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 *** 采购测绘资质投诉

2024-06-09 吉林测绘资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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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中,如何避免和减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在 *** 采购中,供应商质疑投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随着 *** 采购活动日益增多,供应商各种各样的质疑投诉也层出不穷,让 *** 机构疲于应对。那么,在 *** 采购中,如何避免和减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依法采购

*** 采购是一项讲法制、讲程序的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必须毫不动摇地以《 *** 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指针,在 *** 采购文件的制作、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的组织以及合同的履行、验收等环节上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和操作性强的规程,以制度管理 *** 采购行为,使责任明确,职责到人,并加强检查督促。

采购人要认真贯彻执行 *** 采购政策,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科学编制采购方案,按 *** 采购规定办事,切实做到依法采购,确保采购项目质量。

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测绘资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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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 *** 协议

*** 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要与采购人签订委托 *** 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委托 *** 的范围、权限等事项,尤其是要明确答复供应商质疑的范围和权限。

一般情况下,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提出的,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以及采购需要的合法合理性就应该由采购人负责,供应商如果就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提出质疑,就应由采购人负责答复;而采购程序和采购活动的组织是由 *** 机构负责的,供应商就采购程序以及采购活动实施过程提出质疑,则应由 *** 机构负责答复。

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要减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自身编制采购文件的能力,严格把关采购文件编制。要对采购人提出的资格条件以及采购需求进行审查,看采购人要求的资格条件是否合法,是否有与采购项目无关的不合理条件;采购需求中是否指定吉林省长春市 *** 采购测绘资质投诉了品牌和规格型号,是否设置有明确指向性的特殊参数,是否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有限制性条款。

同时,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还要合理设置评审因素,避免因评分指标设置不合理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吉林省长春市 *** 采购测绘资质投诉了差别待遇。在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方式和程序并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把好专家评审关

首先要严格专家的抽取,必须坚持随机抽取原则和评标专家回避原则,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如采用专家电脑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系统。

其次要严格评标程序,按规定和要求,排除一切有可能对评标专家产生干扰和影响的因素,确保专家能独立、公正评审。

第三要严格执行审查结果,如对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资质审查不符合要求、投标书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以及超预算等问题,只要事实清楚,该废标的就要废标。

正确应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有质疑并不一定是坏事,没有质疑并不一定就完全正确。理越辩越清,事越说越明。通过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就供应商不明白的一些事项进行解释,让供应商从不明白到明白,从不清楚到清楚,误会消除了,坏事变成了好事, *** 机构也因此得到了提高,找到了差距,发现了不足,更有利于改进工作。因此,对待质疑, *** 机构不应谈虎色变,也不应“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接到供应商送来的质疑函,要按照94号令的规定,及时受理,做好调查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并告知供应商,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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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吉林省长春市 *** 采购测绘资质投诉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吉林省长春市 *** 采购测绘资质投诉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房产测绘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测绘,是指房产测绘机构依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对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房产测量和绘制房产图的行为。第四条 房产测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测绘成果应当真实反映测绘房屋的自然状况。第五条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测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产测绘内容第六条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图绘制和房产面积测量等。第七条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应当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第八条 房产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称;

(二)产别和产权来源;

(三)房屋坐落、结构、层数及所在层数;

(四)房屋建成年份、用途;

(五)墙体归属;

(六)房屋权属界线;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九条 房产图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第十条 分幅图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将全市按矩形编号分割成的若干幅平面图。 分幅图应当注明行政境界、街路、丘界、房屋及附属设施屋围护物等涉及房屋权属要素以及房屋权属有关的地理名称。 分幅图应当使用本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第十一条 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分丘图上除表示分幅图的内容外,还应表示房屋权界线界址点点号、窑洞使用范围、挑廊、阳台、建成年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墙体归属和四至关系等。第十二条 分户图是指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产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分户图应当包括本户房屋所在地的地名及门牌号、丘号、栋号、所在层数、户号或室号、房屋权界线、楼梯和走廊等公J位、房屋边长、毗连房屋墙体归属以及进户门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第十三条 房产测绘面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其计算 *** 按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范执行。第十四条 房产测绘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并执行有关计量器具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 房产测绘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测绘费用。 房产测绘费用由测绘申请人承担,有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第三章 房产测绘程序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房产测绘。 已经产权登记发证的房屋,未配有分丘、分户图的,申请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绘。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房产测绘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申请房产测绘,不申请测绘的,房产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十八条 房产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房产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的测绘活动。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具体异议理由。房产测绘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指定测绘人员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为最终结果。第二十条 房产测绘成果由房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经确认的测绘成果是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第四章 房产测绘成果及利用

长春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长春市规划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县(市)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测绘规划。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损毁测量标志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统一高程系统;地形图的分幅和编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县(市)、双阳区可以使用国家统一坐标、统一高程系统,也可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先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八条 涉外的开发区、保税区以及涉外建设项目所进行的测绘,必须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三章 地图第九条 编制单位编制本市行政区或者本市行政区某一区域各类公开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各种专业地图),应当由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编制各类公开地图。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或者本市行政区某一区域普通公开地图,必须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专题地图,可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出版社出版。

出版前款规定各类公开地图的,提交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样图报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出版。第十一条 生产、加工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将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报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按照批准的样图组织生产、加工。第十二条 发布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广告,必须经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样图组织发布。

普通地图、保密地图、内部地图上禁止刊登广告。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各类公开地图以及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商品,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四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测绘资格证书》分为四级,除甲级外,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15日内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不得采取自行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测绘市场秩序。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测绘任务的,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项目合同书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进行测绘。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进行测绘。第十七条 需要使用现状地形图的,应当使用已有的现状地形图,不得重复测绘编制。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建设项目测绘任务的,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和有关技术标准;承担其他测绘任务的,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应规范、图式和技术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

测绘任务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加盖“测绘验审专用章”;检验不合格的,由测绘单位进行修正或者重新测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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