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haiyuan@giwp.org.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编码: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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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附件:《蓄滞洪区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
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Code
GB50773 -2012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 0 1 2 年 10 月 1 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蓄滞洪区规划设计的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 50773-2012)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蓄滞洪区建设标准、基本资料、蓄滞洪区工程规划、蓄滞洪区防洪工程设计、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设计和蓄滞洪区管理设计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将“蓄滞洪区防洪与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改为“蓄滞洪区防洪与安全建设”;
蓄滞洪区防洪与安全建设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对风险等级划分进行了调查研究;
对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标准进行了研究分析和修订;
进一步细化了分洪控制工程的形式;
修订安全台台坡的抗滑稳定分析安全系数;
修订安全台的填筑压实标准;
修订安全区和安全台车道坡度;
新增安全台台顶防护措施设计要求;
新增拟定蓄滞洪区调度运用规程。
本规范自实施之日起替代《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50773-2012。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编:100011,电子邮件: XX@giwp.org.cn),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河北省水利水电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现行《规范》条文 | 修订征求意见稿 | ||||||||||||||||||||||||||||||||||||||||||||||||||||||
1 总则 | 1 总则 | ||||||||||||||||||||||||||||||||||||||||||||||||||||||
1.0.3蓄滞洪区的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应确保蓄滞洪运用时居民生命安全,启用应及时有序,并应有利于区内经济社会发展。 | 1.0.2 蓄滞洪区的防洪与安全建设,应确保蓄滞洪运用时居民生命安全,启用应及时有序,并应有利于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 ||||||||||||||||||||||||||||||||||||||||||||||||||||||
1.0.4蓄滞洪区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应服从所在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和区内风险等级合理安排。 | 1.0.4蓄滞洪区防洪与安全建设,应服从所在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和区内风险等级合理安排。 | ||||||||||||||||||||||||||||||||||||||||||||||||||||||
1.0.5开展蓄滞洪区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的同时,应重视相关的通信预警系统及其他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 | 1.0.5开展蓄滞洪区防洪与安全建设的同时,应重视相关的通信预警系统及其他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 | ||||||||||||||||||||||||||||||||||||||||||||||||||||||
1.0.6蓄滞洪区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 1.0.6蓄滞洪区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 ||||||||||||||||||||||||||||||||||||||||||||||||||||||
2 术语 | 2 术语 | ||||||||||||||||||||||||||||||||||||||||||||||||||||||
2.0.1 蓄滞洪区detentionand retarding basin 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或分泄洪峰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 2.0.1 蓄滞洪区detentionand retarding basin 指包括分洪设施、退洪设施、堤防在内的用于临时贮存洪水或分泄洪峰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 ||||||||||||||||||||||||||||||||||||||||||||||||||||||
2.0.3 安全区refugearea 在蓄滞洪区周围,利用蓄滞洪区围堤的一部分修建的小圩区,蓄滞洪水时不受淹,区内建设房屋和基础设施用来安置居民,并具有生产、生活条件,也称围村埝或保庄圩。 | 2.0.3 安全区refugearea 在蓄滞洪区内或周围修建的小圩区,蓄滞洪水时不受淹,区内建设房屋和基础设施用来安置居民,并具有生产、生活条件,也称围村埝或保庄圩。 | ||||||||||||||||||||||||||||||||||||||||||||||||||||||
2.0.7 分洪口flood diversion outfall 蓄滞洪区围堤上人工设置的便于超额洪水按蓄滞洪要求有计划分泄进入蓄滞洪区的叩门,一般包括分洪闸、溢流堰、临时扒口。 | 2.0.7 分洪口flood diversion outfall 蓄滞洪区围堤上人工设置的便于超额洪水按蓄滞洪要求有计划分泄进入蓄滞洪区的口门,一般包括分洪闸、溢流堰、临时扒口。 | ||||||||||||||||||||||||||||||||||||||||||||||||||||||
3蓄滞洪区建设标准 | 3蓄滞洪区建设标准 | ||||||||||||||||||||||||||||||||||||||||||||||||||||||
3.1.2 N—运用标准(重现期,a) | 3.1.2 N—启用标准(重现期,a) | ||||||||||||||||||||||||||||||||||||||||||||||||||||||
