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 ***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 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十件 *** 规章
(一)《长春市机动车配件经销管理办法》
(二)《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三)《长春市兽药经营管理办法》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四)《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五)《长春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六)《长春市测绘管理办法》
(七)《长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
(八)《长春市洗浴业、美容美发业治安管理规定》
(九)《长春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十)《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二、修改九件 *** 规章
(一)将《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修改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许设置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将第八条之一款:“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二)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三)会签后按规定缴纳占道等费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修改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三)会签后按规定缴纳占道等费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许设置的决定。”
将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自行失效。”删除。
(二)将《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第九条“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塑料制品,应当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和领取《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塑料制品。”“环境保护部门、经贸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修改为“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塑料制品,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未领取《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塑料制品。”“经贸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一款、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三)将《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一款“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家有关部门申领《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城市雕塑设计。未取得《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城市雕塑任务。”修改为“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城市雕塑设计。未取得《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城市雕塑任务。”
(四)将《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报送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删除。
(五)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必须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会签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施工建设。”修改为“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必须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将第十七条“凡在本市市区内设立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均应当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申请资质审查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批准文件,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资质审查申报表; (二)经消防、劳动、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会签认可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专业资格证书;(三)属于营业性质的单位在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收缴标准,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检不合格、未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活动。”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区内设立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均应当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核实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将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将《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第六条:“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审批表》,经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核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修改为:“公共娱乐场所使用、开业前,必须填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申报表》,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开业。”
(七)将《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场所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经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删除。
将第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删除。
将第十三条:“体育场所或者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删除。
将第十六条:“《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停止营业的,应当及时申报,并交回《体育经营许可证》。《体育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 *** 。”删除。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未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删除。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项目的;”删除。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涂改、买卖、 *** 《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删除。
(八)将《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凡拟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单位,应当先到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人事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六日内予以答复。”删除。
(九)将《长春市人民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手续:(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后,方可进行初步方案设计。(二)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送初步设计
文件时,必须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文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删除。
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长春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长春市规划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县(市)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测绘规划。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损毁测量标志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统一高程系统;地形图的分幅和编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县(市)、双阳区可以使用国家统一坐标、统一高程系统,也可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先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八条 涉外的开发区、保税区以及涉外建设项目所进行的测绘,必须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三章 地图第九条 编制单位编制本市行政区或者本市行政区某一区域各类公开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各种专业地图),应当由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编制各类公开地图。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或者本市行政区某一区域普通公开地图,必须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专题地图,可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出版社出版。
出版前款规定各类公开地图的,提交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样图报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出版。第十一条 生产、加工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将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报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按照批准的样图组织生产、加工。第十二条 发布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广告,必须经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样图组织发布。
普通地图、保密地图、内部地图上禁止刊登广告。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各类公开地图以及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商品,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四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测绘资格证书》分为四级,除甲级外,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15日内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不得采取自行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测绘市场秩序。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测绘任务的,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项目合同书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进行测绘。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进行测绘。第十七条 需要使用现状地形图的,应当使用已有的现状地形图,不得重复测绘编制。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建设项目测绘任务的,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和有关技术标准;承担其他测绘任务的,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应规范、图式和技术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
测绘任务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加盖“测绘验审专用章”;检验不合格的,由测绘单位进行修正或者重新测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保密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所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省内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系统的相关数据和图件;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七)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数据和信息。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参照基础测绘成果管理。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的测绘成果。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 (州)、县 (市、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或确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测绘成果资料及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以及为利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服务。第六条 保管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具体工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财政投资完成的可重复利用的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其他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及相关说明。
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建设工程中的测绘成果资料。第九条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市 (州)、县 (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十条 测绘范围跨省或者市 (州)行政区域的,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测绘范围跨县 (市、区)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后,出具汇交凭证。
县 (市、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 (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资料;市 (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资料后,应当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资料。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副本包括:测绘技术设计、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及项目的具体成果和数据使用说明。数字化成果应含元数据。
测绘成果目录或相关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测绘技术设计、概要及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第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同时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16修改)
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系统整改报告,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系统整改报告,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 *** 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系统整改报告;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二)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500或者1:1000的地形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二)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四)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六)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三)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四)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关于测绘资质
如果只自己用,不对地图进行修改和制作,是不要测绘资质的。
如果是做导航电子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那一定要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要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和设备等等,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员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测绘资质跟一般测测绘资质不一样的。互联网地图制作的测绘资质要乙级以上,人员大概20人,具体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如果买的是国家基础测绘资料,一定要有出处的,地图在中国管得很严的,特别是地图涉及到国家安全等等,你说是自己测的,也需要有有关部门验收,质量检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东西,不能瞎蹦出来这么些地图数据,更何况国家基础地图你也做不出来的,也不会让你做。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
你更好去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咨询一下,民间人士一下子讲不明白,也不一定准确。
如何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修改已通过的信息?
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系统整改报告的补充和修改数据进行修改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系统整改报告,然后报市级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系统整改报告,再转报到省级测绘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