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法律知识,房产测绘法律知识培训

2024-05-06 测绘知识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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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览:

房产纠纷法律小常识,买房再也不会糊里糊涂了

在购房中要注意哪些问题?遭遇纠纷后又该怎样有效的 *** ?在此特地给广大购房者收集了一些房地产 *** 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定金可不可以退?

“订金”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这是开发商欲规避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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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签订后,因价格变化原因,可以反悔吗?

商品房也是一种商品,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没有发生约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从法律上讲,开发商降价对老业主来说是很难 *** 的,这属于房地产交易的风险。除非合同有约定,如果签合同时开发商有书面承诺,承诺不降价,或若降价就赔偿业主损失,这样就可以获得赔偿。打砸售楼处只能徒劳无果,甚至会构成犯罪。

3、“五证”和“两书”是指?

“五证”是指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4、购买手续不全的商品房会有什么风险?

1、业主取得权属证书的期限无法确定;

2、为取得权属证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3、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不能上市交易;

4、可能被 *** 以违法建设 *** 。

5、房地产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要承担责任?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是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除外。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6、购房人反悔怎么办?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前,购房人反悔,不想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7、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怎么办?

针对开发商延迟交房,业主们可集结起来找开发商讨个说法,如果不行可走法律程序。

根据《合同法》之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

8、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一是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

二是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以上情形,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

此外,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比如:开发商故意告知置业者虚假情况,如竣工日期,装修规格及质量标准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无效。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要求退房。

买房子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识

一、买房、签约时应注意:

1、尽可能买现房或准现房。这样可以避免不少风险,如:窗台的高低、净高太低、阳台设计不合理、房屋太小、管道设备层、房屋烂尾、室内有害气体、改变房屋结构、裂缝等表面质量问题。

2、争取一步到位直接签订合同,不要交定金,也不要签订认购书等,否则,容易被动和受制约。实在要交定金,也不要交太多。虽然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从法律上一般定金是可以退的,但大家不要给自己添麻烦。

3、按照法律规定,将开发商在楼书或广告中的承诺写进补充协议。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写,事前可准备一部小录音机,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录下来。

4、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同时也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以防办理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发生变化(涨价等)。

5、列明应交费用清单,避免乱收费。

6、注意律师代表谁?目前在房地产领域,办理房地产业务的律师有3种,其中包括:开发商的律师、银行的律师、业主的律师。只有业主自己聘请的律师才能替业主自己说话。

7、签订尽可能详细的补充协议(注意审查出卖人提供的补充协议),或集体签约;并写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很多业主合同签完后,除了自己的签名是自己的以外,其他文字都是别人的字体,这样太被动。

二、收楼时应注意:

1、根据合同列明的交楼时应提交的相关文件,如: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进行验收,据此办理入住手续。实在不行则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避免既成事实。

2、根据合同列明的交楼标准实地进行验收,并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注明相应的问题。如果不让您入室查验,则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避免既成事实。

3、注意相互联系,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打下基础。

三、发生纠纷时应注意:

1、从签约的开始就要注意留好证据,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对方的书面材料。

2、确定正确的诉讼策略,如:先行政诉讼还是先民事诉讼?这是决定官司成败的关键。

3、可能的情况下,发挥集体的力量或请消协或媒体介入。

格局的方正、采光是否良好,坐在客厅会不会感到压迫感,附近周遭交通是否方便,以及最近很重要的地势是不是不会被水淹之类,还有以前这里有没有发生不祥的事情,如跳楼、凶杀、自杀,或比如附近有没有墓地,晚上回家时,当地的治安好不好,如果是住大楼,还要看管理人员好不好,有没有认真巡视以及严格把关出入人口

1、大家购房所付的保险费其实是可以打八五折的,不要在售楼处买保单,外面的保险公司都可 以为你打折。

2、现在高价房根本不用首付三成,但是你不要去找大银行,找像民生、浦发等小行,你完全可以办成8成贷款,四大银行每年都要被央行来查,所以他们很少违规,但小银行却可以不受限制。

