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提升建筑企业活力,减少建筑企业负担,住建部等部委动作频频。不久前,《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公布,将保证金共分23种,对每种保证金的设立单位、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建筑企业涉及到的只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等10种,其他一律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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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单位要交的保证金有哪些?
1、投标保证金
设立单位:发展改革委
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履约保证金
设立单位:发展改革委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 *** 采购招标保证金
设立单位:财政部
征收标准: *** 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4、 *** 采购履约保证金
设立单位:财政部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 *** 采购合同金额的10%。
5、工资保证金
设立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征收标准: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
6、工程质量保证金
设立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征收标准: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7、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8、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人民币20万元。
9、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10、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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