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吉林市测绘资质统计报告的信息

2024-06-07 吉林测绘资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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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关于吉林省吉林市测绘资质统计报告的信息

(2006年12月27日吉林市人民 *** 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 *** 令第1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在前几次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市 *** 决定,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2件、废止 *** 文件、部门文件4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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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市 *** 110号令 市 ***

2 吉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市 *** 149号令 市 ***

附件2:

第六批废止的 *** 文件、部门文件目录(46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吉林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规

1 范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 吉市政函[2003]75号 市 ***

问题的通知

2 关于强化控制指标稳定安全生 吉市安委字[2005]8号 安监局

产形势的紧急通知

3 关于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 吉市安委字[2005]13号 安监局

通知

4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 吉市安委字[2005]14号 安监局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5 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 吉市安委办字[2005]13号 安监局

作的通知

6 关于坚决制止桦甸溜河地区非 市安委办明电[2005]20号 安监局

法采矿活动的紧急通知

7 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情况调查的 吉市安办字[2006]5号 安监局

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吉林市危险化

8 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 吉市安办字[2006]6号 安监局

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

9 管理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企 吉市安监字[2005]9号 安监局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及

颁 *** 况的通报》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召

10 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 吉市政办电[2005]9号 安监局

11 关于召开全市非煤矿安全生产 吉市安监字[2005]12号 安监局

工作(调度)会的通知

12 关于制定和报道生产安全事故 吉市安监字[2005]21号 安监局

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市非煤矿山和危

13 险化学品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强 吉市安监字[2005]23号 安监局

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4 局2005年二季度工作要点的 吉市安监字[2005]24号 安监局

通知》

15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举办首届吉 吉市安监字[2005]25号 安监局

林安全生产论坛的通知

转发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

16 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 吉市安监联字[2005]48号 安监局

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夯实基础,提升质

17 量,开创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吉市安监字[2005]56号 安监局

大讨论”的通知

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

18 和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工 吉市安监字[2002]11号 安监局

作的通知

19 关于开展2005年“安全生产 吉市安监联字[2005]1号 安监局

月”活动的通知

20 关于加强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 吉市安委字[2005]4号 安监局

通知

21 吉林市建(构)物拆除工程管 吉市建办[1998]15号 建委

理暂行办法

22 关于吉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审 吉市建联字[1998]1号 建委

批程序的规定

23 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的通知 吉市建联字[1999]1号 建委

24 关于印发《吉林市民用建筑工 吉市建办字[2000]2号 建委

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5 关于勘察设计费实行统一管理 吉市建办字[2002]12号 建委

的通知

26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吉市建办字[2000]1号 建委

审查的通知

27 关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吉市建办字[2001]5号 建委

审查的通知

28 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工程现 吉市建办字[2001]29号 建委

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9 关于加强吉林市建筑工程施工 吉市建办字[2002]65号 建委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

30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防护品监督 吉市建办字[2002]33号 建委

管理的通知

31 关于加强对施工现场食堂卫生 吉市建办字[2003]20号 建委

管理的通知

关于明确吉林市建设工程劳动

32 保险费用缴付办法和标准的通 吉市建办字[2003]48号 建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吉林市建设工

33 程劳动保险费缴付标准的补充 吉市建办字[2003]71号 建委

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市建筑工

34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 吉市建办字[2003]111号 建委

通知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劳动 吉市建字[2004]12号 建委

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3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 吉市建字[2004]38号 建委

暂行办法

37 吉林市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公开 吉市建字[2004]39号 建委

竞价拍卖暂行办法

38 吉林市拆迁裁决工作规程 吉市建字[2004]45号 建委

39 吉林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 吉市建字[2004]58号 建委

管理实施细则

40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 吉市建字[2004]71号 建委

备使用登记的通知

4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 吉市建字[2005]3号 建委

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42 关于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的 吉市建测字[1998]6号 规划局

决定

关于发布《吉林市测绘项目立

43 项(备案)和开工管理暂行规 吉市建测字[1999]1号 规划局

定》的通知

44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河道清 吉市水[2006]83号 水利局

理整顿的通知

45 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经营 吉市房字[2005]14号 房产局

企业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46 关于进行供热质量、服务检查 吉市房字[2005]99号 房产局

