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是市、县(市)、镇人民 *** (以下简称城市人民 *** )的重要行政职能。
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城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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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的经费(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经费和城市基础测绘经费等)应当纳入城市人民 *** 的财政预算。第五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必须使用城市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第七条 制定城市详细规划、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建筑日照间距的,由长春市人民 *** 作出具体规定。第八条 重要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取招标、议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选取;选取的方案,经专家组评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城市人民 *** 批准。经批准的方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长春市人民 *** 制定。第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制度。第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自行失效。需要继续立项或者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第十一条 出让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第十二条 以出让、 *** 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土地使用权出让、 *** 合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要求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保留。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验线。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复验,符合规划位置的,由复验人员在已核发的
《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上加盖复验章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并具备使用条件,附属工程尚未完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又确需办理规划验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附属工程完成期限保证书,全额缴纳附属工程建设保证金
后,方可办理主体工程规划验收。
附属工程建设保证金是指附属工程建设所需的总费用。
附属工程建设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附属工程建设。
长春净月测绘有限公司有哪些
春净月测绘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测绘、设计、咨询等服务的企业。
1、测绘服务:包括土地测量、地籍测绘、工程测量、建筑测绘、地形测绘等多种类型的测绘服务。
2、工程设计:提供建筑物结构设计、市政道路设计、水利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等多种工程设计服务。
3、土地规划:为 *** 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规划等服务。
4、咨询服务:包括土地资源评估、房地产估价、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多种咨询服务。
吉林省金佰汇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吉林省金佰汇测绘有限公司是2007-12-20在吉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以东、西朝阳路以南。
吉林省金佰汇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104668767754N,企业法人王颖,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吉林省金佰汇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测绘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线路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变形(沉降)观测、形变测量、竣工测量;地籍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房产测绘:(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吉林省土地规划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06月);不动产登记 *** 、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吉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51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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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置条件及程序有哪些
一、前置条件:
首先要看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还有国有出让,如果是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就要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然后再到国土办理项目用地预审规划审查意见,取得了项目用地预审规划划审查意见,才能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扩展资料:
对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流程: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城乡规划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参考资料: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大型建设项目应提供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在现状地形图上叠加绘制的完整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加盖规划设计资质印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经联席会集中解决问题的项目,需要提供并联审批会议纪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4.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需要提供所在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初审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5.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如办理城市雕塑工程,需提供总平面位置图(原件:10份)、雕塑作品设计效果图(稿样)(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0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DWG电子版与JP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6.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涉及到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日照计算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7.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涉及危险化学品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复印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8.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涉及文物与历史建筑修缮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屋的测绘图纸、现状照片、历史照片、修缮后的效果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9.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表及综合报告(说明建设项目情况、用地条件、交通及周边环境要求,地下设施和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和其他需说明事项)(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表需加盖部门公章;填表日期与报件日期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0.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初步设计、核准的批复、年度建设计划(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1.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市国土局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提供纸质版复印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2.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市环保局的审批意见或由市环保局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审批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3.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市建委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4.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管网综合设计图纸的会签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5.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提供由设计院填写的长春市规划局规划、建筑设计方案送审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6.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依法需要公示的,需要提供公示材料、许可前公示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7.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加盖建筑设计资质印章)(原件:6份),其中的总平面图应满足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叠加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图纸同时加盖规划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0份)(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6份;复印件0 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8.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完成的管网综合设计图纸(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19.基本建设工程需提供: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提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0.交通工程需提供:大型建设项目应提供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1.交通工程需提供: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在现状地形图上叠加绘制的完整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加盖规划设计资质印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2.交通工程需提供:经联席会集中解决问题的项目,需要提供并联审批会议纪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3.交通工程需提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需要提供所在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初审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4.交通工程需提供:涉及到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日照计算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5.交通工程需提供: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表及综合报告(说明建设项目情况、用地条件,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和其他需说明事项)(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表需加盖部门公章;填表日期与报件日期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6.交通工程需提供: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初步设计、核准的批复、年度建设计划(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7.交通工程需提供:市国土局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提供纸质版复印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8.交通工程需提供: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管网综合设计图纸的会签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29.交通工程需提供:提供由设计院填写的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方案送审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0.交通工程需提供:依法需要公示的,需要提供公示材料、许可前公示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1.交通工程需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6份),其中的总平面图应满足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叠加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图纸同时加盖规划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0份)(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6份;复印件0 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2.交通工程需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完成的管网综合设计图纸(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3.市政工程需提供:经联席会集中解决问题的项目,需要提供并联审批会议纪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4.市政工程需提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需要提供所在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初审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5.市政工程需提供:涉及危险化学品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涉及到的提交,不涉及的不提交。提供纸质版复印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6.市政工程需提供: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表及综合报告(说明建设项目情况、用地条件,土地证明文件取得情况,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相关部门和管线单位会签情况和其他需说明事项)(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表需加盖部门公章;填表日期与报件日期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7.市政工程需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8.市政工程需提供: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初步设计、核准的批复、年度建设计划(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39.市政工程需提供: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管网综合设计图纸的会签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40.市政工程需提供:依法需要公示的,需要提供公示材料、许可前公示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提供纸质版原件与扫描件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41.市政工程需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满足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叠加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图纸加盖规划设计资质印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0份;复印件0 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纸质版与DWG电子版,电子版按照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规划局《电子报件相关材料下载》的链接软件刻录到光盘。)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 *** 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二)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500或者1:1000的地形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二)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四)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六)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三)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四)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