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增值服务(包括浏览、搜索、导航、定位、标注、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下载等)必须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2)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3)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4)在互联网上登载、复制、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互联网地图,必须在相应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地图审图号和著作权信息,并应经互联网地图著作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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