的实施方案

建材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一、队伍基本情况

(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以下简称建材地勘中心)

共有30个单位。除建材地勘中心机关外,下辖29个单位,其中:勘查单位26个、地质研究所1个、地质制印所1个、云南昆明职工中专校1个。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队伍规模10588人,其中:在职职工5351人,离退休职工5237人。三个产业的从业人员分别为:地质勘查3290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721人,中级技术人员954人),工程勘察与施工1036人,矿产开发176人,其他产业849人。2006年度劳动者报酬为9458.38万元,比2005年增长11%。2006年度离退休人员中央财政拨款为6959万元,比2005年增长6.8%;实际支出费用为8218.07万元,比2005年增长7.6%。

建材地勘中心是一支专门从事建材非金属矿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地质队伍。现有在职职工5351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269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721人,中级专业人员954人。改革开放以来,建材地勘中心和下属地勘单位又陆续组建了26个勘察院(处),18个基础工程施工单位,其中一级施工企业2个,甲级工程勘察企业20个,甲级测量企业4个。基本形成了地质勘查,工程勘察与施工和多种经营的产业结构。50多年来,广大建材地质工作者为我国建材——非金属矿工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全国70%以上建筑材料工业原料矿山及主要非金属矿山是由建材地勘中心组织勘查完成的,其中80%的矿山已开采利用;积极开展对外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在亚洲、非洲、欧洲十余个国家承担过地质勘查、工程勘察等任务,工程质量均受到好评。自1988年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开展报告奖评审以来,建材地勘中心先后获得地质勘查报告各类部局级奖200余项。

改革开放以来,建材地勘中心围绕资源地质等工作的需要开展科研项目,获得一系列成果和奖励,推动了系统的技术进步和科学研究。对数十种非金属矿产进行系统的资源形势分析(包括硅灰石、石灰岩、石膏、高岭土、石棉、宝玉石、玻璃硅质原料、石墨、纤维状海泡石、绢英岩、杂卤石、霞石正长岩、蓝晶石族矿物、饰面石材、水镁石、粘土等),出版了专著或图集,完成了非金属矿床成矿系列、中国非金属矿床成矿地质图、建材非金属矿地质工作指南等的编制。首先找到和勘查的矿种达十多个(如在四川首先发现并评价杂卤石矿床,在东北突破性地找到了石膏,在广西龙胜找到了滑石矿床,在湖北首先找到并勘查硅灰石矿床等等),并在运用地球物化探手段(如物探在石墨、石膏勘查中的应用、无线电波探测岩溶、深穿透地球化学在石膏勘查中的应用等)、遥感技术(如在石材评价、矿产勘查)、GPS、计算机技术方面取得相应进展。

近几年来建材地勘中心加强了地质技术设备的投入,中心拥有化验测试、航测、遥感等配套的现代化设备,各总队配套有钻探、测绘、测试等系列设备,几个大区所在总队配置有从事物探工作相应的设备。各总队现已配置了GPS接收机、全站仪、绘图设备和MAPGIS软件等现代化软硬件设施。通过这几年的发展,勘查技术和装备水平有了较大地提升。

(二)本地区、本系统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建材地勘中心勘查单位现有各类资质249个。其中:地质勘查类资质161个;环境评价类资质4个;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资质2个;地质灾害资质24个;测绘资质22个;工程勘察施工资质36个(勘察22个,施工类14个)。

专业资质分布:区域地质调查(乙级16个);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乙级14个,丙级12个);固体矿产勘查勘查(甲级27个);液体矿产勘查(乙级3个,丙级8个);地球物理勘查(甲级1个,乙级4个,丙级11个);地球化学勘查(乙级1个,丙级8个);遥感地质勘查(乙级1个);勘查工程施工(甲级12个,乙级9个,丙级5个);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甲级1个,乙级16个,丙级10个);选冶加工(乙级2个);环境评价(甲级1个,乙级1个,丙级2个);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甲级1个,乙级1个);地质灾害(甲级6个,乙级10个,丙级8个);测绘(甲级4个,乙级15个,丙级3个);工程勘察(甲级20个,乙级2个);施工(一级2个,二级8个,三级4个)。