3.2.9 蓄滞洪区堤防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 | 3.2.9 蓄滞洪区堤防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按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 | ||||||||||||||||||||||||||||||||||||||||||||||||||||||
3.2.10 蓄滞洪区安全台台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10的规定。
| 3.2.10 蓄滞洪区安全台台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10的规定。 表3.2.10 安全台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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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蓄滞洪区农田排涝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区的排涝标准,应根据安全区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宜适当高于蓄滞洪区农田排涝标准。 | 3.2.12 蓄滞洪区农田排涝标准,应按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0288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区的排涝标准,应根据安全区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宜适当高于蓄滞洪区农田排涝标准。 | ||||||||||||||||||||||||||||||||||||||||||||||||||||||
3.3.4转移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满足规划转移的居民和重要财产能够在蓄滞洪水前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的要求;路网密度可根据实际交通量和撤离强度分析确实。 | 3.3.4转移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满足规划转移的居民和重要财产能够在蓄滞洪水前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的要求;路网密度可根据实际交通量和撤离强度并结合当地交通现状分析确实。 | ||||||||||||||||||||||||||||||||||||||||||||||||||||||
无3.3.5款。 | 3.3.5安全建设相应减少蓄滞洪容积不宜超过5%,确需超过的需要论证。 | ||||||||||||||||||||||||||||||||||||||||||||||||||||||
4基本资料 | 4基本资料 | ||||||||||||||||||||||||||||||||||||||||||||||||||||||
4.1.1蓄滞洪区设计中,应根据设计要求对蓄滞洪区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 | 4.1.1蓄滞洪区设计中,应根据设计要求对蓄滞洪区的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 | ||||||||||||||||||||||||||||||||||||||||||||||||||||||
4.3.2蓄滞洪区堤防、分洪闸、退洪闸、排涝泵站等建筑物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台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和《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的有关规定执行。 | 4.3.2蓄滞洪区堤防、分洪闸、退洪闸、排涝泵站等建筑物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应按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台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可参照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和《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的有关规定执行。 | ||||||||||||||||||||||||||||||||||||||||||||||||||||||
4.4.1 蓄滞洪区设计应收集下列社会经济基础资料: 2蓄滞洪区现有的水利工程、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主要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及其分布等资料。 | 4.4.1 蓄滞洪区设计应收集下列社会经济基础资料: 2蓄滞洪区现有的水利工程、供水、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主要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及其分布等资料。 | ||||||||||||||||||||||||||||||||||||||||||||||||||||||
4.4.2 蓄滞洪区设计应收集下列生态环境资料: 5 蓄滞洪区河岸、湖岸景观、湖泊湿地状况和保护要求等资料。 | 4.4.2 蓄滞洪区设计应收集下列生态环境资料: 5 蓄滞洪区环境敏感区和生态保护红线、河岸、湖岸景观、湖泊湿地状况和保护要求等资料。 | ||||||||||||||||||||||||||||||||||||||||||||||||||||||
4.4.3 蓄滞洪区设计应收集下列规划资料: 2蓄滞洪区所在地流域或区域防洪治涝规划等资料。 3蓄滞洪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血防规划等资料。 | 4.4.3 蓄滞洪区设计应收集下列规划资料: 2蓄滞洪区所在地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治涝规划、航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血防规划等规划资料。 3外河(江)的历史和近期河道演变资料,尤其是分洪和退洪口门附近河段的演变资料。 | ||||||||||||||||||||||||||||||||||||||||||||||||||||||
5蓄滞洪区工程布局 | 5蓄滞洪区工程布局 | ||||||||||||||||||||||||||||||||||||||||||||||||||||||
5.1.4 蓄滞洪区工程布局应与所处地理位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 | 5.1.4 蓄滞洪区工程布局应在保障防洪安全基础上与所处地理位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 | ||||||||||||||||||||||||||||||||||||||||||||||||||||||
