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擅自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地图服务需要资质吗)

2024-05-28 互联网地图服务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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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无资质擅自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地图服务需要资质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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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什么依法

无资质擅自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地图服务需要资质吗)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发现其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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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是什么意思

无资质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 *** 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运营者应当按照 *** 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 *** 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 *** 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 *** 安全负责人,落实 *** 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 *** 攻击、 *** 侵入等危害 *** 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 *** 运行状态、 *** 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 *** 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 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 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之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 *** 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地图地名标注必须规范了!

        *** 部门日前印发《关于清理整治地图不规范地名标注的通知》,要求各地图编制资质单位、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的规定,对本单位编制的地图或在线电子地图的地名标注信息进行自查自纠。

通知要求,各地图编制资质单位在编制地图时应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规范地名在地图上的标注,为社会提供准确的标准地名信息,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尤其是地名标注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通知明确,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地图审核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查地图上的地名标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引导地图编制单位自觉使用标准地名。

      就像一位专家所说,地图不仅反映着领土轮廓,还关系到国家安全、民族尊严。人们无论日常生活,还是外交往来,标准规范的使用地图标注作用重大,意义非凡。

      在互联网时代,地图越来越重要,大家出门的时候通过手机地图查吃喝玩乐,从地点定位到车载导航,几乎很多手机应用都和地图相关,如 *** 、微信和微博的打卡签到,网约车、共享单车,手机地图、车载导航等。因此,把自己的门店或企业标注在互联网地图上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带来客流量。

      那么如把自己的门店或者公司展现在导航地图上呢? 详见文章: 如何进行地图标注

       专业的事情让专业的人做,你的门店(公司)很快就能出现地图上,快速提升你的企业形象,为您的门店带来客流。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测绘地理信息作为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古代就被广泛用于各行各业。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和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共享,推进军民融合,维护 *** 、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加强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体系。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省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获取与处理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地图;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与沿海滩涂地形测量;

(七)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八)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地图;

(五)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 预算。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即时更新。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

因城乡规划、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十一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财政投资的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因测绘进行航空摄影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军队测绘部门批准。

因测绘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影的,应当遵守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提供成果。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数据申请、调取、传输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测绘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商相关部门并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发布地理国情监测信息。

从事地理国情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定期监测、统计和分析地理国情,并对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图涉及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测绘成果应当由具有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

第十七条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

使用测绘成果,实行统一标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九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汇交和保管工作。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提供测绘成果应当依法签订使用协议。对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 *** 、转借。确需复制、 *** 、转借测绘成果的,应当经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权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 *** 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并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更新的资料。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价格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应当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 *** 信息安全、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 *** 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河、山、洞、岛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江苏江苏省等字样和依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财政资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

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使用已有的适宜的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

对前款所指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广电、民政、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版图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加强版图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编制、出版地图和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和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地图的标准样图,并定期更新,提供无偿使用。

编制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三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性地图和主要表现地包含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地图。

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定。

生产制作附有国界线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音像制品、标牌、广告以及玩具、纪念品、工艺品的,应当使用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图形;生产制作单位自行制作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地图集(册)、政务服务用图和互联网公益性地图审核,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专业审查的,应当告知送审单位,地图内容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负责地图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由地图安全审校人员负责地理信息审校、上传、发布工作,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 *** 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组织测绘地理信息、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保、民政、民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 *** 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目录,增加基础地理信息供给,实现基础地理信息开放共享。

第三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浏览、查询、接口等在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应当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国情专题监测信息。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涉水、大气、植被、土壤、矿产、地面沉降等生态保护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 *** 上传输涉及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服务的,不得泄露个人位置信息。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

(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第四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经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应当提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站点信息备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负责指派单位或者专人保管;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

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免受电磁波发射干扰的安全控制距离不少于二百米。

第四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的一、二等和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A、B、C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三、四等和由市、县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D、E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

第七章 资质资格和市场

第四十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与测绘执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发放、注册工作。

第四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 *** 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安全、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拟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经发包单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招标和 *** 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度。

第五十条 招标和 *** 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的,应当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动态监控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和 *** 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测绘资质和市场信用、测绘评标专家资格、评标 *** 和中标价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未经招标投标且低于成本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监督检验。

第五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建立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

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秘密,不得危害安全。

第五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安全、保密、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之一款规定,未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一款规定,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相关部门可以暂停财政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承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测绘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关闭37个涉密地图网站?

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共搜索和检查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41670个,其中存在问题的网站有3686个,占检查总数的8.8%。问题网站中存在政治问题的网站有831个,存在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网站有37个,存在其他问题的网站有2818个。

对此,有关部门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整顿期间,对于存在问题的网站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947份,整改网站1031个,关闭网站221个,通报违法违规案件96件。通过专项治理,绝大多数地图服务网站,尤其是国内知名地图服务网站已撤销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删除涉嫌泄密的兴趣点和敏感信息,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近日,由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国家保密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会”在北京召开。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国家测绘局局长徐德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国家测绘局副局长闵宜仁主持。

徐德明说,在全社会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对于规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公民的国家版图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维护国家 *** 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他说,自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关心重视下,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建立了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各部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职责明确,统筹协调,为专项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完善了互联网地图管理的政策法规。首次建立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准入制度,强化了互联网地图服务法制化管理,完善了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的有关规定,健全了互联网地图审核程序。三是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了存在损害国家 *** 、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以及利用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或粗制滥造擅自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四是广泛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目前,互联网上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明显减少,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逐步规范,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显著增强。

徐德明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要认真总结借鉴专项治理工作经验。专项治理历时一年半,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系统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具有开创性、填补空白性质的工作。要把专项治理的成功经验和创新 *** ,以及反映出来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分析、认真研究,为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管、加强网上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和防范等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是要切实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要结合网上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地图市场监管、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等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有关工作,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一要加快建立健全有关政策法规,强化法律支撑,促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规范化、法制化;二要针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特点,进一步加强监管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三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普及地图及地理信息相关基础知识;四要进一步强化部门合作,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三是要加强合作做好网上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网上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 *** 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希望各部门不断根据形势发展的新变化,继续加强合作,共同做好网上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和防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

会上,国家测绘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司长李永雄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情况做了介绍。参加会议的人员共同审议了拟上报国务院的《关于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报告》,针对如何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强化网上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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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绘制一张故乡的地图并打印,如何让它变得合法销售

 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 确立我国地图审核制度

法制网记者 李立

漏绘重要岛屿、错绘国界线……这些年“问题地图”的不断曝光,持续成为我国地图管理专项治理的一大重任。为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编制出版市场的发展,9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明确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送审,明确地图出版准入制度。

征求意见稿设专章强化了对互联网地图服务 的监管。明确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批的地图提供服务,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审地图,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

征求意见时间至2012年10月26日前。社会各界可登陆中国 *** 法制信息网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编制地图禁5项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5项内容: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 *** 测绘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界线标准样图、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组织编制包含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内容的公益性地图,并向社会公布,供无偿使用。

设立地图分级审核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征求意见稿要求,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当经保密技术处理。

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分级审批制度。国务院测绘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世界地图、全国地图;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历史地图;主要表现地为境外的地图。

省级 *** 测绘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国界线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

设区的市级 *** 测绘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无明确审核依据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级 *** 教育部门会同省级 *** 测绘部门组织审定。

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出口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

针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风起云涌及其伴生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后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地图阅读、下载、引用、复制、发送、嵌入等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征求意见稿要求, ***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内容的监督检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批的地图提供服务,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本条例第八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得表示的内容。

国家实行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更高可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网北京9月25日讯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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