3、开盘绝对没有好房子,好的房子全部被保留,然后每个月推出几套,但单价升得很快,要么就是你有关系,我们才给你好的房子。

4、广告没有一个是真的,千万别相信其中的外立面颜色,很多造出来比画的难看多了。

5、售楼员会用许多 *** 来逼你买房(业内叫SP),让你无时无刻感到紧张,这时你千万要冷静。要自己看中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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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别以为高层中的九到十一楼不错,那你大错了,这些楼层正好是扬灰层,脏空气到这个高度就会停顿,我们是不会告诉你们的。

7、别对景观抱太大希望,树和草是在交房前一个月从外地买来直接插土进去的,所以能多多存活就不错了。

8、别以为面砖的外墙是好的,其实面砖漏水比涂料漏水的几率大多了,在国外都是用的高级涂料,没人用面砖当外墙.

9、别以为实测面积是对的,其实测绘局都被我们买通的,少你一个平米你也看不出来,但是国家就只承认他的测绘报告。

10、得房率,绿化率,容积率大多都是与实际不相符的,千万别相信我们,我们只是听工程部随便说说的,能对八成就不错了。

11、漏水和外立面的材料根本没关系,你们要关心的是桩有多深,因为新房漏水大多是因为房屋沉降过大,造成外墙裂缝才漏水的。

12、不要再相信任何奖项,我们公司买到的更大的一个奖是全国人居经典奖,是在人民大会堂发的奖状,你说大不大?五万一个嘛!

13、开盘的时候售楼处会有许多四五十岁的人在模型边上说这个房子好,千万别信,这些人大多是公司的领导来捧场的。

14、注意,有人 *** 公司来 *** 的楼盘他们通常花样最多,比如排队买号等,但是开房商直接销售就不会搞很多花头,那是因为 *** 商想赚开发商更多的 *** 费。 15、为何所有凸窗看上去很大,但是能通风的只有很小一扇,我们说是为了安全,其实是开发商都是为了省钱而内部统一那么做的。

16、如果报纸广告上的哪个楼盘单独印了一个房型,那你千万不要去买这个房型,不是买不掉的就是位置有问题,我们叫最后冲刺,你想啊,他干嘛不印其他的呢?17、到售楼处后直接问售楼员看一样叫销控的本子,这样你才可以确切的知道哪些房子是真的没了,哪些房子还在,这本东西特别准,只有少数楼盘会做一份假的。

18、一个好的施工单位关键是看他的工地是否干净,建材堆放是否井井有条。

19、不要相信物业管理会是广告上的外资单位来管理,通常只买他们的一个名字,然后叫物业顾问,这些外资物业公司通常只为单价在一万以上的楼盘来服务,别的其实都由本地公司来管理。

20、不要相信建筑设计是什么美国或加拿大的公司,这也是假的,国家规定外资设计单位不能单独参与一个楼盘的建筑设计,而必须是是外加一个国内设计公司来共同设计,但是真正做出房型的就是国内公司,弄个外国名字只是满足你们的崇洋 *** 的心理。

如今,买房越来越成为普通百姓不堪承受之重。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旨在抑制房价,但毕竟房子掌控在开发商手里,更大的利润是他们的最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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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的测量 *** ?

