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长春市规划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县(市)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测绘规划。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损毁测量标志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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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统一高程系统;地形图的分幅和编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县(市)、双阳区可以使用国家统一坐标、统一高程系统,也可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先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八条 涉外的开发区、保税区以及涉外建设项目所进行的测绘,必须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三章 地图第九条 编制单位编制本市行政区或者本市行政区某一区域各类公开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各种专业地图),应当由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编制各类公开地图。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或者本市行政区某一区域普通公开地图,必须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专题地图,可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出版社出版。
出版前款规定各类公开地图的,提交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样图报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出版。第十一条 生产、加工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将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报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按照批准的样图组织生产、加工。第十二条 发布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广告,必须经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样图组织发布。
普通地图、保密地图、内部地图上禁止刊登广告。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各类公开地图以及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商品,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四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测绘资格证书》分为四级,除甲级外,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15日内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不得采取自行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测绘市场秩序。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测绘任务的,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项目合同书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进行测绘。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进行测绘。第十七条 需要使用现状地形图的,应当使用已有的现状地形图,不得重复测绘编制。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建设项目测绘任务的,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和有关技术标准;承担其他测绘任务的,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应规范、图式和技术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
测绘任务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加盖“测绘验审专用章”;检验不合格的,由测绘单位进行修正或者重新测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测绘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 *** 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第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第九条 下列测绘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潜在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测绘项目;
(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三)受环境条件限制普通测绘单位不适宜从事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一条 涉及抢险救灾急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项目批准手续;
(二)项目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所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信息网或者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实力等条件,邀请不少于3个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信誉和业绩要求;
(四)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测绘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测绘项目说明书;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有关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标准及 *** ;
(九)其他需要的投标辅助材料;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改革方案也是历史上首次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改革整体呈现出“层级高、主动性强、力度大”的特点。这次测绘资质改革坚持“改革创新、连续稳定、强化安全”的原则,重点从减少 *** 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减轻企业负担、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压减资质类别等级。将现行测绘资质等级由四级减少为甲、乙两级,取消现行10个专业类别下设的55个子项,将子项内容整合至对应的专业类别中;改革后,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至20项,压减幅度达85.5%。
二是下放大部分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此次改革后,自然资源部只保留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其余9个专业类别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是优化审批流程。在审批程序上,引入公开申请信息、第三方机构技术性审查、必要时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审批机关内部会审等方式,以监督制约审批权力,更好保障申请材料真实性。同时,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拓展资料:四是合理降低准入门槛。
之一,取消办公场所、地图安全审校人员、无人机操控技术人员等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考核条件。
第二,突出测绘资质专业性,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重新明确结构,降低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之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没有子项无效,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房产测绘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测绘,是指房产测绘机构依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对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房产测量和绘制房产图的行为。第四条 房产测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有偿服务的原则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没有子项无效;测绘成果应当真实反映测绘房屋的自然状况。第五条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测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产测绘内容第六条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没有子项无效: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图绘制和房产面积测量等。第七条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应当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第八条 房产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称;
(二)产别和产权来源;
(三)房屋坐落、结构、层数及所在层数;
(四)房屋建成年份、用途;
(五)墙体归属;
(六)房屋权属界线;
(七)其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没有子项无效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九条 房产图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第十条 分幅图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将全市按矩形编号分割成的若干幅平面图。 分幅图应当注明行政境界、街路、丘界、房屋及附属设施屋围护物等涉及房屋权属要素以及房屋权属有关的地理名称。 分幅图应当使用本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第十一条 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分丘图上除表示分幅图的内容外,还应表示房屋权界线界址点点号、窑洞使用范围、挑廊、阳台、建成年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墙体归属和四至关系等。第十二条 分户图是指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产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分户图应当包括本户房屋所在地的地名及门牌号、丘号、栋号、所在层数、户号或室号、房屋权界线、楼梯和走廊等公J位、房屋边长、毗连房屋墙体归属以及进户门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第十三条 房产测绘面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其计算 *** 按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范执行。第十四条 房产测绘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并执行有关计量器具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 房产测绘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测绘费用。 房产测绘费用由测绘申请人承担,有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第三章 房产测绘程序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房产测绘。 已经产权登记发证的房屋,未配有分丘、分户图的,申请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绘。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房产测绘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申请房产测绘,不申请测绘的,房产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十八条 房产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房产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的测绘活动。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具体异议理由。房产测绘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指定测绘人员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为最终结果。第二十条 房产测绘成果由房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经确认的测绘成果是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第四章 房产测绘成果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