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作业证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批。
自治区测绘局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行管处)承办测绘作业证审核、发证的具体工作。
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自治区测绘局的委托,负责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作业证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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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行管处承办人收到申办测绘作业证申请材料后,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行管处承办人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申办测绘作业证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管处承办人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申办测绘作业证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管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由承办人员向申请单位出具《申办测绘作业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第四条 行管处承办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提请行管处处务会审核,行管处负责人根据处务会议的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条 局领导作出批准决定的,行管处承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发证。
局领导作出不批准决定的,行管处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办测绘作业证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送达申请单位,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第六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局领导批准,最长可延期10个工作日,延长理由应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测绘作业证的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行管处承办人员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承办时,经处负责人同意,其他人员可依据本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申办测绘作业证审批公示详细流程节点:
事项:测绘作业证的审批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地点: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行业管理处,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座20楼
联系电话:0991-2823826
申办测绘作业证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申办测绘作业证审批条件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
申办测绘作业证审批受理
行管处承办人收到申办测绘作业证申请材料后,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行管处承办人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申办测绘作业证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管处承办人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申办测绘作业证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管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行管处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局领导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行管处承办人根据局领导批准的决定,向申请单位出具《申办测绘作业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行管处承办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提请行管处处务会审核,行管处负责人根据处务会议的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办测绘作业证审批审查
自治区测绘局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行管处)具体承办测绘作业证审核、发证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局领导批准,最长可延期10个工作日,延长理由应告知申请单位。
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自治区测绘局的委托,负责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作业证的初审工作。
申办测绘作业证审批决定
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局领导作出批准决定的,行管处承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发证。
局领导作出不批准决定的,行管处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办测绘作业证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送达申请单位,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申办测绘作业证审批变更与延续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局领导批准,最长可延期10个工作日,延长理由应告知申请单位。
申办测绘作业证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办测绘作业证审批表
2、申办测绘作业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