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办理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46000000GT-XK-001302
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
申请主体:个人,企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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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跑动次数:2
办理结果: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乙级或丙级,正本和副本)
通办范围:全国
权限划分: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行使内容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
网上支付:否
预约办理:否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海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办理申请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八条第二项。(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九条第二项。(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更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海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办理申请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工作简历;社保缴纳证明:《海南省社保费通用缴款书》及由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离职证明等;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6,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自有产权的房产证明;
7,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8,经办人证明材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及复印件;
9,备注:电子版,所有申报材料的PDF文档需刻在一张光盘里;纸质版,一式二份,除身份证外均需原件核对,材料装订、逐页加盖公章、制作目录、页码、胶装;
海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办理流程
备注: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
2、审核: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
3、审批:对受理,技术审核等过程进行核准,再进行审批。
4、办结: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
5、特殊程序:如专家评审、现场踏勘、听证、公示公告、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要的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6、业务事项审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7、涉及到交费的事项,项目业主需要交费后再领取结果证照。
海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据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依据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办理依据说明:
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海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办理首选资质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