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地区办准生证到哪办?过程是怎样的?
申请一胎生育证的办理手续
办理机构: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的乡(镇)街的计生部门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申办对象资格:夫妻双方均为初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子女的,可办理一胎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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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夫妻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登记证,25岁以上的还要带上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办理程序:夫妻双方均为初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子女的,可办理一胎生育证。办证时,须持夫妻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登记证,25岁以上的还要带上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乡(镇)人民 *** 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办理准生证的流程
申请 *** 见下面:
进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点击网上办事的窗口,点击进入场景式服务。进入之后,按照提示,把资料填写完整正确即可,取证可选择自己取或快递的方式。
怎么办理准生证 准生证怎么办
办理准生证流程如下:
1、生育之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2、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如何办理准生证?需要什么材料?
制作许可证需要以下资料:1、结婚证、身份证、户籍簿原件和复印件、结婚照2张。未婚生育或未婚收养者,持有婴儿出生证或婴儿收养证2、夫妇向各户籍所在地的生育部门领取结婚证书,由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盖章。3、带着所有证明书和怀孕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向妇女生育部门处理标准证明书。4、宝宝出生后带着一胎准生证到医院登记,医院给个出生证明,宝宝姓名取好后拿着证明到计生部门登记,计生部门会给医院出生证明,带双方的着户口本.身份证及证明到公安局办户口。相关知识:准生证办理的注意事项1、准生证可在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或现居地办理。准生证男女双方都可以处理。如果双方证明齐全,哪一方制作准生证都不是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处理准生证所需的资料。要求。流程可能不同。2、在异地办理标准证时,为了避免复杂的手续,想给婴儿上哪个城市(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城市)的户籍在该城市办理标准证。3、领结婚证后再领准生证。怀孕3个月后,必须立即处理标准证,以免因某种原因推迟标准证,不利于婴儿户口。4、夫妻俩都是初婚(拿到了结婚证明书)。如果没有生育(婴儿是之一个孩子),也可以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重新发行标准证,不罚款。5、如果夫妻俩是初婚,结婚证明书是婴儿出生后拿的,无论什么时候做标准证明书都会被罚款。(但是,不同地方的条例有所修改,可能不会被罚款。具体情况请看各地方的条例)6、夫俩再婚,如果符合生育状况,必须在生育部门取得标准证后再生育。否则,罚款比第二种情况高。7、在国外工作的流动人口,国家有专门的政策,流动人口容易处理生育服务证,详细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处理,以现在的居住地为中心,户籍所在地合作。此外,没有地方指标满了,不办理生育服务证。《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新版本)
准生证怎么办理
办理 *** 如下:
有些单位的工会是可以办理准生证的,因此可以在单位办理,按照要求填写的《生育申请表》及加盖单位公章,交到单位工会就会办理;没有单位的,可以带上证件到女方或者男方户口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
准生证线上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准生证办理流程如下:首先应该到女方的工作单位或者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去领取准生证。其次应该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之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或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最后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准生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1、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初婚、初育、未领养、单位/居委会证明,并到户口所在地镇级(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2、女方到指定地点去检查,开怀孕化验单或诊断证明。3、双方1寸免冠照片1张。4、生育之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5、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6、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7、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之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之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