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测绘资质收几个点
借用测绘资质按合同金额1到3个点收取费用。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借用资质,就是投标人自己不具备或没有投标资质。投标人为了能够投标,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
长春市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2.一般情况需提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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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情况需提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4.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5.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6.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7.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8.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9.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0.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1.一般情况需提供:任职资格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2.一般情况需提供: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 *** 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吉林市测绘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保证测绘产品质量和测绘资料的正确使用,依据《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测绘工作,使用测绘资料、测绘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测绘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测绘工作法规;制订测绘规划;管理测绘队伍、资料、标志;组织本市地图编制出版工作。
各县(郊区)的测绘管理工作,由县(郊区)人民 *** 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第二章 测绘管理第四条 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专职从事测绘生产的队伍;
2、有相应的测绘仪器设备;
3、能提交相应测绘业务的合格测绘产品。第五条 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许可证》。第六条 测绘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测绘法规、测绘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第八条 测绘单位所承包的测绘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将测绘成果《原始记录、计算机成果除外)全部提交发包单位,同时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报送该项目的技术总结和测绘成果。第九条 取得《测绘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测绘许可证》所限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工作。测绘单位需要变更测绘范围时,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测绘审批手续。第十条 《测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对持证单位要定期复查和抽查。第十一条 外地来我市进行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经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才能从事测绘工作。第三章 技术管理第十二条 在施测前,测绘单位必须将测绘设计书(一式两份)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查后,送省测绘局审批。第十三条 测绘人员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成果。
测绘单位要加强测绘生产的技术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测绘质量。第十四条 市区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图幅分幅和编号,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时,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提供。
各县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图幅分幅和编号。第十五条 测绘小面积的工程图、专用图、线路图,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可按使用单位的技术要求测绘。
专业测绘单位施测时,在不降低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同时,可增测专业内容。增测的内容、技术规范,必须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测绘局备案。第四章 资料管理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完成测绘项目后,必须将测绘资料(包括成图、文字资料)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审验合格后,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在测绘资料上加盖审验合格章。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测绘管理部门审验的测绘资料。第十七条 审验合格后的测绘资料,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存档,并向省测绘局报送目录。
专业性的测绘资料,经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验后,由测绘单位提供代给发包单位使用,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关交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各单位提供测绘资料。各单位借用的测绘资料和自存的专业性测绘资料,只限于本系统和本单位使用,不得转抄、 *** 、买卖和复制。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复制的,需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批。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国人、港澳人员提供、赠送、出售测绘资料;不准以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表国家未公开的测绘资料。确需要提供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局批准。第五章 标志管理第二十条 各类测绘标志由标志所在县(区)、(乡镇)人民 *** 指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长期保管,承担保管标志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发现标志损坏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报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处理。保管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变更时,应报当地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使用测绘标志时,要报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时要加以爱护,不得损坏。第二十二条 距测绘标志一点五米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耕种或作它作用。距测绘标志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放炮采石。
禁止在测绘标志上盖房、架线、搭棚子、拴牲畜。
吉林市博信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吉林市博信测绘有限公司是2012-08-31在吉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吉林高新区创业园D535F室。
吉林市博信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214598842375K,企业法人樊继友,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吉林市博信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凭资质证书经营)及技术咨询服务;房产测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吉林市博信测绘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4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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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吉林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 *** 的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并应接受同级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 *** 负责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鼓励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要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测绘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测绘成果,在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说明该测绘成果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可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和局部地区,当地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涉外的开发区、合作区、保税区以及涉外建设项目所进行的测绘,必须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经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按《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第三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九条 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 *** 有关部门、驻本省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由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驻本省的中央直属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测绘任务,亦应按本条前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
测绘资格审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不得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遇有业务范围、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形,应及时向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应及时通知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并交回《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 *** 《测绘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承担省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向县以上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任务的登记范围和办法,按省人民 ***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实施测绘时,必须使用检定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量器具的规定。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
(一)擅自使用其他测绘单位名称承接测绘任务;
(二)采用贿赂手段承接测绘任务;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测绘任务;
(四)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职业信誉;
(五)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四章 界线测绘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 *** 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转借和 *** 《测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吉林省测绘局通报批评。”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