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核准
主办机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核准办理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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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4号令)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核准办理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审批范围
(一)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1.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升级和重新核定。
2.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方面甲级资质的升级和重新核定。
3.工程勘察海洋方面甲级和乙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重新核定。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1.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延续。
2.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方面甲级资质的延续。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方面乙级和丙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延续。
注:按照《广东省人民 *** 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的要求,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广州、深圳的企业,如需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请按照委托广州、深圳的办理指南办理。
(四)在省工商局注册或中央直属的企业且注册地址位于广州、深圳市的,在首次申报申请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乙级资质时可选择在省厅申报或者在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选定之后不得更改。
二、审批条件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三)《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
(四)《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五)《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581号)
(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
(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5〕54号)
(十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粤建许〔2015〕263号)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核准办理办事流程:
一、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方面甲级资质的升级及重新核定的申请程序
(一)网上填报申请。企业需要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审批系统(http://j *** .justonetech.com)同时进行网上填报。进行网上填报。同时在省系统和部系统填写申请表内容、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由部系统最终生成的申报数据包(zbb格式,可用移动存储设备保存),并在网上打印由省系统和部系统生成的纸质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递交申请材料。企业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材料,领取接收凭证。
申请材料包括:
1.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生成的纸质《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1式1份,须加盖企业公章。
2.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软件”生成的带条形码的纸质《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1式3份,须加盖企业公章。
3.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软件”生成的数据包(zbb格式,拷贝至电子光盘或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上)。
(三)领取办理结果。提出资质申请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上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可直接在网上打印办理结果。
注: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时,企业还需自行准备《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表格需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受理信息采集表具体请参照《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办理。
二、工程勘察海洋方面甲级、乙级资质(该类型资质名单详见建办市〔2015〕54号附表)的首次申请、升级和重新核定申请程序
(一)网上填报申请。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递交申请材料。企业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材料,领取接收凭证。
申请材料包括:
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生成的纸质《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领取办理结果。提出资质申请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上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可直接在网上打印办理结果。
注: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时,企业还需自行准备《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表格需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受理信息采集表具体请参照《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办理。
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方面甲级资质延续的申请程序
(一)网上填报申请。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企业在网上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包括申请表电子文档和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直接在网上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递交申请材料。企业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材料,领取接收凭证。
申请材料包括:
1.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生成的纸质《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2.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的《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条形码),分别包括纸质材料和存储电子材料的移动存储设备。
(三)领取办理结果。
企业申报事项在“三库一平台”的公示意见如为“同意”,公示期满后将由我厅统一将同意办理资质延续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后,企业自行赴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取资质证书。
企业申报事项在“三库一平台”的公示意见如为“不同意”,企业可根据规定进行陈述。陈述仍不通过的,我厅将出具审查意见通知书。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上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企业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可自行登录行政服务平台在申请事项列表“操作”栏处打印)、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在网上提出申请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四、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方面乙级和丙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延续的申请程序
(一)网上上传材料。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在网上生成《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同时,企业在网上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将附件申请材料彩色扫描件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系统。
(二)网上递交申请。网上预申请通过后,企业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包括申请表电子文档和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直接在网上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企
(三)领取办理结果。企业申报事项在“三库一平台”的公示意见如为“同意”,公示期满后由我厅出具相关文书。公示意见如为“不同意”,企业可根据规定进行陈述,陈述仍不通过的,我厅将出具相关文书。
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上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企业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可自行登录行政服务平台在申请事项列表“操作”栏处打印)、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交资质证书)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在网上提出申请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核准办理申报材料: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方面甲级资质的升级及重新核定
(一)申请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方面甲级资质升级,需提交下列材料
纸质材料包括: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1份(该申请表由“三库一平台”打印生成,企业加盖公章)。
2.《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该申请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软件”打印生成,带条形码,企业加盖公章)。
网上上传材料:请参阅《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具体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不得有缺页)。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4.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上传彩色扫描件),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业绩证明彩色扫描件。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彩色扫描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需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定)及缴费凭证的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8.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
9.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彩色扫描件和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二)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升级的,除提交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网上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1.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彩色扫描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彩色扫描件。
(三)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工程勘察甲级资质重新核定,除提交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网上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1.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彩色扫描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需提供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彩色扫描件)。
3.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彩色扫描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彩色扫描件(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质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申请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资质重新核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要求,需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证书变更。
纸质材料包括: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1份(该申请表由“三库一平台”打印生成,企业加盖公章)。
2.《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该申请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软件”打印生成,带条形码,企业加盖公章)。
网上上传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不得有缺页)。
3.(建市〔2014〕79号)中要求的其它材料。
另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以上所有事项要求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业绩材料。企业应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汇总表》(不考核企业业绩的可免)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汇总表》(仅限大型个人业绩)。申报单位在填报企业、个人业绩汇总表时,应按在省外、省内的业绩分别制表,业绩汇总表需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电子版(EXCEL格式,可用光盘或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保存)一并随申报材料上报。
注:根据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我厅不再对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企业应自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填报有关申请表及上传附件材料,并自行承担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的责任。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工程勘察海洋方面甲级、乙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和重新核定
纸质材料:请参阅《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具体包括: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该申请表由“三库一平台”生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请乙级资质无需提供,不得有缺页)。
4.技术骨干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需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定)及缴费凭证;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
7.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8.企业业绩证明材料(申请乙级资质无需提供),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另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以上所有事项要求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业绩材料。企业应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汇总表》(不考核企业业绩的可免)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汇总表》(仅限大型个人业绩)。申报单位在填报企业、个人业绩汇总表时,应按在省外、省内的业绩分别制表,业绩汇总表需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电子版(EXCEL格式,可用光盘或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保存)一并随申报材料上报。
注:根据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自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填报有关申请表及上传附件材料,我厅不再对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企业自行承担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的责任。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我厅许可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方面甲级资质的延续
2015年,全国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证书刚完成换证,有效期5年。根据《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第20条规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要求另行规定。”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没有新出台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延续的政策文件和相关材料要求。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方面乙级和丙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延续
(一)申请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含乙级资质首次申请、丙级资质首次申请、丙级资质升级至乙级资质),请参阅《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彩色扫描件。
5.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证明彩色扫描件(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业绩证明。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人员缴费明细清单、社保缴费凭证)的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9.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
10.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彩色扫描件(须包括净资产指标)。
(二)申请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增项,除上传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上传下列材料
1.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
3.不需提供第(一)条中8的材料。另,第(一)条4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三)申请工程勘察乙资质、丙级资质延续,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4.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6.对于新入职(不能提供近3个月社保证明)和个人业绩不属于办理资质延续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需按照企业资质首次申请要求提供第(一)条中6的材料。
7.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彩色扫描件(须包括净资产指标)。
(四)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资质,除上传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上传以下材料
1.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彩色扫描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彩色扫描件(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质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工程勘察资质重新核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要求,简化办理程序。只需审核金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即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需上传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不得有缺页)。
3.(建市〔2014〕79号)中要求的其它材料。
注: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电子化申报的企业,均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彩色扫描件(从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再加盖企业公章,最后以彩色扫描件上传)。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核准办理办结时限:
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他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20-83133642
监督电话:020-83133603
受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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