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资质那里申请办理

2024-05-18 资质代办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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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质那里申请办理

  施工资质那里申请办理是在那个部门审批呢,目前,建筑施工资质审批权大部分类型的资质已经下放,三级资质大部分归市级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一级、二级、甲级、乙级资质大部分还归省级城乡建设厅审批管理,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由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下放的资质有以下几种。办理施工资质之前首先申请人需要有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施工资质的办理是要求具有法人性质的公司是载体的,若是想申请人没有建筑公司,那么就需要去当地的工商局注册一家新的公司即可。在成立公司的时候,还要注意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公司的资本金。这里要注意的是很多类型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对公司注册资金是有要求的。

1.省辖市级审批事项。具体为: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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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施工劳务资质。

2.省住建厅下放事项。具体为: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各类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5)工程监理资质(甲级乙级)

施工资质申请办理必须这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的管理组织机构代码书团本影印件

  3、公司章程影印件

  4、办公场地证实,归属于已有产权年限的出示不动产登记证影印件;归属于租赁或使用的,出示租赁(借)方不动产登记证和彼此租赁协议或借用协议的影印件

  5、规范规定的关键机器设备购买税票

  6、经省部级申请注册管理 *** 单位准许的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或变动申请注册原材料(新企业无资质证书的)

  7、初级及之上技术职称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职业资格证(学历证书)影印件

  8、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件、职业资格考试资格证书、职称证或 *** 证

  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件、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或岗位 *** 证影印件

  10、公司关键工作人员申请前一个月的社保证实

  11、项目负责人(或注册建筑师)基本情况及销售业绩

施工资质申请办理的流程

  成立公司开社保户(5-10天):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有工商营业执照才可以办理,然后开对公账户和社保户…

  开通企业锁:带上工商营业执照在建委开通企业锁…

  做申报资料:根据对应的建筑资质标准和制式表格做相应的材料…

  向建委申报资质:带上申报资料和相关的有效证件去申报资料…

  领取资质证书:资料申报后2-3个月资质网上公示后即可去领取资质证件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备齐ABC三类人员相关证件凭大项资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施工资质申请办理最新规定,扩展阅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以下部门规章: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之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综合资质;

  “(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

  “(三)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除第九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

  “(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六)将第十二条之一款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二款。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删去第三款。

  (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其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之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三)将第七条、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之一款修改为:“下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综合资质;

  “(二)铁路、通信、民航方面的专业甲级资质。”

  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本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将第四款中的“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修改为“其中,涉及铁路、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除第八条规定外的专业甲级资质;

  “(二)铁路、通信、民航方面的专业乙级资质。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外的专业乙级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设区的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逐级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

  (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予以办理。”

  (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十一)删去附件1、2。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之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业务。”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建筑工程相应专业设计业务。”

  (四)将第八条之一款修改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三)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子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专业甲级资质。”

  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本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

  “(二)除第八条规定外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专业甲级资质;

  “(三)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四)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子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和专业乙级资质。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

  “(二)除第九条规定外的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和专业乙级资质。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设区的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逐级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删去第二款中的“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接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

  (十一)删去第三十七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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