关于商品房面积测量的法律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2-22

【生效日期】1998-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12月22日批准实施)

一、概述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商品房销售活动中各类房屋销售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2、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

GBJ96--19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CH5001--1991房产测量规范。

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定义

本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3.1 商品房销售面积

--商品房整幢出售,其销售面积为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3.2 整幢房屋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3.3 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系指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3.4 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

3.5 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和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6 阳台建筑面积

阳台建筑面积系指阳台地面底板外沿在水平面的投影。

3.7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系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3.8 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即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3.10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之积。

二、测量要求

4、房屋边长测量应连续测量两次取平均值(中数*),两次测量读数之差(较差*)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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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卷尺 │△L’=±0.0005L(L>10) ┃

┃ │ =±0.001L(L≤10) ┃

┃ │△L’--两次测量读数之差 ┃

┃ │L--被测边长 ┃

┠——————————┼———————————————————————┨

┃ 手持式测距仪 ││△L’│≤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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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分段边长之和与房屋总边长之差△L不超过(1)式规定:

n

△L=±0.004∑L1 (1)

i=1

式中:n--房屋边长分段数;

L1--分段边长,i=1、2、3、……n。

6、商品房面积测量标准不确定度u(中误差*)如(2)式所示。

商品房面积测量标准不确定度:

u≤(0.02√--S+0.001S) (2)

式中:S--商品房实测面积,单位:平方米。

其扩展不确定度(限差*):

U=2u (p=95%)

*测绘行业术语。

三、测量项目与测量设备

7、测量项目如表2所示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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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号 │ 测量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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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1 │ 套内使用面积┃

┠————————┼—————————————————————————┨

┃ S2 │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

┃ S3 │ 套内墙体面积┃

┠————————┼—————————————————————————┨

┃ S4 │ 套内建筑面积┃

┠————————┼—————————————————————————┨

┃ S5 │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 S6 │ 套房销售面积┃

┠————————┼—————————————————————————┨

┃ S7 │ 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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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于商品房面积测量的设备如表3所示,也可选用不低于表3给出技术指标要求的其它测量设备。

上述测量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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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测量设备名称 │ 主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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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钢卷尺 │示值误差:±(0.3+0.2L)mm┃

┃ │ │式中:L-以米为单位的被测距离值 ┃

┠—————┼—————————┼——————————————————┨

┃2 │刻度直角钢尺 │测量面垂直度:0.5mm/500mm┃

┃ │ │ 示值误差:±0.48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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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手持式测距仪 │ 测量范围:(0-140)m ┃

┃ │ │扩展不确定度:5mm(p=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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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纬仪 │J2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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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拉力计 │测量范围:(0--100)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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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测量 *** 与面积计算

9、测量前准备

9.1 商品房测量前应参照购房协议实地调查,对分户权界线及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进行确认,按附录1对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进行确认。

9.2 房屋面积测量平面草图应实地绘制,楼房要分层绘制。尽量按几何图形分块,并编写序号。

房屋面积测量平面草图是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的原始依据,其式样见附录5。

10、测量点位的选取

10.1 套内房屋边长测量

测点一般取距地面1.2m±0.2m的高度,在房屋的两个长边、两个短边的1/6和5/6位置,两测点应保持水平。房屋边长较长时,应适当增加测点数。

10.2 墙体厚度测量

测点一般取距地面1.2m±0.2m的高度,距门(窗)框(左、右两点)0.2m位置。

10.3 阳台边长测量

阳台边长测量选点参照10.1,阳台的长、宽每边选取两个测量点。

10.4 整幢建筑物外围尺寸测量

测点一般取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距地面1.2m±0.2m的高度紧贴墙面的水平位置。当无法选取上述测点的位置时,可选取尽可能靠近上述测点位置为测量点位,或用刻度直角钢尺在被测长度的两个端面的延长期上选取等效测量点位。

室内分段测量之和(含墙身厚度)与房屋外廊的全长的差值满足第5条要求时,应以房屋外廊数据为准,分段测量的数据按比例配赋。超差需进行复测。

11、测量 *** 与面积计算

11.1 套内使用面积

以矩形房屋测量为例:

用钢卷尺(或测距仪)测量套内各矩形房屋长边、短边的边长,在每个测点上,使测量线与被测量边保持平行,连续测量两次,两次测量值之差应不超过表1规定。

取连续两次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一个测量点的测量值,以各测点的测量值的平均值分别作为长边和短边的边长测量结果L1i和D1i。读数精确到0.001m。

