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无资质测绘案

2024-06-09 吉林测绘资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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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 *** 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转借和 *** 《测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吉林省测绘局通报批评。”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吉林市无资质测绘案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非法测绘的国内情况

目前我国西部边远地区的非法测绘情况比较严重,亟待严查严处。据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向社会公布2011年十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典型案件,其中连续3年出现外国公民在中国非法测绘案件。据统计,2006年以来,中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查处涉外非法测绘案件近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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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测绘局通报了日本公民大林成行等人在新疆和田非法测绘案。在这起案件中,新疆国家安全厅做出责令大林成行、东俊孝限期离境,暂扣有关设备和资料的决定;新疆测绘局则依法对大林成行、东俊孝作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7年,吉林省测绘局查处了5名不明身份人员非法进入白山市某县军事管理区进行测绘活动案件。吉林省测绘局依法对其中三名外国公民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作出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8年,国家测绘局通报了外国公民卡尔·海文在河南洛阳非法测绘案。最终,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卡尔·海文作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0年2月20日,新疆塔城地区测绘局通过群众举报,发现某日本公民携带手持GPS接收机在塔城地区进行测绘活动,新疆塔城地区测绘局在对举报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后,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日本公民以旅游、环境考察为名,使用手持测量型GPS接收机采集我国境内地理信息坐标598个,其中588个位于新疆 *** 尔自治区内,涉及塔城地区军事管理区的有85个。

2013年,新疆 *** 尔自治区测绘局公布了一起美国公民非法测绘案件。此人未经许可,在昌吉州玛纳斯县某部队驻地附近采集地理信息坐标数据。据调查,截止事发之时,此君在中国境内已总共采集、存储地理坐标9万余个。

2014年,有关部门曾抓获一名日籍嫌疑人,他携带测量设备,从甘肃庆阳出发,沿秦岭一路向东测量。在此期间,为掩人耳目,他还雇佣了当地的车辆和司机,装扮成游山玩水的游人,后来因闯入宝鸡某要地被抓获。还有一名美国人,娶了名中国女子,他利用中国女婿的身份,长期滞留中国。在他的测绘记录中,竟然把巴山分成1000米的网格进行测量,已掌握了很多数据。

目前,这些外国人已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被驱逐出境。

中国目前有专门法律对测绘行为进行规范,外国人如果违反这一法律在我国境内进行地理测绘,皆可视为非法测绘,严重者即构成间谍行为。

吉林省人民 *** 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的决定(1997)

吉林省人民 *** 令

 (第77号)

《吉林省人民 *** 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9月2日省 *** 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 *** 关于修改

《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的决定

省 *** 决定对《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而进行测绘的单位或个人,由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吉林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 *** 的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并应接受同级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 *** 负责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鼓励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要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测绘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测绘成果,在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说明该测绘成果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可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和局部地区,当地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涉外的开发区、合作区、保税区以及涉外建设项目所进行的测绘,必须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经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按《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第三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九条 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 *** 有关部门、驻本省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由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驻本省的中央直属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测绘任务,亦应按本条前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

测绘资格审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不得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遇有业务范围、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形,应及时向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应及时通知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并交回《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 *** 《测绘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承担省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向县以上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任务的登记范围和办法,按省人民 ***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实施测绘时,必须使用检定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量器具的规定。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

(一)擅自使用其他测绘单位名称承接测绘任务;

(二)采用贿赂手段承接测绘任务;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测绘任务;

(四)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职业信誉;

(五)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四章 界线测绘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一、第九条之一款修改为:“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测绘规划。根据需要编制省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建立基础测绘定期更新机制,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测绘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纳入同级 *** 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和财政预算。”

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三、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测绘活动以及超过《测绘资格证书》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视其情节并处违法所得50%--100%的罚款。”四、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涂改、转借和 *** 《测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五、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由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停止向其提供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六、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复制、 *** 、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七、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之一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有关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市测绘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保证测绘产品质量和测绘资料的正确使用,依据《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测绘工作,使用测绘资料、测绘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测绘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测绘工作法规;制订测绘规划;管理测绘队伍、资料、标志;组织本市地图编制出版工作。

各县(郊区)的测绘管理工作,由县(郊区)人民 *** 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第二章 测绘管理第四条 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专职从事测绘生产的队伍;

2、有相应的测绘仪器设备;

3、能提交相应测绘业务的合格测绘产品。第五条 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许可证》。第六条 测绘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测绘法规、测绘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第八条 测绘单位所承包的测绘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将测绘成果《原始记录、计算机成果除外)全部提交发包单位,同时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报送该项目的技术总结和测绘成果。第九条 取得《测绘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测绘许可证》所限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工作。测绘单位需要变更测绘范围时,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测绘审批手续。第十条 《测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对持证单位要定期复查和抽查。第十一条 外地来我市进行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经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才能从事测绘工作。第三章 技术管理第十二条 在施测前,测绘单位必须将测绘设计书(一式两份)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查后,送省测绘局审批。第十三条 测绘人员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成果。

测绘单位要加强测绘生产的技术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测绘质量。第十四条 市区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图幅分幅和编号,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时,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提供。

各县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图幅分幅和编号。第十五条 测绘小面积的工程图、专用图、线路图,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可按使用单位的技术要求测绘。

专业测绘单位施测时,在不降低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同时,可增测专业内容。增测的内容、技术规范,必须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测绘局备案。第四章 资料管理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完成测绘项目后,必须将测绘资料(包括成图、文字资料)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审验合格后,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在测绘资料上加盖审验合格章。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测绘管理部门审验的测绘资料。第十七条 审验合格后的测绘资料,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存档,并向省测绘局报送目录。

专业性的测绘资料,经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验后,由测绘单位提供代给发包单位使用,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关交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各单位提供测绘资料。各单位借用的测绘资料和自存的专业性测绘资料,只限于本系统和本单位使用,不得转抄、 *** 、买卖和复制。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复制的,需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批。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国人、港澳人员提供、赠送、出售测绘资料;不准以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表国家未公开的测绘资料。确需要提供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局批准。第五章 标志管理第二十条 各类测绘标志由标志所在县(区)、(乡镇)人民 *** 指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长期保管,承担保管标志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发现标志损坏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报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处理。保管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变更时,应报当地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使用测绘标志时,要报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时要加以爱护,不得损坏。第二十二条 距测绘标志一点五米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耕种或作它作用。距测绘标志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放炮采石。

禁止在测绘标志上盖房、架线、搭棚子、拴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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