5.2.6 分洪控制工程的型式,应根据蓄滞洪区的类别、启用概率、分洪流量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可采用分洪闸、修建裹头临时爆破和简易溢流堰等型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用概率高于10年一遇的蓄滞洪区,宜采用建分洪闸的分洪控制型式。启用概率低于10年一遇的蓄滞洪区,且地位十分重要,经分析论证确有必要时,也可采用建分洪闸的型式。 2启用概率低于10年一遇的一般蓄滞洪区或蓄滞洪保留区,可采取结合修建裹头临时爆破的分洪控制型式。 | 5.2.6 分洪控制工程的型式,应根据蓄滞洪区的类别、启用标准、分洪流量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可采用分洪闸、修建裹头临时扒口和简易溢流堰等型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用标准10年一遇及以下的蓄滞洪区,宜采用建分洪闸的分洪控制型式。 2启用标准大于10年一遇的蓄滞洪区可采取结合修建裹头临时扒口的分洪控制型式;在流域防洪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经分析论证后也可采用建分洪闸的型式。 | ||||||||||||||||||||||||||||||||||||||||||||||||||||||
5.3.1 蓄滞洪区排涝工程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分洪、退洪控制工程相协调。 | 5.3.1 蓄滞洪区排涝工程规划应符合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分洪、退洪控制工程相协调。 | ||||||||||||||||||||||||||||||||||||||||||||||||||||||
5.4.3 蓄滞洪区内安全区,宜结合围堤、隔堤,设置在地势较高、人口相对集中的集镇或村庄,并应有利于对外交通、供电、供水和居民外出从事生产活动;安全区内安置的居民点与主要生产场所的距离不宜超过3km~5km。安全区应避开分洪口门和洪水行进的主流区域。 | 5.4.3 蓄滞洪区内安全区,宜结合围堤、隔堤,设置在地势较高、人口相对集中的集镇或村庄,并应有利于对外交通、供电、供水和居民外出从事生产活动;安全区内安置的居民点与主要生产场所的距离不宜超过5km。安全区应避开分洪口门和洪水行进的主流区域。 | ||||||||||||||||||||||||||||||||||||||||||||||||||||||
5.4.4安全台宜建在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土源丰富的地带;有条件时应结合堤防工程、河道疏浚工程修建。安全台应避开分洪口门、急流、崩岸和深水区。安全台的布置应有利于对外交通、供电、供水以及台上居民生产生活。安全台上安置的居民点距离主要生产场所不宜超过3km~5km。 | 5.4.4安全台宜建在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土源丰富的地带;有条件时应结合堤防工程、河道疏浚工程修建。安全台应避开分洪口门、急流、崩岸和深水区。安全台的布置应有利于对外交通、供电、供水以及台上居民生产生活。安全台上安置的居民点距离主要生产场所不宜超过5km。 | ||||||||||||||||||||||||||||||||||||||||||||||||||||||
5.4.5 距离防洪安全地区较远、居住分散、不宜建设安全区和安全台的区域,可采取建设安全楼的方式避洪。 | 5.4.5 距离防洪安全地区较远、居住分散、不宜建设安全区和安全台的区域,可采取搬迁安置、临时转移、建设安全楼的方式避洪。 | ||||||||||||||||||||||||||||||||||||||||||||||||||||||
6蓄滞洪区防洪工程设计 | 6蓄滞洪区防洪工程设计 | ||||||||||||||||||||||||||||||||||||||||||||||||||||||
6.1.1蓄滞洪区围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蓄滞洪区围堤临河(湖)侧边坡及堤基稳定,应分析蓄滞洪运用时区内处于设计蓄滞洪水位、外河处于低水位的不利挡水工况。 | 6.1.1蓄滞洪区围堤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蓄滞洪区围堤临河(湖)侧边坡及堤基稳定,应分析蓄滞洪运用时区内处于设计蓄滞洪水位、外河水位低于区内水位的不利挡水工况。 | ||||||||||||||||||||||||||||||||||||||||||||||||||||||
6.1.4 各类压力管道、热力管道和天然气管道需要穿过堤防时,应在设计蓄滞洪水位和设计洪水位以上穿过,应并避开分洪口和退洪口。 | 6.1.4各类压力管道、热力管道和天然气管道布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相关规定,并应避开分洪口和退洪口。 | ||||||||||||||||||||||||||||||||||||||||||||||||||||||
6.2.9分洪闸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265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分洪建筑物的特殊要求,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闸顶高程应根据挡水和分洪比较确定。挡水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设计分洪水位加波浪计算高度与安全超高值之和,且不应低于相邻挡水建筑物的挡水标准;分洪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与安全超高值之和。分洪闸安全超高下限值应符合表6.2.9的规定。闸顶高程的确定,还应分析所在河流河道的演变所引起的水位变化的因素。必要时,可适当升高或降低闸顶高程。 表6.2.9 分洪闸安全超高下限值
4 闸门的结构型式和控制设备的选择,应满足分洪调度的要求。外河(湖)水位变化较大,且枯水位位于闸底板以下时,可不设检修门。 | 6.2.9分洪闸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265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分洪建筑物的特殊要求,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闸顶高程应根据挡水和分洪比较确定。挡水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设计分洪水位加波浪计算高度与安全超高值之和,且不应低于相邻挡水建筑物的挡水标准;分洪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与安全超高值之和。分洪闸安全超高下限值应符合表6.2.9的规定。闸顶高程的确定,还应分析所在河流河道的演变所引起的水位变化的因素。必要时,可适当升高或降低闸顶高程。 表6.2.9 分洪闸安全超高下限值
4 闸门的结构型式和控制设备的选择,应满足分洪调度的要求。外河(湖)水位变化较大,且枯水位低于闸底板高程持续时间和气候条件满足检修要求时,可不设检修门。 | ||||||||||||||||||||||||||||||||||||||||||||||||||||||
6.2.10 采用修建裹头临时爆破扒口的分洪控制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10 采用修建裹头临时扒口的分洪控制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 ||||||||||||||||||||||||||||||||||||||||||||||||||||||