套内房间边长测量值时,对已进行墙面装饰的,应加上装饰面厚度1。

装饰面厚度可参考结构设计施工总说明或地区标准图集说明,按墙面材料种类、原料配比计算。

套内第i个矩形房间的使用面积

S1i=(L1i+2I) (D1i+2I)

套内使用面积

n

S1=∑S (5)

i=1

n--矩形房间数(或矩形块数);

i=1,2,……n。

11.2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S2为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其中矩形阳台建筑面积按11.1测量 *** 测量阳台围护结构的长、宽,对有共用墙体的,应计算一半墙体面积。

11.3 套内墙体面积

靠近门窗部位的墙体厚度可直接测量,其他无法直接测量的,测量墙体的内外尺寸,计算差值求得。对于已进行墙面装饰的,需减去装饰面厚度。

对于砖墙结构,按设计图纸的标准说明,取实测值最接近的设计值作为墙体厚度;对于其他不属于标准厚度的墙体,按实测值计算。

各墙体长度乘以墙体厚度得出各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S3为共用墙体面积的一半与全部非共用墙体面积之和。

11.4 套内建筑面积

11.4.1 套内建筑面积S4应为11.1、11.2和11.3测量结果之和。

S4=S1+S2+S3 (6)

11.4.2 套内建筑面积还可用下述 *** 测得。沿各套建筑结构外围,用钢卷尺(或测距仪)测量各部长的长边、短边,按11.3的 *** 测量和计算出各外墙墙体厚度。再分别计算出长边平均值与其两端墙体厚度一半的差值、短边平均值与其两端墙体厚度一半的差值,则两差值的乘积与各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即为各被测套内建筑面积S4。

11.5 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1.5.1 共有建筑面积应参照上述有关测量 *** 进行测量。

11.5.2 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和 *** 见附录2。

11.5.3 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S5的计算

a.多层商品住宅楼中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各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b.多功能综合楼中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本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幢内各功能区建筑面积之和

本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本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共有建 本功能区独用的共有建筑面积+本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筑面积 =---------------------------

分摊系数 本功能区内各套建筑面积之和

(功能区)

同功能区内某户(套)=同功能区内某套建筑面积×分摊的共同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功能区)

11.6 套(单元)房销售面积

套房销售面积S6应为套内建筑面积S4与本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S5之和。

S6=S4+S5 (7)

11.7 整幢商品房建筑面积

测量整幢商品房建筑面积S7时,用钢卷尺在房屋外侧勒脚以上处测量房屋外围的两个长边、两个短边,应符合10.4的要求。当测量距离大于30m时,在钢卷尺零刻线端钩上拉力计,当拉力计示值达到50N时,读取边长测量值。测量时现场温度与检定时温度相差±15℃以上,应按下式进行温度修正。

△Lt=L20(a1-a2)(t-20) (8)

式中:△Lt--温度t时尺长修正值;

L20--20℃时尺长;

t--测量现场的温度;

a1--钢卷尺的线膨胀系数;

a2--被测墙体的线膨胀系数;

若用激光测距仪测量房屋外围边长时,测距仪的前沿要紧贴被测边长的起点,激光束应投射到位于被测边末端的目标板上,并使光束两端在同一水平面。

在高海拔地区使用手持式激光测距仪,空气折射率对被测距离的修正量计算公式见附录4。

11.8 非矩形房屋面积与计算

非矩形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按附录3进行。

五、测量结果的处理

12.1 分摊系数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以上。

12.2 所有面积计算过程中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所有面积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单位为平方米。

12.3 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结果按附录6格式出具《测量报告》。

(注: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附录5、附录6、附录7等内容省略。)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号

【发布日期】1999-06-22

【生效日期】1999-06-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5号)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

之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市场计量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管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应当以平方米(m2)为计量单位。

第六条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者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与商品房面积计量有关的图纸、资料等。

第八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配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测量人员熟悉《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房屋面积测量的理论和基础知识,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数据公正、准确、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纠纷调解和仲裁测量,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测量机构出具的计量数据为淮。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更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测面积有误差怎么办?

