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落实(地质灾害治理主体责任)

2024-04-27 地质灾害资质 65
A⁺AA⁻

今天给各位分享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落实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地质灾害治理主体责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目录一览:

地质灾害有哪些有效防治措施又有哪些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现象,我们应该做好地质灾害防范 措施 。下面是我整理的地质灾害及防治措施,欢迎阅读。

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落实(地质灾害治理主体责任)

地质灾害及防治措施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人工切坡等因素的影响,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或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滑坡的诱因:(1)地震;(2)降雨和融雪;(3)地表水的冲刷、浸泡;(4)河流等地表水体对斜坡坡脚的不断冲刷;(5)开挖坡脚;(6)蓄水排水;(7)堆填加载;(8)劈山放炮,乱砍、乱伐。

滑坡发生的规律:下列地带是滑坡的易发和多发地区

(1)江、河、湖(水库)、沟的岸坡地带,地形高差大的峡谷地区、山区铁路、公路、工程建筑物的边坡等。

(2)地质构造带之中,如断裂带、地震带等。

(3)易滑(坡)岩、土分布区。

(4)暴雨多发区及异常的强降雨区。

滑坡防治措施:滑坡的防治要贯彻“及早发现,预防为主;查明情况,综合治理;力求根治,不留后患”的原则结合边坡失稳的因素和滑坡形成的内外部条件,治理滑坡可以从以下两个大的方面着手:

1、消除和减轻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危害滑坡的发生常和水的作用有密切的关系,水的作用,往往是引起滑坡的主要因素,因此,消除和减轻水对边坡的危害尤其重要,其目的是:降低孔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防止岩土体的软化及溶蚀分解,消除或减小水的冲刷和浪击作用。具体做法有:防止外围地表水进入滑坡区,可在滑坡边界修截水沟;在滑坡区内,可在坡面修筑排水沟。在覆盖层上可用浆砌片石或人造植被铺盖,防止地表水下渗。对于岩质边坡还可用喷混凝土护面或挂钢筋网喷混凝土。排除地下水的措施很多,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结构特征和水文地质条件加以选择。常用的 *** 有:(1)、水平钻孔疏干;(2)、垂直孔排水;(3)、竖井抽水;(4)、隧洞疏干;(5)、支撑盲沟。

2、改善边坡岩土体的力学强度通过一定的工程技术措施,改善边坡岩土体的力学强度,提高其抗滑力,减小滑动力。

常用的措施有:

(1)、削坡减载;用降低坡高或放缓坡角来改善边坡的稳定性。削坡设计应尽量削减不稳定岩土体的高度,而阻滑部分岩土体不应削减。此法并不总是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要在施工前作经济技术比较。

(2)、边坡人工加固;常用的 *** 有:修筑挡土墙、护墙等支挡不稳定岩体;钢筋混凝土抗滑桩或钢筋桩作为阻滑支撑工程;预应力锚杆或锚索,适用于加固有裂隙或软弱结构面的岩质边坡;固结灌浆或电化学加固法加强边坡岩体或土体的强度;SNS边坡柔性防护技术等。

泥石流是由于降水、暴雨、冰川、积雪融化水,产生在沟谷或山坡上的一种挟带大量泥砂、石块和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是高浓度的固体和液体的混合颗粒流。

泥石流的诱因:

(1)不合理开挖; (2)不合理的弃土、弃渣、弃石;(3)滥伐乱垦。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

泥石流防治措施:根据滑坡泥石流发生的规律和活动强度,全面规划,采取远近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综合防治。近期目标是:严禁乱砍滥伐、乱采乱挖、乱堆乱倒等不良行为;远期目标是:对从事地面和地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治理措施,尽量减少植被破坏,减少人为水土流失。

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我矿地质灾害表现形式主要是雨季型,主要发生在主汛期5月至9月,以突发性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地裂缝为主,集中强降雨是主要诱发因素。为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发生的滞后性,全矿地质灾害防治以汛期5月至9月作为重点防范期。要求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早进入重点防范工作状态,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安全渡汛,更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地质灾害防治原则和目标

(一)防治原则

1.坚持 *** 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

2.坚持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3.坚持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的原则。

(二)防治目标

认真贯彻 *** “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

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基础性调查,以减少、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

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群众居住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根据20xx年全矿地质灾害普查情况和2011年地质灾害发生的情况分析,地质灾害活动区域主要在山区以及近期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扰动较大的区域。

我矿防治重点:由于受地质环境的影响,在单点暴雨条件下的雨季常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

