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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览:
- 1、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2、徐汇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录属建委吗
- 3、建筑资质的后期维护需要怎么维护?
- 4、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 5、建筑企业的建筑资质对企业有什么用?
- 6、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 *** 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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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 *** 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五条 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 *** 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票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第七条 建筑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 *** 机构 *** 招标。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筑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招标申请和有关材料退回建筑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 *** 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第三章 投标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徐汇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录属建委吗
属于徐汇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区属建设项目的报建、施工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相关工作。
建筑资质的后期维护需要怎么维护?
一、梳理公司现有资质相关材料整理好与资质相关的文件材料,以便进行使用和维护,这是企业维护建筑资质的之一步。一般来说,需要维护的材料包含三大类:1、公司资格证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建筑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工商局重合同守信用证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公司人员证书包括建造师资格证书、造价员证书、岗位证书、三类人员证书、特种作业证书、职称证书等。3、公司业绩材料包括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反映工程业绩指标的设计图纸、反映造价指标的工程结算单、工程业绩核查表等。
二、明确资质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整理好需要维护的材料后,接下来就要做好建筑资质的日常维护工作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许证书的升级、动态核查、延期等信息的归总与上报;2、记录人员证书的相关信息,例如配备是否完整、是否登记注册和何时办理延续等;3、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对工程业绩进行整理和上传;4、登录住建部门网站,实时关注资质动态,了解资质政策变化,并及时上报。
三、规范资质使用规定除了日常的维护工作,建企还应制定资质证书的使用规范,以免企业因违规使用资质而录入不良名单,甚至被撤销资质:1、由公司资质管理人员建立《公司资质证书借用登记表》与《公司资质复印件领用登记表》,对于每次借用领用都要详细记录借用时间、资质名称、借用人、借用事由、归还时间。2、公司资质原件的借用必须经由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并由公司内部人员负责借用并随身携带。3、公司资质复印件上必须标明“仅供XX使用,再复印无效”等相关信息方可发放,外部人员使用公司资质复印件必须由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4、严禁公司内部员工将未标注使用用途的公司资质扫描件拷贝发放给外部人员,严禁任何人涂改、出租、伪造、 *** 或出卖公司资质文件,违反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全文内容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行政许可]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二章 企业资质分类
第四条 [工程勘察]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图等内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五条 [工程设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
(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
(二)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
第六条 [工程施工]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护)、拆除活动。
第七条 [工程监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费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八条 [资质分类]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分为三个序列,综合、专业、劳务资质;工程设计分为四个序列,综合、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工程施工分为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若干专业工程类别。
第九条 [资质分级] 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工程设计资质设综合、甲、乙、丙四个等级;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设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
第十条 [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进行重大修改或调整时,至少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
第三章 企业资质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和丙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有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监理乙、丙级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许可原则]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许可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企业资质许可程序
之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内容]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方式]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企业可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中的一类或多类企业资质。
取得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勘察专业、劳务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勘察活动。
取得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设计活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即可从事相应施工承包活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相近的劳务资质。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三层以内全资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各地确定受理方式。
第十六条 [受理方式]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随时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当根据资质标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通过工程建设网网上申报的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企业法人代表的国籍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六)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及相关业绩有效证明材料等;
(七)企业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的购置(租赁)合同和发票;申请施工类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供设备购置(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增项]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九条 [企业升级]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时,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应当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最近三个年度有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验收资料、结算等)。
第二十条 [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重组申请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原企业和新企业除同时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分立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合并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除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并方案、批准文件及合并企业原资质证书。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依照本规定由其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如下:
(一)资质受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对于按规定应当进行初审的资质申请,资质初审部门在资质申请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资质,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初审;
(三)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审查时,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的,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审批部门组织的审查;
(四)资质初审和审批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五)资质审批部门应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标准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发布准予行政许可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不予增项和升级的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和升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因本企业责任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资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业人员注册变更]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有注册人员要求的,应当自审批公告颁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人员转注册手续,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加盖注册执业人员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方可领取资质证书;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予办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 [证书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证书注销] 企业在领取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资质补发与延续] 企业遗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众查阅]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将资质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四节 审查期限
第三十条 [受理与初审] 资质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出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查决定]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做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审批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时间] 资质审批部门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第五节 变更
第三十三条 [证书变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变更程序] 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变更申请,并附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变更,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五条 [人员变更]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等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按照资质受理和审批程序,向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六条 [变更申请材料] 企业因非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增补资质证书资料] 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
(二)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在公众媒体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第六节 其他
第三十八条 [资质等级限制] 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更高为乙级;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施工类资质为更低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相应专业承包增项资质,按实际达到标准审批。
第三十九条 [考核方式] 企业同时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中的两个以上类型企业资质时,其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十条 [专业人员注册] 取得多项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监督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企业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三条 [层级监督]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现场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建设工程活动工作现场实地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异地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企业出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违法事实、处理意见或结果抄告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权向资质审批部门举报、投诉,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撤回其资质,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 [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企业资质的注销手续: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建设工程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当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档案还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和安全、未依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弄虚作假申报] 建设工程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同时给予警告,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
第五十二条 [违法取得证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违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批企业资质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或者不予企业资质许可的理由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许可费用] 资质审批部门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不得收取费用,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 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企业资质。
第五十七条 [例外条款]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发布实施]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建筑企业的建筑资质对企业有什么用?
建筑企业的建筑资质是从事施工招标和施工的企业的资质证书,有了它企业就可以在某一施工领域承包工程。简单来说建筑资质是企业踏入建筑市场的门槛,建筑资质也是企业实力的象征,它维护着建筑市场秩序,允许建筑企业依法承担建筑工程承包和经营活动。那么建筑资质对企业来说具体有什么用途,接下来顺风设计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是企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前提
在建筑市场上,要想参与项目建设,就要先在招投标过程中检查施工企业资质。主要是检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设备是否符合标准等,这可以直接检测企业是否具有施工能力。如果企业拥有高水平的建筑资质证书,这将使建筑企业在同行中脱颖而出。
二、提高企业信誉度,保障项目安全开展
建筑行业不断发展至今,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建筑行业,他们的能力水平也参差不齐,因此建筑市场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面对这种情况,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自然会让客户更加的信任,同时增加客户对施工企业能力的肯定,放心交付项目。所以说资质证书相当于提高顾客信任的催化剂,它能给顾客带来安全感,资格证书是对企业能力的肯定,它与法律相辅相成,从而使顾客更加放心和满意。
建筑资质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中,一直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建筑资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承包工程的范围,级别越高,种类越全面,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大。可以说,施工企业的资质就是企业的品牌,企业的建筑资质等级越高,证明企业的能力越高,这样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范围就更加广泛。
四、是企业的法律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建筑企业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前,等于未取得建筑相关行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其所签订合同的正当性也无从谈起,而且一方面认定缺乏资质的施工合同一律以违反强制规定为由无效,这就表示,如果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即使施工也有拿不到钱的风险。施工时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事后再取得资质或者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取得资质,此时也不认为合同有效,所以建筑资质也是企业的一份重要保障。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标制作及构筑物等,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进行平等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市成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建设银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调解招标投标重大纠纷;
(四)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及投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文件并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四)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在我市的国家直属、省属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专业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其他民用项目及我市规划内的项目的招投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未经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另行设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第三章 招标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或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代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咨询机构 *** 招标。委托 *** 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九条 建设单位经资格认证后,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招标活动;
(二)根据 *** 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及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经审计确认;
(六)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及工程实物量招标。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二家。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资质审查;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经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并接受资质审查;
(五)向审定的投标单位分发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材料并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并返还投标保证金;
(八)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招标单位返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返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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