6.4.1蓄滞洪区内排涝泵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有关规定,并应结合蓄滞洪区的特点合理布置,保证主要建筑物和设备在蓄滞洪期间的防洪安全。 | 6.4.1蓄滞洪区内排涝泵站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有关规定,并应结合蓄滞洪区的特点合理布置,保证主要建筑物和设备在蓄滞洪期间的防洪安全。 | ||||||||||||||||||||||||||||||||||||||||||||||||||||||
7 蓄滞洪区安全设施设计 | 7 蓄滞洪区安全设施设计 | ||||||||||||||||||||||||||||||||||||||||||||||||||||||
7.1.2 安全区的围堤利用现有堤防时,应对存在隐患堤段进行加固处理。 | 7.1.2 安全区围堤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有关规定;利用现有堤防时,应对存在隐患堤段进行加固处理。 | ||||||||||||||||||||||||||||||||||||||||||||||||||||||
7.1.5安全区围堤两侧应根据居民交通需要,结合现有道路情况合理布设人行坡道和车道,人行坡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000m,宽度不宜小于2m,台阶高度可采用16cm~18cm;车道坡度不应陡于8%,宽度可采用6m~8m。 7.1.6安全区围堤堤顶可结合防浪墙修建防鼠墙,防鼠墙要求墙面光滑,高度不小于0.8m。 | 7.1.5安全区围堤两侧应根据居民交通需要,结合现有道路情况合理布设人行坡道和车道,人行坡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000m,宽度不宜小于2m,台阶高度可采用16cm~18cm;车道坡度不应陡于9%,宽度可采用6m~8m。安全区围堤堤顶可结合防浪墙修建防鼠墙,防鼠墙要求墙面光滑,高度不小于0.8m。 | ||||||||||||||||||||||||||||||||||||||||||||||||||||||
7.1.7 安全区围堤跨越沟渠、道路时,应通过研究,合理调整现有沟渠、道路,或布置必要的交叉建筑物。 | 7.1.6安全区围堤跨越沟渠、道路时,应通过研究,合理调整现有沟渠、道路,或布置必要的交叉建筑物。 | ||||||||||||||||||||||||||||||||||||||||||||||||||||||
7.1.8 安全区围堤与交通道路交叉时,交通道路可采用上堤坡道;也可修建交通闸口,蓄滞洪时应临时封堵。交叉建筑物型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比较确定。 | 7.1.7安全区围堤与交通道路交叉时,交通道路可采用上堤坡道;也可修建交通闸口,蓄滞洪时应临时封堵。交叉建筑物型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比较确定。 | ||||||||||||||||||||||||||||||||||||||||||||||||||||||
7.1.9安全区应新建必要的泵站。安全区的排涝流量应根据当地的暴雨特性、汇流条件,按确定的排涝标准分析计算确定,并应根据情况计入生活污水量和围堤渗入水量。 | 7.1.8安全区应新建必要的泵站。安全区的排涝泵站规模应根据当地的暴雨特性、汇流条件,按确定的排涝标准分析计算确定,并应根据情况计入生活污水量和围堤渗入水量。 | ||||||||||||||||||||||||||||||||||||||||||||||||||||||
7.1.10安全区应结合城镇(村镇)发展要求,规划建设居民生产生活必需的交通、供水、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7.1.9安全区应结合城镇(村镇)发展要求,规划建设居民生产生活必需的交通、供水、供气、电力、通信、卫生等基础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7.2.3 筑台土料选用黏性土时,压实度不应小于0.9;筑台土料选用无黏性土时,相对密度应不小于0.6。 | 7.2.3 筑台土料选用黏性土时,压实度不应小于0.91;筑台土料选用无黏性土时,相对密度应不小于0.6。台内拟建房屋、基础设施时,应进行建筑地基处理,符合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T 50181的有关规定。 | ||||||||||||||||||||||||||||||||||||||||||||||||||||||
7.2.11 有抗震要求的安全台,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SL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 7.2.11 有抗震要求的安全台,应按国家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GB51247的有关规定执行。 | ||||||||||||||||||||||||||||||||||||||||||||||||||||||
7.2.12 安全台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安排必要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卫生等基础设施。 | 7.2.12 安全台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安排必要的交通、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卫生等基础设施。 | ||||||||||||||||||||||||||||||||||||||||||||||||||||||
7.2.13 安全台应设置上台坡道和踏步。上台坡道应与蓄滞洪区内现有道路连接,坡度不宜陡于1:10,路面可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结构。台坡踏步宜根据安全台的长度每200m~500m设置1处。 | 7.2.13 安全台应设置上台坡道和踏步。上台坡道应与蓄滞洪区内现有道路连接,坡度不宜陡于9%,路面可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结构。台坡踏步宜根据安全台的长度每200m~500m设置1处。 | ||||||||||||||||||||||||||||||||||||||||||||||||||||||
7.2.14 安全台供水应符合供水对象相应的饮用水标准对水质、水量的有关规定;供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现行标准《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118的有关规定。 | 7.2.14对于启用标准低且居民定居和避洪要求较高的安全台,台顶周围宜设置一定的安全护栏等防护设施。安全台内房屋布置应与安全台边缘保留一定安全距离。 7.2.15安全台供水应符合供水对象相应的饮用水标准对水质、水量的有关规定;供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标准《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118的有关规定。 | ||||||||||||||||||||||||||||||||||||||||||||||||||||||