购房者的收房验房的时候,会对房屋的面积进行测量,以确保所得的实际面积与开发商给出的面积相一致。然而,实测面积出现误差也是常见的现场。那么这种误差是怎样产生的?业主遇到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

面积误差是如何产生的?

1.图纸测算和现房测量由于测量对象实体不同可能会产生误差

购房人在购房时(主要指期房)拿到的面积叫“预测面积”,它主要是测量单位根据图纸得来;而购房人在入住时拿到的面积叫“实测面积”,是由测绘单位在项目竣工以后实地测出的。这样,从图纸到现房,本身就出现了产生误差的环节。

2.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修改图纸,这可能会造成原始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较大差异

2000年9月修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这个报告中的面积就是“预测面积”,该面积主要是开发商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根据图纸得来的。这样,只要施工图纸与分摊说明不变更,预售面积和实测面积的误差肯定相对较小。

但在此《规定》出台前,由于没有硬性规定,市场中相当一部分项目的预测面积是开发商自己算出的。哪些该公摊,哪些不该公摊,都是发展商自己定,由此遗留的问题成为购房人投诉的重点。

其实,即使在此《规定》实施之后,仍有部分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对户型或公摊部位进行修改。《规定》第十条同时也规定:“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也就是说,开发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更改了设计,就应向测绘部门重新申请测量。

如果开发商能完全按图纸施工,而且公摊部位不变,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的误差一定会在新购房合同规定的3%面积误差范围以内。

3.政策的不完善也是产生测量误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房产测量当中,测量单位所依据的政策本身就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a:有关公用面积具体分摊计算的政策目前还不够完善,政策只规定了分摊部位,但如何分摊计算却没有具体规定;

b:个别关键术语没有解释。如规范中多次提到“勒脚”,但到底什么是“勒脚”却没有解释,阳台与平台的准确定义没有解释等等;

c:有些建筑面积如何测算,规范没有反映出来。如墙体不垂直的、挑窗台承重柱突出墙外、室外楼梯具体如何计算等规范中就没有提到,这就特别容易导致作业人员因理解不同而测算出不同结果。

4.测量本身就有误差

同样是1m长的尺子,每个人测出的却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测量本身就有误差,但目前北京市房产测量有其允许误差范围,通俗地讲,100平方米的房地测量误差不得超过正负0.6平方米。

对面积有异议怎么办?

业主们对实测面积提出异议,其实是对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的质疑。而哪些面积是否可以分摊不是由测绘部门来确定,它实质上是一种确权行为,而目前业主的大部分纠纷主要集中在公摊面积上,所以,业主们如果对公摊有疑义,应要求发展商对分摊部位进行具体说明,了解是否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如果要投诉,应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如果对面积数据有疑义,可以要求原测量单位进行复测,如果还有疑义可以向上级房地产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房产测绘从纯粹的技术角度讲,它属于测绘领域比较简单的一种,但是从专业角度讲,房产测量与其他的测绘有很大的不同,房产测量涉及到大量的测绘技术知识、建筑知识、房产的政策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及法律性。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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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知识,关于入户花园这

房地产面积有个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预测面积是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期房(有预售销售证的合法销售项目)销售中,根据国家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主要依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对尚未施工的房屋面积进行一个预先测量计算的行为,它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实测面积是指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开发商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及国家测绘规范之规定对楼宇进行的实地勘测、绘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是开发商和业主的法律依据,是业主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

如果两个面积差距在正负3%外,你有权要求退房,在之内就是多退少补。

关于房产测绘法律知识和房产测绘法律知识培训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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