二、国有地勘单位经济发展状况

(一)基本经济情况

截止到2006年底,建材地勘中心下属26个地勘单位完成总收入67284.9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4%。其中:地勘业累计完成收入30343.5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8%;工勘业完成收入27122.5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3.1%;其他产业完成收入9646.7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3%。总支出62522.0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7%。

图1 产值和利润增幅对比

截至2006年底,地勘单位总资产为109675.63万元(其中:生产性资产40807.78万元,专用仪器设备16106.23万元),比上年增长10.2%。负债总额为53768.73万元,比上年上升14.7%,资产负债率平均为52.8%。地勘单位由于历史、行业原因和经营特点,资产负债率一直相对较低。但辽宁、吉林、安徽、江西、河南、广东、四川、新疆等总队资产负债率较高,分别为67.1%、70.3%、61.3%、64.3%、75.6%、64.7%、69.6%、62.2%,应引起重视。

表1 产值增幅对比表

从以上统计数字反映出,实现创收的增长幅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略有减慢,签订合同、产值高于上年。目前,国家对一些产业的宏观调控,已经明显显现,对地勘单位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受这一因素影响,承接的地勘任务受到影响更大。国家对一些产业的宏观调控对矿山地质影响更大,对工勘影响较小。2006年的经营形势保持较好的态势,特别是创收的趋势,主要靠工勘业,工勘业合同、产值、创收增长幅度比上年同期均有较快增长。地勘业、其他产业规模所占比重比去年有所减小。

总的来看,2006年地勘单位总体经营形势较好。实现创收、利润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增长。26个单位全部超额完成全年目标。特别是河北、四川、贵州总队和北京地勘院创收超额完成全年目标50%以上。

2006年,实现利润总额2886.22万元,比上年增长72.6%,超额完成全年目标。特别是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福建、山东、湖北、广西、四川、贵州、陕西总队超额完成全年目标20%以上。

但同时也应看到,工勘业增长较快,地勘业、其他产业增长较慢。地勘单位应进一步开拓矿山地质市场,加大产业调整的力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决定》下发后,部分省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对矿权加强管理。现大部分省实行招、拍、挂政策,且矿种多为非金属矿,给建材地勘单位争取矿权带来极大困难。

(2)前几年,部分地勘单位对开展基础找矿工作重视不够,地质资料缺乏,申请矿权较少,这样就给矿权经营带来很大困难。现在地表矿体大部分已被发现,今后要开展深部找矿,就必须加大投入。

(3)全国地勘单位大部分已经属地化,归各省管理。各省已加大省级财政对地质工作的投入。这给中央地勘单位争取地方项目造成很大困难。

(4)工程勘察、桩基施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比较低,利润空间已很小。另外,在资金到位率较低,造成垫资过多资金、周转困难。

(5)近些年来,地勘单位经济形势一直不太景气,招收大学生较少。现在,老技术人员又纷纷退休,这样就造成技术人员缺乏,以至断档。

(三)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6年,建材地勘中心共争取中央财政补贴2740万元,地方财政补贴640.3万元,地勘事业费中用于找矿投入300万元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其中: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180万元,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77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经费1140万元,国外风险勘查经费650万元。新发现矿产地约20余处,基本保证了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新发现矿产地中主要矿种有水泥原料、石膏、石墨、萤石、高岭土、叶蜡石、滑石等建材及非金属矿产,其中高速铁路集料、坡缕石、含碘凹凸棒石、高纯硅原料等矿种为我系统首次勘查评价。与此同时,矿种也由过去建材非金属矿发展到能源矿产(煤)、金属矿产(铁矿,铅锌矿、钛铁矿、铝土矿、多金属钼矿、冶金白云岩),找矿也从国内发展到国外(北京总队、云南总队老挝铝土矿、广西总队越南铁矿)。通过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批找矿普查的地质成果,为地勘单位开展商业性地质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6年全年共开展各类地质项目约150项,总共投入资金6485万元,钻探工作总量约78281米。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展,保证了资源地质在地勘单位的支柱地位,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矿产开发基本情况

2006年全年从事矿产开发的投资约3000万元,涉及的矿产开发项目有石膏、电气用灰岩、凹凸棒石、石材等。总收入约1575.84万元,其中:矿业权 *** 1372万元,矿产开发203.84万元。

