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连发多条建督撤字〔2018〕文件,其中,河南省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永平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4家单位因资质申报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相关资质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4家单位相关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建督撤字〔2018〕6号
经调查核实,河南省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资质申报材料中的新密市迎都港湾6#住宅楼工程业绩存在与实际不一致问题,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河南省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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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18〕7号
经调查核实,永平建设有限公司资质申报材料中,领秀新城住宅小区5#楼工程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永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建督撤字〔2018〕8号
经调查核实,永平建设有限公司资质申报材料中,周口市文昌大道(大庆路—人和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八一大道南段(七一路—太昊路)道路改造工程、周口市中州大道拓宽改造工程、通济大道(东大街—交通路)道路改造工程、周口市中原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第二标段、川汇区南规划路(大庆路—文昌大道)工程一标段、项城市平安大道东延工程、华兴大道升级改造工程、周口市安泰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淮阳县祥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工程和周口市武盛大道拓宽改造综合工程等11个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永平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建督撤字〔2018〕9号
经调查核实,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资质申报材料中,周口市川汇区建设大道新建工程、南阳市镇平县中山街与紫金城路道路工程等2个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永平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建督撤字〔2018〕10号
经调查核实,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申报材料中,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丹江路(恒山路—新郑大道)施工工程和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经七路(平原大道—万全河路)施工工程等2个项目申报的业绩信息与实际不符;汤阴县精忠路等市政道路施工、绿化工程、永通河桥施工项目实际为2012年由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汤阴县长虹路东段顺直工程(光明路—中华路)道路建设工程为2016年工程,且施工长度不符;汤阴县工经一路(复兴大道—振兴大道)、扁鹊路(阳光大道—山西中南部铁路大通道)道路及工横二路工程,工经一路标段承建单位为林州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夏邑县产业集聚区腾飞大道建设工程实际施工长度为约857米,申报的4.402公里与实际不符;汝阳县郭木线(经七路—明镜路)建设工程,截至申报时,该工程尚未竣工。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
以上企业如对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