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文件要求,我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于2022年1月10日下发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因部分建筑企业无法联系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部分建筑业企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企业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厅将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5日
附件:
公告3附件:送达公告建筑业企业名单.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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