(六)工程勘察施工基本情况

2006年,建材地勘中心各地勘单位积极开拓工勘施工市场,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承揽了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凿井、桩基、路桥、测绘等施工项目267项,全年实现收入27122.56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效益。

(七)其他产业基本情况

建材地勘中心部分地勘单位充分利用地理位置优势,积极盘活房地产资源,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先后建起了宾馆、招待所、综合楼及开展房屋租赁等业务,全年实现收入9646.74万元,形成了一批较为稳定的产业。

三、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取得的主要经验

为了很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的“二个文件”精神,加快建材地勘经济体制改革步伐,近年来,在集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部署下,地勘中心先后在这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并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方案、措施及指导性意见等,对促进和深化建材地勘单位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推进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并印发了《建材地勘经济体制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

(2)制定并印发了《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关于地勘产业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3)印发了关于征求对《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关于加速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4)制定并印发了《建材地勘行业三年结构调整意见》;

(5)根据国办发〔2001〕2号文精神,为加速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地勘中心分别在华北、东北片,华东、中南片,西南、西北片组织召开了加速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座谈会并印发了相关的会议纪要通知;

(6)2001年在集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组织下,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了地勘改制办公室并聘请有关中介公司咨询专家帮助指导改制工作,经过对部分地勘单位深入细致地调研,在反复讨论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出了有关建材地勘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通过上述一系列工作和重大举措的出台,无疑对深化建材地勘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到了有效地推进作用。但目前这项工作没有发生质的变化,是因为国家对地勘事业单位改制的一些大的政策还没有明确,有许多政策界线如: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性质转变、人员身份转换、存续处理、后勤社会化等问题至少在现阶段还无法逾越,搞不好会引起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所以地勘体制改革需要一个过程,只能在现行政策背景下向前推进。

地勘单位改制的模式选择:

模式一:地勘单位以经营性资产出资,整体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地勘单位保留事业单位职能。

模式二:地勘单位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对新上项目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地勘单位仍履行现有职能,地勘单位与有限责任公司关系为投资关系。

模式三:地勘单位所属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地勘单位仍履行现有职能,地勘单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之一,二者的关系为投资关系。

四、国有地勘单位“十一五”改革发展的设想

“十一五”地勘单位的工作方针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继续按集团确定的推进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指导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的各项事业,继续深化改革,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速地勘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形成地勘产业优势。

(一)大力开发商业地勘市场

要积极参与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收入来源。要继续坚持“走出去”战略,在现有老挝铝土矿风险勘探等国外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一方面要积极配合集团承揽海外水泥工程等建设项目,开展海外相关非金属矿资源和工程地质勘查业务;另一方面要寻找机遇与国内外其他大企业合作,积极开拓海外有关地质勘查市场,树立品牌;还要结合集团非金属矿勘探、采选及加工逐步向海外延伸发展,参与国外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相关地质工作。

(二)加强矿权管理工作

要加大找矿力度,完善技术装备水平,重视矿权登记和矿权保护工作的同时,对开发前景好、经济价值高的资源加强勘查工作深度,具备条件的要适时自主或合作开发,有些矿权可视具体情况开展有偿 *** 。鼓励地勘单位成立矿业开发公司,开发优势矿种,搞好矿产的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

(三)深入研究地勘市场

要抓好“十一五”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多申请国家和地方 *** 安排的地勘项目。要加强战略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及其市场需求的分析研究,加强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对经济价值高、市场前景好、需求周期长的矿产资源应重点加强保护。

(四)继续探索和实践地勘单位推进企业化进程、深化内部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

深入贯彻国发〔2006〕4号文件及相继出台的配套文件精神,积极稳步地推进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全面推进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开拓思路,依据各自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地质延伸产业,形成各自特色的产业格局。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地质人才,进一步加强矿产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和注册地质师队伍的建设。

五、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购房补贴问题

国家实行货币化分房改革后,按照政策,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根据调查测算,建材地勘中心系统职工如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补贴,测算要落实各项房贴补助费用需2.6亿元(购房补贴人数为8000人),主要为京外单位购房补贴和部分单位的住房提租补贴,目前这些补贴还没有资金渠道来源。

