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梯生产许可证

2024-05-26 资质代办 110
A⁺AA⁻

  电梯生产许可证

  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G1 基本条件

  G1.1 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的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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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生产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3)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项目,任命设计和开发(包括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下同)采购、焊接(如果有,下同)、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如果有,下同)、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改造、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检验人员,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检验,自制件加工过程及完工检验,装箱、包装出厂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和竣工验收检验,电梯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质量检验;

  (5)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电梯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等工作;

  (6)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G1.2 工作场所

  (1)作为资源条件的每处工作场所(含试验井道)所在地址均为制造地址;

  (2)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

  (3)各许可子项目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表G-1的要求。

  表G-1 各许可子项目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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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G-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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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G-1:申请垂直电梯多项许可的,生产场地面积以许可子项目对应的面积更大值为准;既申请垂直电梯又申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许可的,其生产场地面积按照许可子项目对应的面积要求分别计算。

  G1.3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除专项条件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外,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它连接方式加工设备,以及起重设备及叉车类起升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2)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轿架必备的工装、模具(适用于垂直电梯);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支架(支撑板)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夹紧件定位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及前沿板安装用工装;

  (4)必要的施工设备,包括焊接设备、起重设备、钳工工具、电工工具、电动工具(包括手电钻、电锤或者冲击钻、角向砂轮磨光机、砂轮切割机等)、电梯工程专用工具、电梯工程专用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申请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本条第(4)项要求的施工设备。

  G1.4 检测仪器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包括:

  (1)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

  (2)绝缘电阻检测设备、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3)转速或者速度检测仪器、噪声检测仪器、照度测量仪器、温度及温升测量仪器、计时器具;

  (4)物体质量(重量)称量器具;

  (5)推力及拉力测量器具、紧固件扭矩测量器具;

  (6)金属和橡胶硬度检测仪器、表面粗糙度检测器具;

  (7)漆膜(涂层)厚度测量器具、金属厚度测量器具;

  (8)钢丝绳探伤仪器;

  (9)钢丝绳张力测试仪器;

  (10)接地电阻测试仪器、激光测距仪、线坠;

  (11)耐电压检测设备;

  (12)液压系统压力测量仪器。

  各许可子项目的检测仪器应当符合表G-2的要求。

  表G-2 各许可子项目的检测仪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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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1.5 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具有的试验装置应当符合表G-3的要求。

  表G-3 各许可子项目的试验装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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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G-3(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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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1.6 外委(分包)控制

  (1)垂直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轿厢(含轿架)制造、控制柜组装的能力;

  (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控制柜及整梯组装的能力,不得将整梯组装外委(分包)。

  G1.7 试制造样机

  制造单位在首次申请取证或者申请增项许可(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试制造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品种)样机各1台。垂直电梯的试制造样机应安装在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内,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安装在制造单位的试验场地内。试制造样机应当完成安装调试,并且自检合格。试制造样机的参数应当符合表G-4的要求。

  表G-4 样机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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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1.8 试安装样机

  仅申请电梯安装许可的单位,在首次申请取证或者申请增项许可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在其申请的更高级别设备品种中至少试安装1台样机,样机参数应当符合本附件表G-4的要求。垂直电梯的试安装样机应安装在自有或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内,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安装在自有或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的试验场地内。

  G1.9 技术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与试制造或试安装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并且齐全完整,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G1.9.1 设计文件

  (1)制造环节设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土建尺寸布置图、部件装配图、零件图、电气原理图、元器件代号明细表、液压原理图等)、设计计算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各种明细表、产品出厂随机文件(含清单)。

  (2)安装环节设计文件应当有安装施工方案。

  G1.9.2 工艺文件

  (1)制造环节工艺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工艺文件目录、焊接(如果有)工艺文件、装配工艺(包括电气装配工艺)、涂装工艺、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等。

  (2)安装环节工艺文件一般应当有安装施工作业工艺文件、调试作业指导文件等。

  G1.9.3 检验规程

  (1)制造环节检验规程一般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出厂(含装箱、包装)检验规程等。

  (2)安装环节检验规程一般应当包括安装过程检验规程、安装调试完成后的完工检验规程类文件。

  G1.10 业绩要求

  (1)取得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制造并交付使用1台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无相应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规则G1.7条的要求进行试制造;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在其许可周期内至少制造并交付使用4台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

  (2)取得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安装并交付使用1台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无相应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规则G1.8条的要求进行试安装;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在其许可周期内至少安装并交付使用4台或者重大修理并交付使用8台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

  G2 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G2.1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级

  G2.1.1 人员

  G2.1.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且有5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G2.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且有5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并且有5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材料采购、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改造、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并且有3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G2.1.1.3 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6名,机械类与电气类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各12名。

  G2.1.1.4 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12名,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

  (2)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安装、改造和修理过程检验、完工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6名。

  G2.1.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电梯安装2年以上工作经历。

  G2.1.1.6 作业人员

  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0名,其中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名。

  G2.1.2 生产设备

  除满足本规则G1.3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有控制柜组装调试生产线和自动钣金生产线。

