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01 资质代办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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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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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及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等经营活动以及 *** 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认定及采集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由开发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质等级情况、主要从业人员的职称、学历、社保、个人履历,以及关联开发企业(企业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开发企业)等信息构成。

  项目信息包括已建项目和在建项目。已建项目是指项目所在地、规模面积、开工时间、项目介绍等;在建项目是指五证信息、项目地址、项目介绍、施工单位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开发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开发质量,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 *** 、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拒绝行政监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 *** 及其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和经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由开发企业负责填报,由注册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员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企业注册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开发企业申请信用加分的,应向企业注册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审查确认后予以信用加分。开发企业应设定信用信息管理员,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培训,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填报。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公众投诉与举报、媒体公开披露、本省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按照“谁处罚(理)、谁采集,谁许可、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并记录,建立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第八条

  引入依法登记核准的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信用信息佐证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并就被评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状况、开发经营管理能力、建设项目性能及质量、社会信用行为、经营者及员工素质、未来发展趋势等组织现场调查和访谈,得出客观、公正、科学的信用评价。

第三章信用等级、记分及发布

第九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一级:优秀、二级:良好、三级:一般、四级:差。

  一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

  二级:信用评定分值为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良好企业。

  三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一般企业。

  四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以下的,为信用等级差企业。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为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7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50分的基础信用分记分,为信用等级差企业:

  (一)违反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因开发企业过错,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或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预售商品房,弄虚作假,存在一房多卖、恶意单方违约行为的;

  (三)非法 *** 房地产,或者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与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新申办资质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曾经担任过信用等级差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或者是近三年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附表1)、《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附表2)的规定和标准,在开发企业基础信用分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诉,澄清有关事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确有错误、认定不当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在同一市(县)设立法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公司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实行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管理。母、子公司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相互计入各自的信用档案,并按照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占股比例予以信用加分或信用扣分(子公司为全资或控股,非控股企业与控股方进行关联)。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在不同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信用管理,及时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开发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纳入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督。企业的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后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

  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厅网站等媒体及时动态发布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确认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并计入信用档案。

第四章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七条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在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开发企业分类实施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类差异化标注管理。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优秀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二)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对企业开设绿色通道;

  (三)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良好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二)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一般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监督措施:

  (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对企业的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日常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现有资质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开发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三)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差的开发企业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用预警值的开发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开发企业名单,监管时间不少于三年。

  (一)向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等金融管理机构发出预警,加强日常监管和核查;

  (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日常动态核查。对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现有资质条件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开发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

  (四)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限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预警提示,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出限制信贷的建议函;

  (五)限制参与 *** 投资性项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参与 *** *** 、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运营;

  (六)不得参与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七)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纳入信用预警,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等级差监管:

  (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数达到20分(含)以上的;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不良信用记录达5次(含)以上的;

  (三)发生一次性扣减信用分数5分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新申办开发资质、申请开发资质延续、取消暂定或升级的,在资质审查期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和市(县)行业监管意见,对信用失信的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予以从严审核。

  新申办资质的开发企业应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注册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的市(县),应按照本办法对开发企业原有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予以调整,原有信用信息记载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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