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 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 水平,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经与自治区税务局、住建厅协商,在 未全面实现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和不动产登记系统升级改造 期间,先期实行人员集成。同时,为确保工作衔接有序,流程顺 畅,现将人员集成模式下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五大类登记事项的 流程图及申请材料清单予以发布,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件: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申请材料清单
宁夏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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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预告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应提交的材料: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3)存量房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 *** 合同;(4)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企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纳税申报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3.属于下列情形的,应提交的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 *** 的批准用 地文件、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 *** 的批准用 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 纳凭证;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作价出资或入 股批准文件;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 文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 权籍调查成果;
5.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向不动产 登记机构推送)。
企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地产测绘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备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需提交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 材料。
企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纳税申报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办理预告登记 的,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属于下列情形的,应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 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 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 料;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 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 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 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 *** 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5.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 备注:对于因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不动产转移的复杂登记事项,所需核税要件材料由税务部门另行提出,权利人按要求提交 税务部门审核。
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 办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备注: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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