(二)主要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我矿乡村交通公路的地质灾害主要是道路两侧的边坡,由于切坡过陡导致稳定性差,汛期明显加剧边坡的失稳,导致崩塌、滑坡。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监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重点矿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矿区、工业区均受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威胁,主要表现为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矿区地质灾害的防治显得十分重要。镇安监办和县煤管站要切实加强对各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矿山企业开展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范不合理工程行为,及时组织各矿点及有关人员对矿区周围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要督促企业特别重视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监测,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滑坡或泥石流灾害。

(四)河流及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对库区范围要加强防范因强降雨影响可能发生不同程度的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等灾害。各村、各单位要加强预测防范,落实责任,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进行合理避让,更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碾焉煤矿雨季三防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矿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电话:8011),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发生地质灾害后的指挥机构为碾焉煤矿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碾焉煤矿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好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或调整充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拟订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值班电话。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日常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机构建全、人员落实;二是要组织编制和及时发布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三是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四是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五是制定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六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条件的要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演练;七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的检查,督促责任部门采取措施,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单位、项目业主编制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积极协助办公室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各有关部门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落实防灾措施,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三)落实预防措施。一是建立群测群防 *** 。建立群测群防 *** 体系,落实点上防灾预案,每处灾害点必须逐级落实具体责任人及监测人,按规定要求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对存在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发放防灾避险牌,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演练,提高对地质灾害的实战、协调、配合应急反应能力。二是加强监测预报。要密切关注气象台发布的强降水天气过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认真分析本矿区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预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三是落实防灾措施。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在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相关村组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工程建设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并采取工程应急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开展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遏制地质灾害发生的重要举措。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对我矿矿山开采等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规定实行备案登记。

(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力度。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宣传计划,充分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以及防御的基本措施向公众宣传到位,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突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汛期是我矿地质灾害的高发期,也是全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防范期。各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要认真做到“三落实”,即落实灾害监测点,落实防灾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六项制度”,即层层负责制度、汛期值班制度、“两卡”发放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应急调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抓实“三项措施”,即简易观测措施、灾前报警措施、紧急避让措施。

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计划

一、汛期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降水趋势预测。根据市气象局天气预测, 年我市主汛期(4-6月)降水量约为1000mm左右,较常年(多年均值为853.3mm略偏多,由于雨量时空分布不均,有降水相对集中期,局部地区有洪涝与内涝发生。

二、主要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地质灾害防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依照市 *** 下达的 年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状的要求,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制,重点防御乡镇要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领导机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要落实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部门,要在同级 *** 的统一领导下,依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要求,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坚持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值班制度

及时发现并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新发生或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点,各级 *** 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城镇、学校、居民点、交通干线、旅游景区、重要工程等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要及时组织专家调查,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措施。同时,及时向受威胁的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增强他防灾意识和救灾能力。要建立和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重点防御区域,重点防范期内,遇有灾害性天气或较强降水时,市、县两级国土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坚持通讯疏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险情或灾害。

(三)坚持灾情速报及应急调查制度

要健全完善市、县、乡(镇)村(或矿山企业)和重点危险点的地质灾害信息 *** ,及时掌握地质灾害信息。要坚持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出现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隐患,须在4小时内,向市、县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上级 *** 演讲。市、县两级国土部门在接到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隐患演讲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提出相关防灾措施,必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连续集中降雨达80毫米时,要果断撤离所有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

(四)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根据我市地质灾害的分布、规模及危害性等有关情况, 年已将 市 镇 村石塘等22处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列为市级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点进行监测和预防。各县(市、区)要加强地质灾害实地调查,编制外地的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点,对市、县二级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点,要切实落实防灾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对一些可能诱发和加重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要及时制止、纠正,同时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对已经发生并造成危害的要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治理。

要进一步完善县、乡(镇)村、组、监测员五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 。重点防御区域和隐患点,由所在乡(镇) *** 负责日常监测工作。各级国土、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防灾减灾预警系统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及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为防灾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重点培训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乡(镇)国土资源所长、乡村干部和监测人员,要组织全市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宣传培训。增强地质灾害监测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宣传手册、培训班等广泛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把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更低。

(六)加大防治经费投入

各级 *** 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调查、监测、预报、抢险、躲避搬迁、治理以及灾后恢复提供资金保证。依照“谁诱发谁治理”原则,因防汛、水利、交通、城建、矿山等工程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各地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治地质灾害(隐患),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活动。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边坡工程(含建筑、交通、水利边坡工程,下同)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隐患,是指具有一定程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经调查认定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现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治理和治理工程维护:

