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办理 *** 采购资质[如何申请 *** 采购资质]

2024-05-14 资质百科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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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资质如何办理?

申请乙级 *** 采购 *** 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怎样申请办理 *** 采购资质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怎样申请办理 *** 采购资质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申请人内部机构设置健全、科学,财务制度、工作规程、内控制度、部门及个人岗位职责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完备。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 *** 采购 *** 业务所需的开标场地,总建筑面积原则不低于200平方米,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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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等;

2.有满足组织 *** 采购招标、评标活动需要的开标场所和评标室;

3.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

4.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和 *** 设备操作的安全措施,有组织实施网上招标采购的能力;

5.开标场所和评标现场必须配备大型投影显示设备和开标评标电子监控设备,有记录和长期保存开、评标影音资料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资料,及相关设备清单。

(五)申请 *** 采购 *** 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无刑事处罚或者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函,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 有参加过规定的 *** 采购培训,熟悉 *** 采购法规和采购 *** 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 *** 采购 *** 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1.申请人申请 *** 资格时,需提供专职人员参加省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 *** 采购 *** 机构资格申请;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 *** 采购 *** 机构资格申请,但母公司和子公司从事 *** 采购 *** 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重复。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1.申请人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专职人员必须与申请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和临时聘用人员,专职人员不得在其怎样申请办理 *** 采购资质他招标 *** 机构 *** 。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劳动合同、社保基金交纳证明、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人员的学历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

(八)其他申报要求的条件。

廊坊市 *** 采购资质怎怎么办理

可以 *** *** 机关采购网站上查看。

当地财政厅采购中心直接办理政采的申请。供应商参加 *** 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怎样申请办理 *** 采购资质: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怎样申请办理 *** 采购资质,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怎样申请办理 *** 采购资质,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乙级 *** 采购 *** 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怎样申请办理 *** 采购资质他利益关系。(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如何获得 *** 采购资格?需要什么条件?请高人指点。谢谢

根据《 *** 采购 *** 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 乙级 *** 采购 *** 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 *** 采购 *** 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 *** 采购 *** 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 *** 采购培训,熟悉 *** 采购法规和采购 *** 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 *** 采购 *** 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甲级 *** 采购 *** 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二)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 *** 采购 *** 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 *** *** 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 *** 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 *** 采购 *** 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四)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 *** 采购 *** 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 *** 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六)申请 *** 采购 *** 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七)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 *** 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 *** 采购 *** 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九)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 *** 采购 *** 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具备 *** 采购 *** 机构乙级资格的,提交乙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 采购 *** 有效业绩一览表》或者《招标 *** 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与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 *** 协议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 *** 采购 *** 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第二十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甲级或者乙级《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前,应当将拟认定资格的 *** 采购 *** 机构名单在指定的 ***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乙级 *** 采购 *** 机构获得甲级 *** 采购 *** 机构资格后,其原有的乙级 *** 采购 *** 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应当将获得认定资格的 *** 采购 *** 机构名单在指定的 ***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 *** 采购 *** 机构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获得资格的乙级 *** 采购 *** 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扩展资料:

根据《 *** 采购 *** 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和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 采购 *** 机构资格的,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 采购 ***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 采购 *** 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 *** 采购 *** 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借、出租、 *** 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 *** 采购 *** 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违反委托 *** 协议泄露与采购 *** 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六)在 *** *** 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 *** 采购 *** 机构,在被处罚后三年内再次有本条之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 *** 采购 *** 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 采购 *** 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采购 *** 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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