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升级办理标准变更通知,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

2024-05-26 资质升级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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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资质升级办理标准变更通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目录一览:

申报物业公司资质升一级的标准、流程、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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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证明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工程、财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7、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8、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提供社保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二: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工程、财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5、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6、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社保情况说明;

7、物业服务合同;

8、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三: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5、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6、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社保情况说明;

7、物业服务合同;

8、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四: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 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5、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6、 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7、物业服务合同;

8、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二级(含)以下企业资质准予许可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时提交)。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其中,一级资质证书变更报建设部审批。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资质升级办理标准变更通知,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

资质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建筑企业资质怎么办?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其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职称人员应当满足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七)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八)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九)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平移、结构加固、特种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内容,可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其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实施,并限本省级区域内实施。

(十一)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更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可以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十二)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代表业绩申报。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除涉及到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不再组织审核。

(十四)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事项,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有关要求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十五)企业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十六)下列情形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

企业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十七)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十八)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十九)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事项,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二十)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简单变更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资料不得修改更换。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报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关于资质升级办理标准变更通知和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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