我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各方面的进步,部分规章和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今年上半年,市 *** 按照省委、省 *** 关于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要求,对我市现行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一些不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规章、文件予以废止。废止这些规章、文件的原因是,其中有的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规范,在目前的社会经济体制下已经过时,有的主管部门和职责发生了变化,有的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来的管理内容和规范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有的文件设定的审批、收费、处罚等内容不尽合理,管理项目过细,手续繁琐,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还有的是部门之间管理权限交叉,重叠、不协调等等。
经全面清理,市 *** 决定,之一批废止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26件,部门文件28件;第二批废止行政规章20件,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242件,部门文件4件。
## 附件:一、之一批废止的市 *** 、市 *** 办公厅及市 *** 部门文件目录(54件)
二、第二批废止的市 *** 规章、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市 *** 部门文件目录(266件)
## 附件一:之一批废止的市 *** 、市 *** 办公厅文件目录(26件)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文件名称
吉林市人民 *** 关于搞活国营合作商业
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市工交系
统“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指标分解考
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工
业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中国吉林化工交易
市场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中国吉林化
工交易市场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
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批转贯彻实施《吉
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印发《关于三资企业审
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林市有线电
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印发《吉林市人民 ***
关于加快吉林(左家)高效农业星火密
集区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吉
林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
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林市控制人
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对全市非农建设用
地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转发关于加强税收缴库
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林市高新技
术开发区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
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改变市场民
用煤价差补贴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吉
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清理涉及《全民
所有制工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
企业权利的法规、规章工作情况报告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整顿医药市场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
区牌匾用字问题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调整民用液
化石油气销售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整顿药品市
场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宗
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同意发布《吉林市
地方工业品准产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批
复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非法
*** 抄卖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文号
吉市政发[1991]14号
吉市政发[1991]21号
吉市政发[1991]12号
吉市政发[1992]59号
吉市政发[1992]60号
吉市政发[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及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二、属于民事权利确认、行政机关正常业务或监督管理事项的,未纳入审批事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执行或借审批之机乱收费的,市 *** 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四、对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
附1:吉林市人民 *** 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9项)
部 门序号审 批 项 目 名 称备注国资委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2国有资本处置审批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发改委
4市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及备案5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审批 教育局
6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7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科技局 8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民委(宗教
局)9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核准资格及换发 *** 食品标识
公安局
10对等、非对等国家签证申请审查1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查12外国人居留签证1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签证审批14边境管理区及往来港、澳、台通行证1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16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及在特定地区实施爆破作业
的审批
17特种行业登记证18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19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及焰火燃放许可审批20核发民用枪支持枪、配购证件及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21城市拆迁爆破单位及工程项目审批2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23军工产品储存库技防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2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
验收
25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审批26建筑工程位置审批及消防设计审核27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危险物品通行证核发2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29机动车驾驶证核发30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许可3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32暂住证核发33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工商注册及年检前)消防安
全审核
民政局
34建设墓地审核3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6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财政局
37办理 *** 记账机构许可证38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9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40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减免审批4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票据购领证的申领42罚没票据领用证的申领4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44一般增值税退税及预算收入退库审批4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相关登记、审批46国有划拨供地使用权审批47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人事局
48市人才交流会审批49
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发证、年检、变更、注销、登记及人才
中介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发证
50市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劳动局
51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52外国,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就业许可证53职业介绍机构审批5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55工伤认定56职工退休审批57工资总额审核 国土局
58建设用地审批59占用集体土地审批60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证及划拨土地使用权 *** 、租
赁、抵押审批
61矿山企业采矿权审批6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审批63建设用地预审64土地使用权登记(初始、变更、注销、抵押)65小型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66改制(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建委
6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8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9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70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方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