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测绘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初稿)
一、技术装备(最新测绘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一)大地测量
甲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水准仪(S1级精度以上)不少于30台,其中每种仪器不少于5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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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水准仪(S1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5台,其中每种仪器不少于3台。
(二)摄影测量
甲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2台,其中每种仪器不少于3台;无人飞行器系统或者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3套。
乙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不少于6台,其中每种仪器不少于2台;无人飞行器系统或者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2套。
丙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不少于3台,其中每种仪器不少于1台;无人飞行器系统或者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1套。
(三)工程测量
甲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水准仪(S1级精度以上)不少于20台,其中每种仪器不少于3台。
乙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水准仪(S1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0台,其中每种仪器不少于2台。
丙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或、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水准仪(S1级精度以上)不少于3台,其中每种仪器不少于1台。
(四)海洋测绘
甲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5台,其中每种仪器不少于2台;多波束测深系统2套或者测深仪、声速仪、验流计不少于10台,其中每种仪器不少于2台。
乙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不少于5台,其中每种仪器不少于1台;多波束测深系统1套或者测深仪、声速仪、验流计不少于5台,其中每种仪器不少于1台。
丙级: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1台。
(五)界线与权籍测绘
甲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0台。
乙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不少于5台。
丙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不少于2台。
(六)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甲级:数据采集设备不少于30台,导航地图编辑系统。
乙级:数据采集设备不少于10台。
(七)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编制
甲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不少于6台或者1套地面移动测量系统,高性能服务器不少于2台。
乙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不少于3台或者1套地面移动测量系统,高性能服务器不少于1台。
丙级:导航卫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不少于2台或者1套地面移动测量系统,高性能服务器不少于1台。
(八)地理信息与地图服务
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作业限额(最新测绘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甲级测绘单位所有业务范围均无作业限额。
(一)大地测量
乙级:不得从事跨市级行政区域和优于0.1m精度的位置数据服务;不得从事三等和C级以上以上卫星定位、水准、三角、天文等测量;不得从事国家和省基础测绘及重点项目。
(二)摄影测量、工程测量、界线与权籍测绘
乙级:不得从事国家和省基础测绘及重点项目,不得从事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项目。
丙级:不得从事国家和省、市基础测绘及重点项目,不得从事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
(三)海洋测绘
乙级:不得从事国家和省基础测绘及国家、省重点项目及项目面积超过100km2。
丙级:不得从事国家和省、市基础测绘及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及项目面积超过50km2。
(四)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乙级:不得从事跨省级行政区域项目。
(五)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编制。
甲乙丙级均不得从事用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数据采集活动。
乙级:不得从事国家基础测绘及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项目,不得编制世界及全国政区地图。
丙级:不得从事国家、省基础测绘及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不得编制政区地图。
(六)地理信息与地图服务
丙级:不得从事地图数据库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