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测绘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 *** 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第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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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第九条 下列测绘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潜在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测绘项目;
(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三)受环境条件限制普通测绘单位不适宜从事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一条 涉及抢险救灾急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项目批准手续;
(二)项目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所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信息网或者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实力等条件,邀请不少于3个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信誉和业绩要求;
(四)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测绘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测绘项目说明书;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有关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标准及 *** ;
(九)其他需要的投标辅助材料;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土地规划资质怎么办理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 ***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 *** 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二)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500或者1:1000的地形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二)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四)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六)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三)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四)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04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是市、县(市)、镇人民 *** (以下简称城市人民 *** )的重要行政职能。
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城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的经费(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经费和城市基础测绘经费等)应当纳入城市人民 *** 的财政预算。第五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必须使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第七条 制定城市详细规划、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建筑日照间距的,由长春市人民 *** 作出具体规定。第八条 重要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取招标、议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选取;选取的方案,经专家组评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城市人民 *** 批准。经批准的方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长春市人民 *** 制定。第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制度。第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自行失效。需要继续立项或者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第十一条 出让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第十二条 以出让、 *** 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土地使用权出让、 *** 合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要求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保留。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验线。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并具备使用条件,附属工程尚未完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又确需办理规划验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附属工程完成期限保证书,全额缴纳附属工程建设保证金后,方可办理主体工程规划验收。
附属工程建设保证金是指附属工程建设所需的总费用。
附属工程建设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附属工程建设。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附属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返还保证金。在约定期限内仍末完成附属工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附属工程完成期限保证书约定使用保证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附属工程。
长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怎么办
一、在长春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大型建设项目应提供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在现状地形图上叠加绘制的完整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加盖规划设计资质印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经联席会集中解决问题的项目,需要提供并联审批会议纪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4.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需要提供所在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初审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5.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如办理城市雕塑工程,需提供总平面位置图(原件:10份)、雕塑作品设计效果图(稿样)(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0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DWG电子版与JP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6.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涉及到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日照计算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7.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涉及危险化学品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复印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8.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涉及文物与历史建筑修缮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屋的测绘图纸、现状照片、历史照片、修缮后的效果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9.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表及综合报告(说明建设项目情况、用地条件、交通及周边环境要求,地下设施和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和其他需说明事项)(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表需加盖部门公章;填表日期与报件日期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0.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初步设计、核准的批复、年度建设计划(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1.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市国土局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提供纸质版复印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2.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市环保局的审批意见或由市环保局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审批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3.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市建委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4.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管网综合设计图纸的会签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5.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提供由设计院填写的长春市规划局规划、建筑设计方案送审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6.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依法需要公示的,需要提供公示材料、许可前公示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7.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加盖建筑设计资质印章)(原件:6份),其中的总平面图应满足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叠加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图纸同时加盖规划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0份)(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6份;复印件0 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8.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完成的管网综合设计图纸(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9.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提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0.交通工程需提供:大型建设项目应提供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1.交通工程需提供: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在现状地形图上叠加绘制的完整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加盖规划设计资质印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2.交通工程需提供:经联席会集中解决问题的项目,需要提供并联审批会议纪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3.交通工程需提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需要提供所在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初审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4.交通工程需提供:涉及到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日照计算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5.交通工程需提供: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表及综合报告(说明建设项目情况、用地条件,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和其他需说明事项)(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表需加盖部门公章;填表日期与报件日期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6.交通工程需提供: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初步设计、核准的批复、年度建设计划(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7.交通工程需提供:市国土局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提供纸质版复印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8.交通工程需提供: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管网综合设计图纸的会签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9.交通工程需提供:提供由设计院填写的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方案送审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0.交通工程需提供:依法需要公示的,需要提供公示材料、许可前公示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1.交通工程需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6份),其中的总平面图应满足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叠加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图纸同时加盖规划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0份)(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6份;复印件0 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2.交通工程需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完成的管网综合设计图纸(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3.市政工程需提供:经联席会集中解决问题的项目,需要提供并联审批会议纪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4.市政工程需提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需要提供所在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初审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5.市政工程需提供:涉及危险化学品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复印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6.市政工程需提供: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表及综合报告(说明建设项目情况、用地条件,土地证明文件取得情况,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相关部门和管线单位会签情况和其他需说明事项)(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表需加盖部门公章;填表日期与报件日期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7.市政工程需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8.市政工程需提供: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初步设计、核准的批复、年度建设计划(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9.市政工程需提供: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管网综合设计图纸的会签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40.市政工程需提供:依法需要公示的,需要提供公示材料、许可前公示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41.市政工程需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满足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叠加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图纸加盖规划设计资质印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0份;复印件0 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长春市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农安县需提供)(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2.一般情况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的申请表及综合报告(说明申请理由、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情况、其他需说明事项的申报材料统一说明)(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表需加盖部门公章;填表日期与报件日期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4.一般情况需提供:施工图纸一套(农安县需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5.一般情况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农安县需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 *** 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