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额多少可以选择进行招标的方式吗?邀请招标OR公开招标,两者有何不同?招标主体可以根据合同额不同,自行选择招标方式吗?那么合同额多少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今天资质参谋小编为您解析两者不同的含义,盘点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及哪些项目可以选择进行邀请招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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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是 *** 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 *** 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什么是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 *** 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 *** 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 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有?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2、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所以到底是选择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不是只用单项合同额就能决定的!《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未按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形,“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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