2.基础设施欠账问题

自2001年后,随着国家取消了行业地勘部门非经营性资金,国家的投入基本上都用在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地勘工作上,单位没有多少积累,地勘单位难以有能力从自有资金中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地勘单位基础设施欠账较多,给基地建设和发展带来了困难。

我中心所属较多地勘单位办公楼、库房、职工住宅楼为20世纪70年代,甚至是20世纪50年代建筑,设施老化陈旧,急需资金改造和新建,估计约需经费1.7亿元。

3.医药费问题

由于不加入医疗保险每年将面临巨额的医疗费用,我系统通过积极努力,绝大部分已加入,但未有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负担医药费也相当大。另外,离休人员还未进入医疗险范畴,这部分医药费支出比医保还大,但按国家政策规定离休人员的医药费必须足额及时报销,只能挤占其他资金来缓解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不足问题,这给单位的经济发展与在职职工队伍的稳定造成极大的隐患。建议国家加大核拨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力度,对不足部分予以及时补贴。

4.关于同城待遇问题

近些年来,地方上为了提高当地企、事业单位的待遇,相继出台了不少补贴性政策文件(特别是针对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这些补贴性政策的执行均由地方财政支出,属地化地勘单位享受了由地方财政出资的有关生活补贴,中央驻地方地勘单位未能享受,这部分补贴数额非常大。据不完全统计,若按每人月补贴1000元计算,则建材地勘中心一年要拿出1.3亿元进行补贴,更何况地方性补贴的标准每年还在不断地增加(如以我中心云南总队为例,与地方差距累计至今欠账达1700多万元;吉林总队欠发吉林省地方地质单位省内地区补贴、高寒津贴等补贴项累计达720万元)。而中央驻所在地的地勘事业单位由于执行的是中央财政预算,在核给的预算中无执行地方性补贴的专项资金,因而解决不了这方面的待遇问题。特别是一些困难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对此待遇问题反响尤为强烈,造成了不稳定因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5.地勘单位生源严重短缺

由于地勘单位属艰苦行业,待遇比较低,难以吸引人才。近年来,我中心驻各省的建材地质总队招收大、中专毕业生相当困难,单位内部有能力、有本事的专业人才留不住。一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得不到及时地补充;另一方面,一批40~50岁的技术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又纷纷提前退休。因而造成了目前地勘单位专业人才断档,钻探人员青黄不接的窘境。这种恶性循环,严重制约了地勘单位的生存和发展。

6.项目争取的难度加大

近几年来,为了加强建材、非金属矿的基础地质工作,在申请国家矿产资源项目立项方面,有关部委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为我中心在进一步提高建材、非金属矿勘查评价方面提供了有利地帮助。但国家在安排矿产资源项目的立项过程中,建材—非金属矿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一直处于被兼顾和从属的地位,因而这一块在国家项目安排中,相对一支从事建材—非金属矿专业队伍的规模而言,项目所占的份额比较小。而在商业地质工作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争取地方资金做地质项目的难度在不断加大。

(二)建议

1.加强对地勘行业改革的统一领导

按照国办发〔1999〕37号文件和 *** 总理的指示精神,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但由于地勘行业体制的改革,原隶属中央的地勘队伍,大部分已属地化,其余进了中央。几年来,这些队伍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尽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作为地勘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地勘队伍之间有着许多共性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由于这种体制上的变化,加之各地、各部门对国办发〔1999〕37号文理解上的不一致和对地勘队伍改革的进程及政策措施意见的不一致,使得国家对地勘这样一个特殊行业的改革导向出现了真空,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没有明确的政策措施保障。有的不论地勘队伍的现状,改革操之过急,导致遗留问题过多而不利于地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在对待地勘行业深化改革的问题上,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决定》中对地勘单位改革的精神,无论是对属地化的,还是进中央的地勘队伍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全国一盘棋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应制定统一政策措施,出台总体指导性意见来推动全国地勘队伍的改革健康平稳发展。

2.养老保险统筹问题

地勘单位进入地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问题,是国办发〔1999〕37号文件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地勘队伍深化改革的关键所在。鉴于建材地勘单位大多未进入地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体系,建议国土资源部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 *** 反映协商,尽快加以妥善解决。一是争取免交进门费,降低进入门槛;二是国家给予地勘单位一定的财政补贴;三是国家和地方 *** 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同当时全国242家科研院所转制那样,以前年度视同进入。

