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测绘地理信息保密知识,以及测绘地理信息保密知识培训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录一览:
- 1、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文件
- 2、测绘活动应遵守的保密法律法规
- 3、测绘成果保密的特征
- 4、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 5、测绘项目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有哪些
- 6、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
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文件
测绘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尤其是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直接关系国家 *** 、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其危害重大而深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地理信息安全工作,胡 *** 、 *** 等 *** 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管理、督促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失泄密案件发生。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面临严峻形势。部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和使用单位保密意识淡薄,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违规存储涉密信息,甚至在互联网上发送、传递涉密信息;非法获取、提供和买卖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多地发生境外组织和个人窃取我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案件等。当前,测绘地理信息载体种类和表现形式更加丰富,数字化成果广泛应用,传播途径更为多样,给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管理带来严峻挑战。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使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地理信息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 *** 应当积极推进 *** 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 *** 信息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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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 *** 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 *** 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 *** 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 *** 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 *** 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测绘活动应遵守的保密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商国家及军队保密主管部门决定后,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
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商国家及军队保密主管部门决定后,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
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
测绘成果保密的特征
(一)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客观存在的实物
测绘成果是对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和属性的客观反映,测绘成果保密的关键是一部分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大小、形状、空间位置及其属性需要保密,例如军事设施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和属性需要保密,有些政治设施、经济设施、科技设施以及国家安全设施等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属性需要保密,决定了相应的测绘成果必须保密。这些特定的设施都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客观存在的实物。
(二)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具有广泛性
无论国家或者地区的测绘成果,都是对国家或者一个区域自然地理要索和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和属性的客观反映。这些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不仅分布广泛,其数量也是十分浩大的。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为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等都属于国家秘密,这些国家秘密的相当一部分都会通过测绘手段,真实地反映在不同类型的测绘成果上。因此,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具有广泛性。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数量大,涉及面广
截至2008年底,我国地理信息产业从业人员超过了40万人,地理信息市场总规模达到600亿元,地理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测绘成果的数量巨大,其中大部分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重力测量系境的控制点数量至少有100多万点的数据,国家1:1万至1:100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数据库和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及数据库以及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信息、数据库等,都涉及国家秘密,与这些测绘成果直接接触的人员数量是相当大的,这些人员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也非常广。
(四)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时间长
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要素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物质实体,这些物质实体一般情况下都会长期存在着,即使由于各种人为和不可抗力使这些物质实体不存在了,也会由此而产生新的保密内容。特别是各类测绘系统的点位和数据,始终是测定保密要素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的依据。因此,除国家有变更密级或解密的规定外,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都是长期的,需要长久保存。
(五)测绘成果不同于其他文件、档案等保密资料
测绘成果一经提供出去,便由使用单位自行使用、保存和销毁,与其他带有密级的文件、档案等秘密资料不同。其他带有密级的文件、档案、音像等资料一般都采取登记借阅的方式,借阅完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因此,对提供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人员都要有特殊的要求,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为此《测绘法》明确规定,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绝密级事项: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 *** 及海洋权益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3.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机密级事项: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 *** 及海洋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3.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4.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严重损害的。
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一)绝密级事项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 *** 及海洋权益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3.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测绘项目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有哪些
测绘项目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有九个条件,如下:
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
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专管人员监督;
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单位主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负责部门派员销毁;
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交换和共享,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测绘应急保障等,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第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应急保障制度,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供及时、有效的测绘成果和技术服务。第五条 测绘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应用开发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以及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第六条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和保管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资料。第八条 省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设区的市、县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其中,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测绘项目出资人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可以约定由一方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并保证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真实齐全、整理规范。第九条 测绘成果资料实行无偿汇交。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应当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包括:
(一)国家等级卫星定位测量、三角(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的测绘点之记、成果表、网图(路线图)和相关技术报告;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以及航空摄影验收报告、索引图、航空摄影仪检定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以及数据说明文件;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和相关技术报告;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和相关技术报告;
(六)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图和相关技术报告;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
应当汇交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包括:
(一)城镇以及区域性沉降观测成果目录;
(二)管线测量成果目录;
(三)地籍测绘成果目录;
(四)房产测绘成果目录;
(五)专题地图(含影像图)成果目录;
(六)地理信息系统成果目录;
(七)互联网地图的兴趣点目录;
(八)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目录;
(九)水下地形测量、扫描测量成果目录;
(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具有共享价值的其他测绘成果目录。第十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时出具汇交凭证。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在本年度7月和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和数据库。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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