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测绘资质项目

2024-05-16 吉林测绘资质 25
A⁺AA⁻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什么?

国家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将测绘资质分为12个专业。不同专业对人员仪器设备有不同的要求,以丙级工程测量专业为例:

吉林省吉林市测绘资质项目

一、通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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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管理: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

4、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

5、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6、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7、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工程测量丙级标准:

6、测绘及相关专业人员:8人(中级3);

7、测绘设备:

(1)GPS接收机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3)水准仪2台(S3级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

拓展资料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参考资料: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百度百科

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活动的宏观调控和测绘市场的管理,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成果资料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施测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省测绘局和市(州)、县(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第四条 测绘任务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到相应的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省测绘局登记:

(一)各等级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及其他四等以上的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达到下列限额的地形测量(含水下地形,下同)、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达到8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达到15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达到2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达到10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6.成图比例尺1:25000,测绘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三)用于测绘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四)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五)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六)港、澳、台和涉外的测绘项目。

(七)省外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任务和军事测绘单位承担的非军事测绘任务。

(八)测绘范围跨越两个市(州)以上区域的测绘任务。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市(州)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一)市(州)所在地城区的5″、10″级三角测量和导线测量。

(二)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省级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3-8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5-15平方公里以内;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10-20平方公里以内;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30-50平方公里以内;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50-100平方公里以内;

6.成图比例尺1:25000,测绘面积在100-200平方公里以内。

(三)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省级限额的地籍测量、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2-8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4-15平方公里以内;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6-20平方公里以内;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25-50平方公里以内;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25-100平方公里以内;

(四)市(州)所在地城区内10KM及以下的各种线路测量。

(五)市(州)所在地城区内10KM及以上的各种线路测量。

(六)测绘范围跨越两个县(市)区域的测绘任务。第七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县(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5″、10″级三角测量、导线测量。

(二)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市(州)级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0.5-3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内;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2-10平方公里以内;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5-30平方公里以内;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25-50平方公里以内;

6.成图比例尺1:25000,测绘面积在50-100平方公里以内;

(三)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市(州)级限额的地籍测量、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0.1-2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0.5-4平方公里以内;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1-6平方公里以内;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5-25平方公里以内;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10-25平方公里以内。

(四)县(市)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五)县(市)行政区域内的2KM及以上的线路测量。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及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二、属于民事权利确认、行政机关正常业务或监督管理事项的,未纳入审批事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执行或借审批之机乱收费的,市 *** 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四、对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

附1:吉林市人民 *** 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9项)

 部 门序号审 批 项 目 名 称备注国资委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2国有资本处置审批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发改委

 4市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及备案5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审批 教育局

 6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7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科技局 8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民委(宗教

局)9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核准资格及换发 *** 食品标识

 公安局

 10对等、非对等国家签证申请审查1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查12外国人居留签证1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签证审批14边境管理区及往来港、澳、台通行证1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16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及在特定地区实施爆破作业

的审批

17特种行业登记证18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19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及焰火燃放许可审批20核发民用枪支持枪、配购证件及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21城市拆迁爆破单位及工程项目审批2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23军工产品储存库技防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2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

验收

25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审批26建筑工程位置审批及消防设计审核27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危险物品通行证核发2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29机动车驾驶证核发30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许可3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32暂住证核发33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工商注册及年检前)消防安

全审核

 民政局

 34建设墓地审核3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6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财政局

 37办理 *** 记账机构许可证38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9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40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减免审批4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票据购领证的申领42罚没票据领用证的申领4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44一般增值税退税及预算收入退库审批4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相关登记、审批46国有划拨供地使用权审批47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人事局

 48市人才交流会审批49

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发证、年检、变更、注销、登记及人才

中介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发证

50市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劳动局

 51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52外国,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就业许可证53职业介绍机构审批5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55工伤认定56职工退休审批57工资总额审核 国土局

 58建设用地审批59占用集体土地审批60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证及划拨土地使用权 *** 、租

赁、抵押审批

61矿山企业采矿权审批6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审批63建设用地预审64土地使用权登记(初始、变更、注销、抵押)65小型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66改制(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建委

6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8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9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70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方

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测绘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 *** 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第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第九条 下列测绘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潜在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测绘项目;

(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三)受环境条件限制普通测绘单位不适宜从事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一条 涉及抢险救灾急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项目批准手续;

(二)项目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所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信息网或者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实力等条件,邀请不少于3个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信誉和业绩要求;

(四)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测绘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测绘项目说明书;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有关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标准及 *** ;

(九)其他需要的投标辅助材料;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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