  G2.1.3 试验能力

  (1)申请单位应当至少自有4个电梯试验井道,至少其中一个试验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80m,并且该井道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21人的电梯;

  (2)自有实验室的试验项目至少包括电梯门锁装置可靠性试验、限速器动作速度试验、电梯门摆锤冲击试验、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试验、盐雾试验、高低温试验和紫外线老化试验。

  G2.1.4 培训能力

  应当具备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专用设备和自有培训专用井道,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G2.1.5 服务 ***

  (1)应当自建有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平台,具备对于自己制造电梯运行情况的远程监测能力,且实时监测的电梯数量不少于500台;

  (2)在境内有不少于10个地级以上城市自行设立有营业执照的售后服务分支机构。

  G2.2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级

  G2.2.1 人员

  G2.2.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G2.2.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有3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材料采购、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改造、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有2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G2.2.1.3 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名,机械类与电气类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各6名。

  G2.2.1.4 检验人员

  (1)负责制造过程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9名,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2)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安装、改造和修理过程检验、完工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名。

  G2.2.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电梯安装2年以上工作经历。

  G2.2.1.6 作业人员

  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8名。

  G2.2.2 试验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50m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该井道至少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21人的电梯。

  G2.2.3 培训能力

  应当具备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专用设备,自有井道应能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G2.3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G2.3.1 人员

  G2.3.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G2.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且有2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有2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材料采购、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改造、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有1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G2.3.1.3 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10名,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机械类和电气类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各4名。

  G2.3.1.4 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

  (2)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安装、改造和修理过程检验、完工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名。

  G2.3.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电梯安装2年以上工作经历。

  G2.3.1.6 作业人员

  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名。

  G2.3.2 生产设备

  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除满足本附件G1.3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有:

  (1)可以完成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总装和调试过程的装配生产线;

  (2)在一跨组装车间内有两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5t的桥式起重机。

  G2.3.3 试验能力

  (1)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20m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该井道至少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13人的电梯(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级制造单位);

  (2)在生产场地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适用于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

  (3)在生产场地内自有立装、调试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专用测试场所(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

  G2.3.4 培训能力

  (1)应当具备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自有井道应能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级、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

  (2)应当具备培训组装调试、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自有实训设备,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

  G2.4 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G2.4.1 人员

  G2.4.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电气类工程师职称,有2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G2.4.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有1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工艺、材料采购、机械加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改造、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有1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G2.4.1.3 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G2.4.1.4 检验人员

  (1)负责制造过程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名;

  (2)由技术人员或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安装、改造和修理过程检验、完工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1名。

  G2.4.1.5 作业人员

  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人。

  G2.4.2 试验能力

  在生产场地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

  G2.4.3 培训能力

  应当具备培训组装调试、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一个自有培训井道,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G3 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

  G3.1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级

  G3.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且从事电梯技术或者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

  G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且从事电梯技术或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且从事电梯技术或者施工管理工作3年以上;

  (3)材料采购、焊接、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且从事电梯技术或者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

  G3.1.3 技术人员

  从事安装施工方案设计、施工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12名,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机械和电气类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名。

  G3.1.4 检验人员

  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安装和修理过程检验、完工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6名。

  G3.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电梯安装2年以上工作经历。

  G3.1.6 作业人员

  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0名,其中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名。

  G3.2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级

  G3.2.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且从事电梯技术或者施工管理工作3年以上。

  G3.2.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且从事电梯技术或者施工管理工作3年以上;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且从事电梯技术或者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

  (3)材料采购、焊接、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并且从事电梯技术或者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

  G3.2.3 技术人员

  从事安装施工方案设计、施工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名,具有机械和电气类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

  G3.2.4 检验人员

  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安装和修理过程检验、完工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6名。

  G3.2.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电梯安装2年以上工作经历。

  G3.2.6 作业人员

  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名。

  G3.3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G3.3.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且从事电梯技术或者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

  G3.3.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且从事电梯技术或者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且从事电梯技术或者施工管理工作1年以上;

  (3)材料采购、焊接、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并且从事电梯技术或者施工管理工作1年以上。

  G3.3.3 技术人员

  具有机械和电气类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

  G3.3.4 检验人员

  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安装和修理过程检验、完工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名。

  G3.3.5 项目负责人

  杂物电梯安装项目负责人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具有电梯安装1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他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电梯安装2年以上工作经历。

  G3.3.6 作业人员

  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G4 电梯维保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业务的条件

  具备电梯安装(含修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在开展维保业务的同时依据相关规范开展所维保电梯的自行检测工作。

  G4.1 人员

  (1)从事电梯现场检测、检测报告出具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持电梯检验员或检验师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通常情况下每人每年最多检测电梯台数不得超过500台,且不得少于12人。

  (2)具有3年以上电梯检验或者检测工作经验的检测人员应当不少于检测人员总数的20%,并且不得少于2人;

  (3)应当任命至少2名持电梯检验师证书的检测人员(或者具有3年以上电梯检验或者检测工作经验的检测人员)担任检测责任师,从事检测报告的审核以及检测工作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

  G4.2 检测仪器

  维保单位应当具有与检测工作和开展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数量相适应的以下检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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