(一)预防,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隐患)基础调查、应急调查、危险性评估、专业监测、专业巡查、汛前排查、群测群防、技术咨询、宣传、培训、奖励、防治管理系统建设等;

(二)应急,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临时应急抢险处置工作或者市 *** 、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紧急工作;

(三)治理,包括既有地质灾害(隐患)的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配套防治(以下简称配套防治);

(四)工程维护,包括专项治理工程、配套防治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技术咨询等。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辖区责任、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 *** 及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单位和个人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第五条 各区人民 *** (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 *** )在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登记排查制度,组织地质灾害(隐患)巡回检查;

(二)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

(三)负责因自然因素引发或者治理责任无法落实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代为承担地质灾害(隐患)强制治理;

(四)负责因自然因素引发或者治理责任无法落实的专项治理工程的维护。第六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市地质灾害(隐患)及其等级、防治责任进行调查、认定。

建设部门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部门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水务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 *** 投资的专项治理工程按照规定予以立项并安排建设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年度 *** 投资项目计划核拨专项治理工程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预算有关规定安排其他地质灾害(隐患)防治费用。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协助规划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市、区 *** 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治理及工程维护费用,由 *** 承担;

(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按照“产权归属与预防责任统一”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的责任单位承担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费用;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建设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维护费用。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区 *** 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承担本条之一款第(二)、(三)项规定防治费用的,有权依法追偿。

2018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

2018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 ***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等经费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人民 *** 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人民 *** 应当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人民防空、气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的教育,培养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专项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隐患点分类处置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按照 *** 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询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评估规范要求,并满足下列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

(一)地面沉降易发区内六层以下(含六层)的住宅建筑物、高度二十四米以下(含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物和基坑开挖深度小于四米(含四米)的建设工程;

(二)其他类型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三层以下(含三层)的住宅建筑物。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提供服务。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监测 *** 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期排查工作。

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组织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要求,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监测人员和相关工作措施。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地质灾害监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 *** 等媒体或者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报。

地质灾害险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预(警)报发布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地质灾害预(警)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报。

第十七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 *** 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其边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 *** 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转移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地质灾害险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 *** 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新建工程建设或者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的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可以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九条新建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改建或者扩建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市、县人民 *** 应当对农村村民住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坑降排水、地下空间开挖、大面积堆载等工程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工程性地面沉降以及其他地质灾害的发生。

省人民 *** 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 ***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非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封堵或者拆除非法开采地下水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 *** 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和乡(镇)人民 *** 应当组织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并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范围和受威胁对象,以及预警信号、人员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按照抢险救灾需要,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确定避灾安置场所,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 *** 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 *** 。

当地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 *** 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预(警)报、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安、民政、卫生、食品药品、气象、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当地人民 *** 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人民 *** 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指示,主动转移到安全地带。

第三十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房屋、土地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发生原因,评估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地质灾害治理和灾后重建等对策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一级人民 *** 。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地质灾害分级治理的规定组织治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组织治理并承担治理所需经费;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前款规定的责任人,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 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 *** 确定的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的建设,可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直接制定应急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三十六条 *** 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指定有关单位管理和维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人组织竣工验收,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六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三十七条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市、县人民 *** 应当对该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学校、村(居)民等组织实施避让搬迁。鼓励村(居)民自行避让搬迁。

第三十八条对村(居)民组织实施避让搬迁的,市、县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搬迁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

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在搬迁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搬迁安置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予以保障。

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荒地。

第四十条市、县人民 *** 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其组织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处置、解决争议的 *** 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十一条 *** 组织避让搬迁和村(居)民自行避让搬迁的,省、市、县人民 *** 应当在搬迁安置费用等方面予以支持。省人民 ***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搬迁安置费用的支持力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截留、挪用、移用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

(二)未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或者拒绝提供查询服务的;

(三)未及时划定、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的;

(四)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未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落实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地质灾害治理主体责任、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落实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留言咨询
提交留言

您将免费获得

  • 全面诊断

    您将获得专家对您公司申请资质所需条件的全面诊断服务,我们不同于传统代办公司,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浅显的建议

  • 找出疏忽点

    我们在了解您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公司目前不利于资质申请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 分析需求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经营情况的资质需求。

  • 定制方案与报价

    对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将结合您公司目前的情况,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一份资质代办方案及报价单。

获取方案

×
请设置您的cookie偏好
欢迎来到资质参谋
我们希望在本网站上使用cookie,以便保障本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转及服务优化,有关我们使用cookie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了解更多。
接收Cookies
决绝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