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取消后,各地园林绿化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究竟该如何操作?同年,住建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投标人应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2、不得将“具备住建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3、“信用”将作为项目投标、评标的重要参考: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并将其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投标人资质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4、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5、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6、业绩要求: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包括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含有高度5米以上的高堆土、高度3米以上的假山工程)
以上就是关于园林绿化资质取消正式文件的详细内容和园林绿化资质取消后,企业承揽相关园林绿化工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相关正式文件可以到 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查询,更多关于建筑资质办理疑问也可以直接咨询资质参谋 *** ,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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