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2024-05-21 资质代办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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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1、电子邮箱:youchao@giwp.org.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编: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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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

  附件:《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5日

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nergy Savingfor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rojects

  (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

现行标准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2 一般规定 2 一般规定
  2.0.6工程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5.1 水力机械 5.1 水力机械
5.1.3 水力发电工程的水轮机应根据水电站在系统中的作用、运行方式、运行水头范围,合理选择水轮机型式和台数 5.1.3水力发电工程的水轮机应根据水电站在系统中的作用、运行方式、运行水头范围和生态基流泄放要求等,合理选择水轮机型式、台数和单机容量。
5.1.5 具有多种泵型可供选择时,应综合分析泵站效率、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等因素择优确定。条件相同时宜选用效率较高的卧式离心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轴流泵站和混流泵站的装置效率不宜低于70%;净扬程低于3m的泵站,其装置效率不宜低于60%。
3 电力排灌泵站的能源单耗不应大于5kW·h/(kt·m);机械排灌泵站的能源(柴油)单耗不应大于1.35kg/(kt·m)。
5.1.5 具有多种泵型可供选择时,应综合分析泵站效率、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等因素择优确定。条件相同时宜选用效率较高的卧式离心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抽取清水时,净扬程大于3m的轴流泵站与混流泵站的水泵装置效率不宜低于60%~75%;净扬程低于3m的泵站,其水泵装置效率不宜低于60%。
3对于电力排灌泵站,净扬程低于3m的轴流泵站或导叶式混流泵站和输送含沙水的离心泵站或蜗壳式混流泵能源单耗不应大于4.95kW·h/(kt·m),其余泵站不应大于4.53kW·h/(kt·m);内燃机泵站能源单耗不应大于1.28kg/(kt·m)。
5.1.10 电(泵)站辅助油、水、气系统设备选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电动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的有关规定。
5.1.10 电(泵)站辅助油、水、气系统设备选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电动机节能评价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中能效2级的规定。
5.2 电气 5.2 电气
5.2.2 电气设备应满足国家或行业对设备能耗限定值和节能指标评价的规定,宜选用技术成熟、性能先进、国家推荐的高效节能产品。
5.2.3 厂用电电压等级、接线方式、供电方式等设计,应根据工程运行方式、枢纽布置条件及自然环境等特点,通过节能降耗、技术经济综合分析,合理确定技术参数和系统设计方案。
5.2.2 电气设备应满足国家或行业对设备能耗限定值和节能指标评价的规定,宜选用技术先进、性能稳定的高效节能产品。
5.2.3 厂用电电压等级、接线方式、供电方式等设计,应根据工程运行方式、枢纽布置条件及自然环境等特点,通过考虑节能因素的技术经济综合分析,合理确定技术参数和系统设计方案。
5.2.10 大容量电动机应采用合适的启动方式。 5.2.10 大容量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考虑节能因素。
  5.2.11 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 选用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6)LED平板灯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8450中能效限定值的规定。
  5.2.12 水利水电工程通信或数据中心机房的配电、通风、空调等运行环境保障设施的建设方案,应进行节能降耗设计。
  5.2.13 工程配置的用于运行监视的大屏幕系统的设备型式、性能指标应通过考虑节能因素的技术经济综合比选确定。
5.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4.6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及管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的有关规定。
3 风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的有关规定。
5.4.6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及管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其节能评价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中能效2级的规定。
3风机的节能评价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中能效2级的规定。
7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节能评价值的有关规定。
7 工程管理节能设计 7 工程管理节能设计
  7.0.5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应当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8.3 节能效果综合评价 8.3 节能效果综合评价
8.3.1 工程综合能耗指标可按下式计算:
η=E/B (8.3.1)
式中:η——工程综合能耗指标;
E——项目计算期内能耗总量,等于工程施工期的能耗总量与工程投产后运行期的能耗总量之和,t标准煤;
8.3.1 工程综合能耗指标可按下式计算:
η=E/B (8.3.1)
式中:η——工程综合能耗指标;
E——项目计算期内能耗总量,等于工程投产后运行期的能耗总量之和,t标准煤;
8.3.3 应将工程的综合能耗指标与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综合指标进行对比,作出节能效果宏观评价和综合评价。 8.3.3应将工程的综合能耗指标与国家或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综合指标进行对比,作出节能效果宏观评价和综合评价。
8.3.4 水利水电工程的综合能耗指标应满足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综合指标要求。 8.3.4对于具有防洪、治涝、水力发电、航运等一项或多项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工程综合能耗指标应低于国家和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综合指标的较小值。对于具有灌溉、城乡供水任务的水利工程,其工程综合能耗指标不宜高于国家和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综合指标的较大值;当其综合能耗指标高于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综合指标时,应在工程总布置设计、建筑物设计、主要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节能降耗设计,提出工程的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
  8.3.5属于重点用能单位的水利工程,应提出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和能源利用效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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