综上所述,地勘单位企业化要想取得重大进展,除国家针对地勘行业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外,当务之急是要尽快解决地勘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地勘单位能与地方的企、事业单位一样,在统一加入社保的前提下,对离退休人员实行社区化管理。只有这样,地勘单位才无后顾之忧,轻装上阵,企业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发生质的变化。

(中国建材工业地勘中心地勘部)

关于测绘资质

如果只自己用,不对地图进行修改和制作,是不要测绘资质的。

如果是做导航电子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那一定要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要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和设备等等,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员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测绘资质跟一般测测绘资质不一样的。互联网地图制作的测绘资质要乙级以上,人员大概20人,具体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如果买的是国家基础测绘资料,一定要有出处的,地图在中国管得很严的,特别是地图涉及到国家安全等等,你说是自己测的,也需要有有关部门验收,质量检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东西,不能瞎蹦出来这么些地图数据,更何况国家基础地图你也做不出来的,也不会让你做。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

你更好去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咨询一下,民间人士一下子讲不明白,也不一定准确。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保密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所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省内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系统的相关数据和图件;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七)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数据和信息。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参照基础测绘成果管理。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的测绘成果。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 (州)、县 (市、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或确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测绘成果资料及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以及为利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服务。第六条 保管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具体工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财政投资完成的可重复利用的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其他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及相关说明。

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建设工程中的测绘成果资料。第九条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市 (州)、县 (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十条 测绘范围跨省或者市 (州)行政区域的,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测绘范围跨县 (市、区)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后,出具汇交凭证。

县 (市、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 (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资料;市 (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资料后,应当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资料。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副本包括:测绘技术设计、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及项目的具体成果和数据使用说明。数字化成果应含元数据。

测绘成果目录或相关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测绘技术设计、概要及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第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同时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测绘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 *** 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第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第九条 下列测绘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潜在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测绘项目;

(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三)受环境条件限制普通测绘单位不适宜从事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一条 涉及抢险救灾急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项目批准手续;

(二)项目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所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信息网或者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实力等条件,邀请不少于3个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信誉和业绩要求;

(四)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测绘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测绘项目说明书;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有关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标准及 *** ;

(九)其他需要的投标辅助材料;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及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二、属于民事权利确认、行政机关正常业务或监督管理事项的,未纳入审批事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执行或借审批之机乱收费的,市 *** 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四、对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

附1:吉林市人民 *** 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9项)

 部 门序号审 批 项 目 名 称备注国资委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2国有资本处置审批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发改委

 4市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及备案5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审批 教育局

 6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7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科技局 8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民委(宗教

局)9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核准资格及换发 *** 食品标识

 公安局

 10对等、非对等国家签证申请审查1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查12外国人居留签证1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签证审批14边境管理区及往来港、澳、台通行证1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16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及在特定地区实施爆破作业

的审批

17特种行业登记证18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19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及焰火燃放许可审批20核发民用枪支持枪、配购证件及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21城市拆迁爆破单位及工程项目审批2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23军工产品储存库技防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2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

验收

25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审批26建筑工程位置审批及消防设计审核27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危险物品通行证核发2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29机动车驾驶证核发30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许可3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32暂住证核发33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工商注册及年检前)消防安

全审核

 民政局

 34建设墓地审核3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6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财政局

 37办理 *** 记账机构许可证38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9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40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减免审批4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票据购领证的申领42罚没票据领用证的申领4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44一般增值税退税及预算收入退库审批4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相关登记、审批46国有划拨供地使用权审批47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人事局

 48市人才交流会审批49

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发证、年检、变更、注销、登记及人才

中介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发证

50市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劳动局

 51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52外国,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就业许可证53职业介绍机构审批5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55工伤认定56职工退休审批57工资总额审核 国土局

 58建设用地审批59占用集体土地审批60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证及划拨土地使用权 *** 、租

赁、抵押审批

61矿山企业采矿权审批6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审批63建设用地预审64土地使用权登记(初始、变更、注销、抵押)65小型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66改制(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建委

6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8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9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70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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