7.3.1 安全楼设计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的有关规定以外,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第7.3.6条的有关规定。 | 7.3.1 安全楼设计除应满足标准《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T 50181的有关规定以外,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第7.3.6条的有关规定。 | ||||||||||||||||||||||||||||||||||||||||||||||||||||||
7.4.3 撤离转移干道的断面、路基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规定;路面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耐淹路面。 | 7.4.3 撤离转移干道的断面、路基应符合国家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规定;路面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耐淹路面。 | ||||||||||||||||||||||||||||||||||||||||||||||||||||||
8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设计 | 8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设计 | ||||||||||||||||||||||||||||||||||||||||||||||||||||||
8.1.1蓄滞洪区工程管理设计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及蓄滞洪工程建设内容,合理确定蓄滞洪区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 | 8.1.1蓄滞洪区工程管理设计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及蓄滞洪工程建设内容,结合现有管理资源,合理确定蓄滞洪区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 | ||||||||||||||||||||||||||||||||||||||||||||||||||||||
8.1.2蓄滞洪工程应结合现有管理资源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 8.1.2明确工程管理内容,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拟定人员设施撤离转移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等内容。 | ||||||||||||||||||||||||||||||||||||||||||||||||||||||
8.1.3 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明确管理机构及隶属关系、管理内容、人员编制、管理费用。 | 8.1.3蓄滞洪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运用要求,配置相应的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 ||||||||||||||||||||||||||||||||||||||||||||||||||||||
8.1.4 蓄滞洪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运用要求,配置相应的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 8.1.4 测算工程年运行管理费用。 | ||||||||||||||||||||||||||||||||||||||||||||||||||||||
8.2.1蓄滞洪区各类建筑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根据蓄滞洪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堤防护堤地范围对其他用地面积影响较大时,宜从紧控制。 2 安全台、避水台的管理范围不宜超高台脚排水沟外5m,保护范围可取为管理范围以外50m~100m。 3进退洪闸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265的有关规定执行。 | 8.2.1蓄滞洪区各类建筑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根据蓄滞洪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国家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堤防护堤地范围对其他用地面积影响较大时,宜从紧控制。 2 安全台、避水台的管理范围不宜超出台脚排水沟外5m,保护范围可取为管理范围以外50m~100m。 3进退洪闸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照国家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265的有关规定执行。 | ||||||||||||||||||||||||||||||||||||||||||||||||||||||
8.2.2 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和《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观测设施、设备。 | 8.2.2 蓄滞洪区防洪工程、排涝工程和安全设施,可按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和《水闸设计规范》SL265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观测设施、设备。 | ||||||||||||||||||||||||||||||||||||||||||||||||||||||
引用标准名录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 《防洪标准》GB50201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T 188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 1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SL 203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118 | 引用标准名录 《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T 50181 《防洪标准》GB50201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 197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T 188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GB51247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 《水利血防技术规范》SL3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